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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再改兩處 建設用地使用權須設立時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6:57 新京報
有代表提出“國有野生植物資源范圍”欠妥,修改后重新界定 本報訊 (記者 徐春柳) 昨天上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普遍認為,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14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修改1 界定國有野生植物資源的范圍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代表審議”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資源的范圍不清楚,能否規定一切野生植物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值得研究。 “建議表決稿”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區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據此將這一條修改為:“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修改2 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時間 “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代表審議”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 “建議表決稿”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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