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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確立公私財產平等保護原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11:07 光明網-光明日報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記者 楊維漢 崔清新) 物權法到底應該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有財產為主?這曾經是物權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過程中爭論的重大核心問題之一。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給出了答案。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這一規定,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憲法的精神。 在草案修改過程中,有人認為,國家和其他民事主體不是平等主體,對他們的財產不能平等保護;也有人認為,物權法是私法,首先應保護私人財產,按照先私人、再集體、后國家的順序加以保護。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分析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并發生相互關系,各種市場主體都處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如果對各種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保護,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是有機統一的。沒有前者,就會改變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性質。沒有后者,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損害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胡康生說。在財產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否則,不同權利人的物權受到同樣的侵害,國家的、集體的應當多賠,私人的可以少賠,勢必損害群眾依法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于民富國強、社會和諧。 專家表示,物權法講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各種市場主體對相同的物權享有同等的權利;二是適用相同的市場交易規則;三是當其物權受到侵害時,侵權人應當承擔同樣的民事責任。 公私財產平等保護原則在草案中通過具體條款充分體現。草案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權。草案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有恒產者有恒心。”對于私人財產的保護,草案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專家指出,國家保護的私人財產,當然是合法的財產,非法取得的財產非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對草案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給予評價:這是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多種所有制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護,就失去了共同發展。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于所有制性質的規定,真正體現了社會主義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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