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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經濟適用房將受嚴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19:50 北京晚報
根據新公布的《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標準的群體將嚴格控制在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范圍內,并且不得上市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雖然可以通過政府回購的方式退出,但基本無價差空間,這就意味著經濟適用房只有住房保障功能,不可做投資用。 對于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對于對弄虛作假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試行辦法明確,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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