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防范“法律陷阱” 避免國資流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11:42 國資委網站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有企業已經在更大范圍、更廣泛領域、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同時也被置于與國外企業同一市場規則的法律環境。今后不管國有企業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開展經營活動,不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與國外企業存在多大差距,首先必須按同樣的法律規則開展競爭。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經成為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同時對國有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 到2006年底,遼寧省提前一年完成了國務院國資委提出的國有企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三年工作目標和國資委的試點工作任務。目前,28戶省屬企業已全部配備了總法律顧問并設置了法律事務機構。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和法律案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工作體系逐步形成。遼寧省國資委成立了法律咨詢委員會,同遼寧省高法建立起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協調機制,兩年來共協調企業法律糾紛案件16起,為企業挽回損失達3億元,節省訴訟代理費600余萬元,有效減少、避免了國有資產損失。 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為了更好搭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制度框架,遼寧省國資委在鞏固已經取得的工作成果基礎上,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 一是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職責。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包括: ①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②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③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④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⑤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⑥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企業總法律顧問的這些職責分為實體性職責和程序性職責。當前,由于遼寧省國有企業在法律機構設置及企業法律顧問的配備上尚有很大差距,所以,可以將遼寧省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近期主要工作集中在程序性職責上,即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職責。這是為今后發展并壯大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長遠性打算所做的鋪墊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有較好地完成機構建設及人員培養的組織工作,才能更順利地協調處理企業的各種法律事務,起到真正防范法律風險的作用。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將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實體性職責完全擱置,而是需要借助于省國資委及省國資委聘請的法律顧問單位的力量來共同完成。 二是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身份。 《辦法》將企業總法律顧問定位為“高級管理人員”。這種定位合理地確立了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身份,并揭示了企業總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管理、決策過程中的突出重要性。一切有關公司內外涉及法律事務的處理和協調工作都在企業總法律顧問的權限范圍內。而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問題并不是只有現階段存在,它是一個企業進行合法運作并有長遠發展的必備機制。因此,將企業總法律顧問列為高級管理人員并非一種應急措施,而是一個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實踐意義的關鍵步驟,是應當在國有企業中強制推行的一項制度。 三是進一步加大對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備案及考查力度。 按照《辦法》,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應實行備案制度。據此,遼寧省國資委將加大實施全省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備案工作,要求所出資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省國資委備案,同時要求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所出資企業備案。由于國有企業設置總法律顧問的工作剛剛起步,有些企業設置的總法律顧問屬兼任性質,這種狀況很難完全適應今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特殊需要。因此,可以規定合理的過渡期,并在過渡期內抓緊進行人才選拔及后備力量培養工作,以期真正實現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崗位到位、人員到位、職責到位。 規范設置內部法律事務機構 首先,明確國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獨立性及模式。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專業化程度日益加強和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客觀需要,也決定了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必須是設置在企業內部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獨立部門。因此,按照企業的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業務本身的特點而確立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模式可以是集中模式或者混合模式。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業實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務,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法律事務工作,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相對單一的國有企業。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業既設有總法律顧問又按照業務的不同類別配備專業法律顧問,專業法律顧問負責其業務領域內法律事項常規性審查(甚或重大事項審查)的模式,適用于規模較大、涉及業務領域較多或業務程序復雜的國有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執業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顧問統一向企業的總法律顧問負責,受企業總法律顧問的領導,以切實保障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獨立性以及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并有利于法人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其次,明確執業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顧問職責及工作流程。 企業法律顧問職責中最繁重也最關鍵的是企業法律顧問以其法律意見參與重大經營決策的職責。這就要求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對企業擬決策的事項進行完整而詳盡的法律分析,將各種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盡量充分地呈現出來。因此,國有企業中應在綜合考慮各部門工作內容的基礎上,合理安排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程序及時限,細化工作流程,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錯失有利于企業發展或者挽回企業損失的任何機會。 第三,確立企業法律風險的責任追究機制。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最重要職責就是為企業實施各種行為分析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這部分工作內容也是最可能使企業因法律風險而在利益和損失之間接受考驗的最集中表現。因此,企業采納法律事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而作出的決策行為,因合法性欠缺而產生的不良后果,在集中模式下應當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總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承擔主要責任;在混合模式下,企業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的復雜程度,分類明確須企業總法律顧問承擔法律風險責任的范圍和法律事務機構內各個專業部門或團隊負責人須承擔法律風險責任的范圍。 加強重點領域法律風險防范企業的投資決策、重要經營活動、資產處置、改制改組、規章制度建設、合同 鋼鐵金融實踐與思考 管理、境內外上市、知識產權保護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而重點領域內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更是企業的生存之本、發展之源。因此,在企業總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建設的基礎之上,應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決策的各個具體領域,首先是重點領域,均設定操作規范和程序,并在其中明確、合理地安排法律事務工作的相應位置。 一是合同管理事項的法律風險防范。 國有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或者雖屬新拓展的業務領域、但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分門別類地擬定相對格式化的合同文本,有關業務部門予以配合。擬定好的文本經企業總法律顧問審核批準后,就作為企業進行此項業務時的固定合同文本,除非涉及內容的重大變動,按照固定合同文本填寫并簽訂的合同就無需再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關負責人員的審核,其他程序照常進行。除此之外,應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另外,應當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以便于更好地防范在合同管理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二是產權轉讓事項的法律風險防范。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可行性研究、資產的評估作價、債權債務的處理、職工的安置等等多方面問題,須材料齊備,并嚴格履行各項程序。國有產權轉讓中的每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法律風險,所以,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制定每套方案、履行每項程序。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也已經出臺了《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當中對企業國有產權的界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的具體操作行為、責任追究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制。但是,立法工作的完善仍然無法代替具體的監督實施工作。對于產權轉讓事項中法律風險的防范既要依靠中堅力量,又要爭取外部支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需要準備的文件材料中,只要是涉及法律事項的,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必須負責評估和論證,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的,此項工作應聘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法律人員,并由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積極配合共同完成。 三是企業改制事項的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改制迫切需要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及時跟進,以免后患。國有企業要在重組上市、改制分流等各項工作中,努力做到法律工作參與決策論證、制度安排、程序設計、方案審核和文件把關的全過程,防止由于法律事務工作的缺失而給企業帶來隱患。遼寧省已經下發了《關于明確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程序的通知》(遼國資發[2006]90號),其中對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該程序的第六項強調了對相關方案的審核和法律監督,這一環節是充分發揮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作用的關鍵步驟,也正是需要加強監督管理的重要階段。與產權轉讓所不同的是,企業改制雖牽涉一些外部事務的處理,但仍屬于企業內部決策事項,因此,企業改制方案是否通過要由受遼寧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國資委來決定。省國資委法律咨詢委員會已經成立,受聘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及專家委員須擔負起對企業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相應工作。 四是知識產權保護事項的法律風險防范。 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是實現無形資產價值不可忽視的關鍵環節。企業不論采取什么樣的知識產權組織架構,其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均應注重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參與。從科研開發、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到知識產權的評估、管理和保護等各個環節,有關職能部門都應及時與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溝通,重視從法律角度論證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自覺地把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要求具體落實到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各個方面。 五是企業對外投資事項的法律風險防范。 盡管國有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在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上有了一些進步,但是還遠遠不能滿足當今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客觀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外在的制度規范來引導和約束企業在這一領域內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具體實施行為。企業應當在“走出去”和對外投資之前做好法律論證,保證企業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到這項工作中。特別是有對外(省外)貿易的企業,要認真研究投資或貿易所在國的法律、WTO規則和有關國際條約,不斷增強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和爭端,打破發達國家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能力。 做好保障措施 我們認為,無論是國資委,還是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都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并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組織保障。加快推進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教育為先,制度為本,領導是關鍵。應當“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對違法違規違章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因未依法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處罰;對不落實省國資委關于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要求而又造成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是建立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隊伍保障。貫徹執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核心隊伍是以企業總法律顧問為負責人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因此,這支隊伍的培養建設工作事關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成效。為保障這支隊伍能夠適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需要,要逐步改變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劃分行政等級制的傳統做法,實行法律業務分類,盡快制訂技術等級制的標準和評聘條件,積極探索企業法律顧問待遇收入與專業含量、實際貢獻掛鉤的辦法。在國有企業一方面加快選配總法律顧問,另一方面注意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后備人才管理制度,加大培養力度。在為企業法律顧問隊伍選配人才時,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客觀需要,可以采用向社會公開招聘或由內部工作人員參與競聘的方式進行。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要定期組織法律專業培訓和國內外業務交流,提高總法律顧問和高層次法律人才的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特別是增強與國際大跨國公司的交流,廣泛借鑒他們好的理念、做法和經驗,完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制度和體系,奠定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隊伍基礎。 三是建立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制度保障。為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遼寧省國資委已經陸續出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是,為確保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深化,省國資委及各國有企業還須繼續制訂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將涉及此項工作的更多內容加以規制,力爭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所涵蓋的所有領域均形成長效機制,以此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例如建立國有企業統一的總法律顧問執業規范,進一步確立總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四是建立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物質保障。國有企業應以方便法律事務機構處理企業日常法律事務為目的,為該機構提供有利的辦公條件,便于法律事務信息的及時傳達。對于具有法律顧問資格且對企業某類或者全部業務的合法性審查負有責任的人員,應根據企業需要及法律事務的工作強度等給予高薪待遇或者相應獎勵。遇有重大事項需聘請律師事務所時,支出專項經費,以保證企業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對該重大事項的法律風險評估結果,并依此結果及時做出決策。 五是對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監督考核。在確定國有企業考核指標中,將企業依法經營情況(包括決策的合法性、防范風險的水平和能力等)作為一個衡量指標,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在重視考核結果的同時,加強對過程的考核。對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效果按業務領域的不同,定期進行分類統計,根據是否引發法律糾紛及對企業造成損失的程度進行評估。因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失誤引發法律糾紛概率較高或者給企業造成損失較大的,對其負責人及團隊組織應給予相應的懲罰措施。情況較為嚴重的,應當撤換有關人員,及時更新法律事務機構隊伍,防止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現非正常運轉而給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 作者:遼寧省國資委 來源:《國企》雜志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