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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新規定保護被征地農民 社保不落實不批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10:03 21世紀經濟報道
上海報道 本報記者 范利祥 趙定祖似乎可以松一口氣了。 趙是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火龍崗鎮四聯村村民。去年8月份,該村將近600多畝農田被當地大型企業的一個項目征走。 “征地補償、就業、社保,到現在都沒有給我們解決好。”5月31日下午,趙定祖焦灼地告訴本報記者。 不過,國土資源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開展一次大檢查,并重點檢查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落實情況,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維護被征地農民民主權利 “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上述兩部委發出的通知表示。 實際上,中央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一直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在近年來中央先后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均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 國務院在去年發出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國土資源部緊接著發出的<關于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也規定,“各類建設項目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的,不得批準征地;必須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必須限期糾正。” 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更是強調,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切實做好地方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兩會通過的<物權法>,也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規定。 “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造成了不小社會矛盾,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一位官員指出。 所以,國土資源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的通知表示,各地要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今年年底前全部都要出臺實施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不僅如此,通知還表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地方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我們這既沒有搞過征地聽證,其他問題到現在也沒有落實下來。”趙定祖說。 “我們在大量的調研中發現,以往,地方上大多是先征地,然后再研究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國土資源部咨詢中心一位專家表示,現在兩部委把程序調整了一下,即先解決社保問題再批地,就更利于促進地方上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問題。 規范社保資金管理 對于外界一直關注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來源問題,兩部委表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應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長效機制。 為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兩部委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 而對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問題,兩部委進一步表示,各地要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通知表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但在以往,趙定祖的遭遇極具代表性。“資金有多少?怎么發?怎么用?都是糊涂賬。” “對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一方面推行透明化運作,可以有效防止中間環節的腐敗行為。”國土資源部咨詢中心的專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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