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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基層經濟監督部門在協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7-6-6)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09:22 審計署網站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政府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同樣至關重要,即市場經濟中“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的相互關系。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又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各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職能來實現的。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監督主要有計劃監督、財政監督、銀行監督、行政監督(含審計監督)、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種類,每種監督都有其自身特有的監督作用,這是由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所決定的,這些種類的監督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監督體系。在這些經濟監督種類之中,審計監督是一種綜合性的監督,是對其他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如財政、稅務、銀行和工商等)的再監督;財政、稅務等部門則是在其業務管理活動中,就某一方面的經濟事項進行的監督;而檢察機關的監督則屬于司法監督,區別于審計、工商等行政監督范疇,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強制性。近些年,中央有關部委都陸續聯合下發了一些要求各經濟監督部門加強協調與配合的文件,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某一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要求其他相關部門予以協助的規定,但在縣(市)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之間,這種協調與配合還做的不夠好,或是無章可循,或是執行制度不力,還存在很多諸如重復監督、監督盲區、扯皮、推諉和不配合、不協助等問題。針對當前基層經濟監督部門協作方面的現狀,筆者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基層經濟監督部門在協作上存在的問題 1、各經濟監督部門不能利用其他監督部門的證據資料,重復監督的現象嚴重。首先,在縣(市)級各經濟監督部門中,有很多部門對其在行使監督檢查權時獲取的一些證據資料,查實的一些問題,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一些處理后,證據材料就不歸檔、不保存,或保存的不完整,導致其他部門在對同一對象實施監督檢查時,就不能利用其他部門的成果而造成了重復監督,浪費了時間、精力和財力。其次,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各地都在加緊進行電子政務建設,但在縣(市)一級,由于人員素質、資金等多種原因,造成了網絡不健全,辦公沒有實現自動化,各項信息也不能在網上實現共享,這樣,就算一些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資料以紙質方式保存完整,其他部門也不能快捷、高效地加以利用,一些公務人員會因為不能明顯提高工作效率而放棄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從而又會造成重復監督。第三,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例如:某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的一些做法不妥或違法而不愿公開其執法檢查資料,這就造成其他部門不配合、不支持,不愿意提供有關資料,重復監督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第四,執法主體在主觀上對其他部門的監督檢查成果不相信,同時,把本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看的高于一切,所以根本沒想過利用其他部門的執法檢查資料,認為自己對誰都有監督檢查權,甚至不承認其他部門的監督檢查結論,違背“行政處罰法”中“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對有關部門已經處理、處罰到位的事項再次進行處罰,造成多頭處罰、重復監督。2、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監督盲區大量存在。當前,縣(市)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與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都采用一種定收繳任務,再根據收繳任務完成數返回各部門經費的結算體制,每年財政給各部門的預算經費安排的很少,而要保證機關正常運轉的經費需要,就必須靠加大執法檢查時的處理、處罰力度,爭取多收繳、多返回。這就造成了各執法監督單位以收錢為目的,而忘記了自己本來的查錯糾弊、維護法律公平、公正實施的職責,無論監督對象有什么違紀違規問題,一律以“收錢”了難,甚至以罰代刑。在具體的操作中,各經濟監督部門就盯緊各個有“油水”的單位,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一些職權,對這些單位“輪番轟炸”,不炸出點“油”來誓不罷手,而對一些“清水衙門”,就無人問津,就算有上級領導指令要求去查,也是敷衍了事,因為對這些單位的執法檢查沒有“經濟效益”。這樣,一些資金量少、經費緊張的單位,或一些貧困、邊遠地區的單位就無人監督,變成了“監督盲區”,例如現在農村的一些中、小學校,一些鄉、鎮衛生院,一些效益不好的企業等等,這都成了經濟監督部門的觸角不會觸及到的“真空地帶”。沒有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就會膨脹,即使經費再緊張也會滋生腐敗,近些年一些改制企業出現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證明。 3、各經濟監督部門之間存在扯皮、推諉的現象。在基層經濟監督中,有時會碰到有些事實不好認定、把握不準,或由于一些技術上的問題令執法人員頭痛,或是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充分、不準確,或是因為受人的干預,使監督部門的監督行為承擔很大的風險,處理不好會使執法人員受到處分,從而造成各執法單位互相推諉,誰也不愿去監督檢查并做出結論。第二,對由政府統一組織的一些執法行為,由于參加的部門多、人員多,各部門之間誰也不愿出風頭、多做事,就你推我、我推你,互相扯皮、推諉,沒有一個單位真正去落實,影響了工作進度,也影響了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的形象。第三,對一部分不能給執法單位帶來利益的監督檢查項目,各部門怕麻煩、怕浪費時間和精力,執法人員工作不主動,積極性不高,也是能推的就推、能躲的就躲,各執法單位間甚至單位內部都在互相扯皮。 4、對各監督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缺乏嚴格的責任追究。目前,關于有關執法單位加強協調與配合的工作要求,例如審計與公安、檢察部門的配合,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的配合等,只在中央相關部委下發的文件中以及有關實體法中提到過,但很籠統,只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但各個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以及方式、方法等都未涉及。而對于此項工作的監督制度更是缺乏,誰是監督此項工作的主體、監督的內容是什么、通過什么方式來監督等等,這是一片空白。對于各部門的不配合、不協助行為,或者不正確配合和協助的行為以及越權、重復監督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責任人應受到什么樣的處分,尚未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定:在有關法律中只是一些籠統的規定,具體操作起來不方便,不便于真正落到實處;而在各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中,只提出要求,可對如何追究責任、追究怎樣的責任從未明確。沒有監督檢查及嚴格的責任追究,各項工作都很難實施,因為這無關痛癢,而不能貫徹落實的制度規定,等于一紙空文,毫無意義,所以缺乏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各經濟監督部門間協調與配合工作出現一些問題的主要原因。 5、各經濟監督部門越權檢查、監督錯位的現象愈演愈烈。現在在縣(市)一級機關,受市場經濟及當地政府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影響,以追逐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各部門間也在相互爭奪權力,因此,為了本部門的權力和利益,出現了超越本部門的職責范圍進行執法檢查、處理處罰的情況,且有愈演愈烈之勢。譬如現在紀檢監察部門為彌補自身經費的不足,對各單位也采取拉網式檢查的方式,發現單位在財經上有嚴重的違規問題,對單位一些直接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卻不給予處分,而是收取一定的罰款了事;若是沒有發現嚴重的問題,只是欠繳一部分費用未上繳財政,它也會作出處罰決定,把欠繳的費用收繳財政。總之,它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收錢”。記得中紀委在檢查中紀委駐審計署紀檢組的工作時,國家審計署一名副審計長在座談會上曾說過,審計與紀檢的關系,就像探雷者與拆雷者的關系,審計是在一線進行全面檢查的,當發現有違法亂紀的問題,應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分時,再履行有關手續進行移交;而紀檢部門的職責是拆雷,是帶著問題去檢查的。可見,審計不僅是監督,還有鑒定和評價的職能,它是一種全面性的檢查,在檢查前是認為對方沒問題的,而紀檢監察的檢查是帶著問題去查的,它是先有舉報或線索,先認為對方有問題的,是一種有針對性的檢查。所以說,當前基層紀檢監察部門的拉網式檢查是一種越權的行為,它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錯位了,職能也已經變味了。還有基層檢察機關也采取了上述紀檢監察部門的方式,全面撒網,到處收錢,就算沒問題,它也要雞蛋里面挑骨頭,找出些茬子來,然后以罰款了事。這些部門在處罰時,就是一張收據,什么結論文書都沒有。其他執法單位也存在越權的情況,只是形式不一,但目的只有一個:為本部門爭得權力和利益。越權檢查、監督錯位,使得政府的行政管理秩序混亂,是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一塊拌腳石。 6、各經濟監督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工作缺乏一種長效機制。當前,在各部門的一些法律規范中,都提到了要求其他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的規定,不過這很籠統,也不好具體落實。因此,每年中央有關部委都會聯合行文,要求各級各部門通力協作,如有要求審計與紀檢監察、檢察機關聯合辦案的規定,有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與五部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等等,但這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的辦法,一陣風聲過后又回到了老地方。這就是缺乏一種長期協調與配合工作的長效機制,缺乏一種治本的辦法。 二、解決基層經濟監督部門在協作上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1、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加強協調與配合的重要性,從對黨、對人民負責,從事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興衰成敗的高度來切實負起自己應負的責任。各部門要講政治、講正氣、講學習,在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發生沖突時,要以全局利益為重,要真正成為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踐行者,始終以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重;要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堅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要善于學習、勤于學習,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執政能力。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專門領導班子,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要克服狹隘的思想,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各相關部門負責人作為領導小組的成員,并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性工作。領導小組要經常碰頭,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執法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2、各部門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學習,不斷提高人員的素質。各部門要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積極培訓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主要是要抓好他們以下幾方面的學習培訓工作:一是學習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讓他們不要成為法盲,在外面亂作為或不作為,切實提高他們的依法行政的水平,使他們真正成為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者。二是學習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術水平,使他們在自己的本職工作崗位上能夠得心應手,這包括學習會計、審計、工程建設、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只有業務知識精通了,才能解決諸如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資料按時、準確、完整的整理歸檔、攻破技術難關、規避風險等方面的問題。三是學習政治理論知識,極大地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通過深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其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始終以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全局利益為重,公道正派、廉潔奉公。 3、建立各經濟監督部門協調與配合的單行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并嚴格執行。針對目前國家法律對執法部門之間協調與配合方面的規定尚不完善,只是靠文件來規范部門間的行為的情況,國家有必要專門建立一部單行法規,專門對此項工作進行規范,包括對此項工作的目的、意義、工作要求、各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對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要予以明確,以填補此項工作的法律空白,并凸顯其重要性。各級各部門也要嚴格貫徹執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此單行法規的專門規范,來擺脫以前中央各部委下個文、強調一下就加強和改進一下工作,事后又恢復原狀的狀況,形成一種各執法監督部門長期通力協作的長效機制,治標又治本。 4、強化各執法部門間協調與配合工作的監督,嚴肅責任追究。第一,要在國家建立單行法規的基礎上,再建立《各經濟監督部門協調與配合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要明確監督檢查的機構、組成人員、職責和地位等,既對相關法律、單行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又對各部門協調與配合的方式、方法、成效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檢查。同時要建立各部門協調與配合工作情況的定期報告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委、政府都要把本地區各部門的協作情況定期向上級監督檢查部門報告,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主要經驗和做法或教訓等。第二,要建立各執法部門協作上的責任制。各執法部門協作上的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對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履行的協調與配合的職責和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對各部門的職責應在單行法規中予以規定,并認真履行。對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嚴肅追究責任。按照職責劃分,應明確以下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為第二責任人;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責任制建立后,主要應抓好落實,對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機構、司法機關及相關部門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單行法規及有關責任制的規定為準繩,區別情況,嚴肅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 5、改變目前基層的一些財政管理體制,監督部門的執法行為應與其經濟利益脫鉤。目前基層經濟監督部門協作上存在的很多問題,都與當地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有關,要消除這些問題,最主要的是要改變目前的一些財政管理體制。譬如現在中央有關部委,其機關經費都按人頭算,每人每年多少錢,預算安排的滿,其執法過程中的收繳款及罰款與機關經費預算無關,這樣才能使執法單位執法有一個很好的環境,才能在客觀上保證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使法律、法規得以正確實施,真正做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對縣(市)一級財政部門,也應借鑒中央有關部委的經驗,對有收繳款及罰款收入的執法部門,采取執法收入與機關經費預算不掛鉤的辦法,對這些單位按正常經費安排滿預算,且略有節余,對其執法收入定一個合適的任務數,但此任務數與財政結算返回款無關,對此任務的完成情況,可以采取目標責任制的辦法,對執法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實行獎懲,獎優罰劣。對地方財政因多安排預算而造成的缺口,中央財政可通過轉移支付等合適的辦法予以彌補。當然,改變這種財政管理體制后,還要有其他配套的改革,例如加強對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的檢查,對應收繳的及應處罰的款項應不折不扣的執行到位,決不能任意減輕、免予處理、處罰,要防止不作為的情況發生;同時應加大對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責任等等。(作者:湖南省洞口縣審計局 曾駕群)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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