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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遣返案再起波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1:18 《財經》雜志
高山一家逐步適應移民官司紛繁復雜的法律程序,從加拿大司法部的消息看,中國政府方面尚未提出引渡要求 本刊記者 葉逗逗 發自北京 本刊特約記者 黃運榮 發自加拿大溫哥華 3月6日、3月21日和3月22日,備受國人關注的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下稱河松街中行)原行長高山遣返案,在加拿大移民局及難民局法庭又進行了三次聆訊。這也是高山自3月1日取保獲釋后,繼續接受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的聆訊(高山案參見《財經》2005年第2期“河松街中行行長失蹤”;高山遣返案參見《財經》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與前幾次接受加拿大移民當局就是否繼續對其羈押的聆訊有所不同,此番出現在公眾面前的高山,不再身著橙色囚服、神色緊張,而是西裝革履,表情坦然。高山還更換了律師,聘請了加拿大當地著名的移民法律師為其代理。 種種跡象表明,高山一家在逐步適應加拿大的移民法律程序。據此程序,高山將不會在短時間內被遣返。 3月6日,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的裁判官主持的仍舊是一場關于高山一家是否擁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訊。該局新聞官安德森女士告訴記者,關于移民身份的聆訊實際上還沒有開始,3月6日的聆訊只是一些準備工作。 盡管沒有實質性內容,但是這一天也許是高山移民案件轉折點;同時,也促成了3月21、3月22日聆訊主題的演變,即加拿大移民當局在高山案中是否有濫用司法程序的嫌疑。 反訴加移民當局 3月6日,高山新聘請的律師沃爾德曼(Lorne Waldman)向裁判官提出對加拿大移民部的指控,指移民當局濫用《加拿大移民及難民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移民虛報資料并不至于造成遣返高山的如此嚴重的后果。他認為移民當局以此為借口,繞開正常的全面程序。 在提出指控的同時,沃爾德曼提出要準備資料,希望延遲聆訊的時間。加拿大移民部律師也提出高山涉嫌經濟犯罪的指控。由此,整個高山案的聆訊內容由一項變為三項,時間也將大大延長: ——指控移民當局濫用法律條文的聆訊,安排在3月21日下午1時及3月22日上午9時舉行; ——高山移民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聆訊,在4月12日上午9時舉行; ——至于指控高山涉嫌犯有經濟罪行的聆訊,則還未定出最后日期。 高山的女兒高山雪蓮在3月6日曾出庭,出現在公眾面前。但裁判官最后裁決,作為一名學生,她今后不用再出庭,而由她母親李雪作為代理。 3月21日上午的聆訊內容,圍繞著裁判庭是否有權進行關于“移民部濫用司法程序”聆訊。加拿大移民部律師哈奇女士(Alannah Hatch)首先指出,該類案件應該由聯邦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移民及難民局的裁判庭無權處理,并且要求盡快進行高山一家非法移民案件的聆訊。 她引述《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的條文指出,加移民部絕對有充分理由提出高山移民申請提供虛假資料的聆訊。而這個聆訊已開庭,裁判官有責任將聆訊進行到底,并最后作出結論;而不是接納另一項聆訊的動議,更不應該將其它聆訊置于這項核心聆訊之前。 高山律師瓦爾德曼稱加拿大移民部、邊境服務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和官員涉嫌“濫用司法程序”,并要求裁判官終止對高山一家移民資格的聆訊。 雙方律師就此問題進行了近四小時的辯論。最后,裁判官努波寧(Otto Nupponen)顯然接受了高山律師的意見,認為自己有權舉行有關移民部是否“濫用司法程序”的聆訊,并決定次日上午開始雙方可以傳召證人。 從律師的策略看,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的裁判官優先審查“加移民當局是否濫用司法程序”,高山一方已經打贏了第一回合。瓦爾德曼指出,聯邦法庭只可以復核聆訊庭出現的證供,不像聆訊庭可以傳召任何證人,披露更多資料。 從理論上來講,如果裁判官確定移民程序遭到“濫用”,移民部便不能以高山在移民時提供虛假材料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資格,并將其遣送回中國;如果裁判官做出相反的裁決,關于高山是否擁有合法移民身份的聆訊還將繼續進行。顯然律師采用了拖延的方法,盡量延長審查的時間。 拉爾森出庭作證 3月22日,瓦爾德曼要求法院傳召為賴昌星拘留聆訊擔任律師的拉爾森(Darryl W.Larson)作為移民法專家出庭作證。 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拘捕賴昌星、并決定于5月26日將其遣返回中國之時,拉爾森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如果將賴昌星遣返回中國,他將面臨死刑和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的危險。為此,法院作出暫緩執行“遣返令”的裁決。而賴昌星也如愿進入關于對遣返后“風險評估報告”的司法審查程序,至今仍在此程序中。 庭上,瓦爾德曼向拉爾森提出二十幾個問題,試圖區分移民申請中“虛報資料”會帶來嚴重后果還是輕微影響,并稱,高山申請移民不是“虛報”而是“漏報”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經歷,按照通常程序不應該遭到逮捕。 拉爾森的回答是,移民材料的“虛報”需考慮其嚴重性。嚴重的違法是指通過重大誤導而獲得移民資格,比如年紀的虛報、假冒別人的身份,而沒有填寫一項職業“應該屬于輕微的影響”。同時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應該被逮捕,除非有嚴重的刑事犯罪罪行。 移民部律師哈奇則認為,高山雖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權,但同時又涉嫌犯罪被外國政府通緝,加移民官員在辦案過程中應依法保護加拿大安全和社會利益。拉爾森承認,他本人從未經辦過像高山一樣既是移民、又是他國通緝對象的案件。 庭上,瓦爾德曼要求傳召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承辦高山案件的官員沙普卡(Sharon Shapka)帶有關文件出庭作證。由于沙普卡出庭需要申請,聆訊延遲到3月30日繼續舉行。 非法移民程序還是引渡程序 高山律師瓦爾德曼在庭上提出,應該按照刑事嫌犯引渡的程序而非以高山在移民申請時填報不實資料為由將其遣返。加拿大有關當局的目的,是應中國政府的要求遣返高山。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認為,加拿大移民當局目前對高山案采用的是移民法的程序,而不是引渡法的程序。之所以選擇高山移民材料上的瑕疵來審查他的移民資格,目的也是為了盡早將其遣送出境。但是以這個理由來遣返高山,理由稍顯薄弱。高山律師瓦爾德曼之所以提出要以“遣送刑事嫌犯”的程序而非移民程序來處理高山案件,目的正在于此。 黃風教授對此評論說,前者程序要更為復雜。中國警方必須向加拿大提供高山足夠的犯罪證據以及向加拿大轉移資金的相關證據,而這些犯罪證據需要得到加拿大有關司法機構的確認。 從賴昌星案件進展來看,無論移民程序還是“遣送刑事嫌犯”程序,高山在最后還會提出中國死刑和司法公正的問題,以逃避遣返。瓦爾德曼在3月22日庭審結束時,已經向媒體表達了高山被遣返后有判處死刑的危險以及譴責中國的司法不透明的意思。 加拿大的法律程序為高山的遣返設置了障礙,而高山要窮盡這些司法保護,訴訟費用也相當可觀。從他新聘請的瓦爾德曼律師的履歷看,作為一名從事移民法案件已近30年的著名律師,收費不菲。而高山一家僅以其妻子每月2300元加元的合法收入,顯然遠不足以承擔。 黃風教授認為,中國政府方面目前應該有積極的行動,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要求。“盡管中加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是可以通過個案的外交談判來達成引渡。” 日前,中國公安部對外發布消息,2006年,共有37名被公安機關緝捕的外逃貪官通過國際間警務合作被遞解回國。 目前從加拿大司法部的消息看,中國政府方面尚未提出引渡高山要求。 李東哲兄弟尚在羈押中 與高山案緊密相連的另一主要嫌犯李東哲及其兄弟,則身穿紅色囚服,于3月2日在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接受裁判官Daphne ShawDyck公開聆訊。這是在2004年12月31日出逃至加拿大后,李氏兄弟首次在公眾面前露面。 二人于2007年2月23日被加拿大邊境局逮捕,理由是其旅游簽證已到期。 2月26日,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曾對李氏兄弟進行首次關于是否繼續羈押的聆訊。而當時加拿大移民部正在接受他們提出的難民身份申請調查,所以該次聆訊為秘密進行,沒有公開。但移民部當天已經拒絕李氏兄弟的難民身份申請,理由是他們不符合申請難民的資格;且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已經向他們發出遞解令以及遣返前風險評估申請表。 遞解令屬于加拿大離境強制令的一種,將不允許當事人在一到兩年內再次入境加拿大。李氏兄弟的律師表示,他們已經就難民身份的申請問題,向加拿大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了司法審查程序。 移民部律師認為,由于李氏兄弟是中國警方通緝的嫌疑犯,不能保證邊境局要求他們報到以及將他們遣返回中國時出現,因此要求繼續對他們進行羈押。裁判官接受了移民部律師的建議。 3月9日,李氏兄弟再次受到聆訊,不過只進行了五分鐘即告結束。李氏兄弟在聆訊中,也沒有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為此,他們目前仍被羈押在邊境服務局的拘留所內。據了解,對李氏兄弟的下一次聆訊,將在加拿大當地時間4月5日繼續進行。 據從高山案聆訊中披露的消息,李氏兄弟曾于2002年在溫哥華以219萬加元購入四套公寓,2005年以260萬加元賣出,并在當地擁有公司。主持高山案聆訊的裁判官曾經在裁決書中表述,李氏兄弟在加拿大的生活要比高山奢華許多。 相關鏈接: 相關策劃: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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