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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開發商賣樓不得另收水電氣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00:51 信息時報
《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7月1日實施 時報訊 (記者 何雪峰 通訊員 高詒茜) 《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昨日出臺,7月1日實施。規定開發商不得另收水、電、氣、有線電視費。 該《規則》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等。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經營者銷售商品房,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同時,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廣東省物價局表示,將在近期組織一次房地產價格專項檢查,堅決打擊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過程中,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或捏造虛假信息、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蒙騙消費者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明碼標房價: 售價:商品房銷售價格及基本狀況,包括每個在售單元的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總售價、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付款方式及優惠折扣等; 費用: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付的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物業:商品房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調價:銷售過程中,經營者需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應當在執行調整銷售價格的24小時之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定金:經營者取得預售許可后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或收取定金,有約定銷售價格的,應按認購書約定的銷格執行。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以高于明碼標價所標示的價格銷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改為在價外另行收取; 擅自提高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 在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過程中,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強制收取服務費用; 使用虛假、模糊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與其交易; 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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