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網絡服務署機構圖示)
聯邦卡特爾局的主要是職能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批準企業兼并申請、禁止企業勾結和聯合定價等行為以及對企業是否濫用市場地位和違反競爭法進行監管等。卡特爾局局長
、副局長及各監管處處長由經濟和勞動部任命,員工約300名,其中一半是富有經驗的經濟學家或律師。卡特爾局局長作為卡特爾局的代表,主要負責對外事務,其職位是終身制的,副局長負責該局的內部事務,具體監管決策是由11個按行業設置的專業監管處作出的,每年僅關于兼并審查方面的決定就有大約1400件。這些處的決定既不受上級領導和部門的影響,也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各處相互之間也是相對獨立的。局內還設有行政、信息、法律事務、歐盟競爭法和綜合政策以及反卡特爾的專業職能機構,為各專業處的決策提供相關服務。此外,為保證監管決策的公正,還專設3個審查復議部門,在聯邦政府職責范圍內實施對投標者的法律保護,任何投標未被接受或者認為合約締結程序存在違反公平原則的投標者都可以提出審查申請。
(聯邦卡特爾局機構圖示)
聯邦卡特爾局在市場監管領域開展了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與歐盟委員會的聯系尤為密切,合作重點是歐盟競爭法律的修改和具體反壟斷案例的判決。現任的聯邦卡特爾局局長正擔任著于2001年成立的國際競爭網絡機構的主席,通過該網絡聯邦卡特爾局與79個國家的89家競爭監管機構建立了交流和合作關系,通過監管經驗共享和對“最佳實踐”的發展,促進國際間競爭監管的合作和協調。
另外,聯邦各州也設有獨立于聯邦卡特爾局的監管機構,它們都在法律的指引下,獨立負責市場監管職責,具體由聯邦一級還是州一級的卡特爾機構實施監管職能一般是按照事件的影響范圍來決定的。
2、匈牙利的能源監管模式
匈牙利能源領域的主要管理機構是經濟交通部的能源司和由該部管理的匈牙利能源辦公室。在能源定價方面,由能源辦公室提出定價方案,報經濟交通部部長決定。經濟交通部管理的能源辦公室負責供電和供氣的監管,供暖則由地方政府管理。經濟交通部的能源司負責能源立法事務,為部長定價和其他決策提供相關信息,在定價方面有著很大影響,但無市場監管職能。
根據能源供應法案,匈牙利能源辦公室擁有如下監管職能:能源生產、輸送、交易和公用設施的許可證發放和調整;限制性名單的批準;核定信息披露的準則和范圍;提出對能源供應企業生產的電、氣、熱的政府指導價方案,提供能源定價的有關背景條件;消費者權益維護和申訴的受理;以及在能源節約領域開展相關合作;能源行業的市場監管,等。
(二)公用事業監管的典型經驗
1、德國的天然氣監管。由于對天然氣進口和外資公司供應的依賴,對定價和市場競爭的監管尤為主要。天然氣供應商認為長期合約是對客戶的一種長期承諾,有利于保障供應的長期安全性,但這種長期合約是與歐盟和德國的競爭法相違背的。因此,在天然氣供應鏈中,當出現第一層次的經銷商對市政公司參股的情形時,卡特爾負責審查市場準入的公正性、參股或兼并對市場的影響等,如果兼并導致該地區內所有第二層次分銷商被經銷商控制,卡特爾局會拒絕這樣的兼并發生。當前能源價格呈不斷上漲的趨勢,用戶雖然不愿付出高價,但他們往往無所選擇,卡特爾局通過促進區域內供氣市場的競爭,有利于使價格得到合理控制。在2004年和2005年,卡特爾局就受理了幾個天然氣供應商向終端用戶索取不當高價的案例,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供應商作出適當讓步,卡特爾局可以中止審查過程。
為促進天然氣市場競爭,聯邦卡特爾局正推動相關研究和討論的開展,并加強了與歐盟競爭機構的合作和協商,以期盡快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目前,聯邦卡特爾局提出了兩個加強市場競爭的監管方案。一是將長期合約轉換為2年期合約,但市場參與者普遍不同意此種方案。因此,卡特爾局第八處正在研究在不同合約期內提供多個供應合約的第二種解決思路的可行性。
在競爭法的框架內,第八處認為供給合約應符合以下有關標準: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數量門檻,在給予主要供應商2-4年供應合約的同時,必須給予第二家供應商獲取達到20%的市場份額的機會;第二家供應商所承擔的金融風險要與其獲得的全部約定供給數量的份額相一致;如果消費者與供應商已經簽訂一份合約,會導致在簽訂其他合約時第一家供應商處于一種事實上的優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供需雙方之間簽訂多個供給合約,視同一份合約處理;對“英國條款”的禁止,即禁止消費者向其供應商透露有關其他潛在供應商的信息,尤其是在其提供更低價格的情況下;禁止在合約中包含有關在明示合約期結束后,延長供需合約的暗示性條款。
2、匈牙利的天然氣監管。匈牙利80-85%的天然氣供應依靠進口解決,為促進市場競爭和規模經濟的有機結合,在允許小企業進行合并的同時,對企業中的大股東的投票權設置了10%的上限,以約束可能發生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以及“一股獨大”現象。另外,政府還在匈牙利本地公司中設置了金股,金股屬于國家所有,被賦予了一些特別的權力,以達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體現政府相關政策以及防止出現外國公司主導公用事業供應的局面發生。由于設置金股與歐盟的相關規則之間存在不一致,目前經濟交通部正在與歐盟就此展開有關談判,以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
3、德國的城市供水監管。德國的水價政策規定,城市供水服務的合理價格旨在完全收回成本,包括環境和資源的成本,同時還應考慮社會影響。不論供水企業以何種方式營運,供水的成本均通過水價回收,不同地區、不同城市供水的水價可以有差異。如柏林供水公司的水價,需經過州議會批準或調整,以兼顧市民的承受能力和公司的盈利考慮。政府通過規定自來水價格、征收生態稅和污水排放費、以及對私營污水處理企業減稅等措施,鼓勵對水資源的保護;通過調整取水許可證申請費用、鼓勵許可證轉讓、提供節水技術等措施,促使企業和居民用戶提高用水效率。
4、布達佩斯的水價監管。布達佩斯市政府對水價的管理政策是,由布達佩斯水務公司提出定價方案,報市政府核定,對于那些不符合實際的定價,市政府有權進行調整。一般情況下,水價的制定是與經營成本、通貨膨脹、設備投資情況以及提高質量要求等掛鉤的。政府還會結合市政發展來調制價格水平,近來布達佩斯因為公路維修需大量投資資金,市政府決定以提高水價的方式,為之進行籌資。
5、維也納的城市公交監管。傳統上,為減輕消費者負擔,政府所制定的城市工交服務價格往往較低,大多工交企業處于虧損經營的狀態。政府在對城市工交系統的運營實行國家定價的同時,對經營者給予適當補貼,這在歐盟國家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維也納市政府為確保工交服務質量和給經營者以經營壓力,在給予市政公司大量交通運輸補貼的同時,也加強了監管力度,監管的重點主要是定價和經營合同的履行。市政府與市政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規定年運輸量。為避免出現公司激勵不足的情況,協議中規定了確保服務質量的條款,達不到要求可以取消補貼。
三、啟發和借鑒
我國的城市公用事業一直以來是公有公辦的格局,運營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或者相關部門,無論是企業經營還是政府監管都有著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推進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加強市場監管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之一,有關部門已經擬定了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總體方案,積極推動監管體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公用事業體制的要求相比,還有著不小的距離,尚面臨許多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解決的問題。三國在發展城市公用事業方面有著一些與我國相似的方面,在經濟快速增長階段,也普遍發生過公用事業服務供給不足和監管不力的問題,學習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對我們更好地推進公用事業改革進程和提高監管水平很有必要。
1、要注重依法監管。三國的公用事業監管都是立足于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來實施的,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同時,為適應公用事業發展和歐盟一體化進程的需要,各國都加快了立法和法律調整的步伐,逐步完善市場監管的法律基礎。如德國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防止限制競爭法(Acts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該法在經過10年準備后于1958年1月正式出臺,目前的2005年最新版本是歷經7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我國在積極穩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過程中,要注重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和實現公用事業依法監管的目標要求,抓緊制定完善有關公用事業運營和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辦法,完善相關的投資、價格、財稅、產權、社保等配套政策。尤其要加快制定出臺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做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完善和《反壟斷法》制定出臺的相關工作。
2、鼓勵采用公平和有效的市場化運作模式。三國在舉辦公用事業方面結合各自國情采用了多種不同的經營模式,包括PPP、BOT、特許經營、合資經營等,其主要方向是通過放寬市場準入、引入競爭機制,以推動企業經營效率的提高和服務質量的改善。我國的城市公用事業改革,要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在區分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的基礎上,對非自然壟斷業務放寬市場準入、引入競爭機制,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提高經營效率;對自然壟斷業務要積極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加強政府監管。同時,注重采用多種適合我國國情和公用事業特點的經營方式,以推動公用事業實現更大發展。從國際操作經驗看,對公用事業經營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是一條成功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有利于促進經營的規范化和公平競爭水平,在推進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改革過程中應在確保程序規范、運作公正的基礎上大膽采用。其次,進一步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尤其要推進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的實施。再次,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進行公用事業運營模式的探索,如PPP、BOT等方式。
3、公用事業企業的運營和改革模式要從各國實際出發。在匈牙利和德國,私有化或股份化以及管制的放松取得了實效,不僅促進了競爭和有效抑制了壟斷,而且促進了經營效率的提升和環境保護狀況的改善。而在長期由社會民主黨執政的奧地利,公用事業仍然維持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投資的公有公營的局面,維也納地區的自來水、廢水處理、垃圾處理業務至今也沒有單設公司經營,仍由市政管理局負責,同樣取得了不俗的經營業績。可見,公用事業的企業體制和運營模式應結合各自實際而定。我國的公用事業改革,即是要通過實行市場化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促進經營主體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競爭的提升、經營效率的改善和更大程度上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尤其在非自然壟斷的行業和業務領域,要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此同時,對市場化改革和股份化改革要進行合理引導,防止以民營化或私有化作為改革目的的現象發生。在公用事業舉辦方面,也應鼓勵進行不同企業體制和經營模式的探索,不為某種既有模式所囿。
4、結合國情和發展階段確定公用事業監管體制和監管重點。三國都十分重視促進城市公用事業領域的市場競爭和加強政府有效監管,并努力做到二者的有機結合,將之作為提升公用事業服務質量和效率、確保公用事業供給的根本措施。三國選擇由專業監管機構實施市場監管職責,將合約和價格作為監管的重點,這是與其發展階段和國情相適應的。我們要認真借鑒國際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公用事業監管體制,合理設置監管機構,以達到專業化監管和監管協調的統一。同時,要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改善監管方式,促進監管部門職能的根本轉變,從直接行政管理和對企業的行政干預向市場監管和間接調控轉變,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要結合我國的公用事業改革正處在起步或深化的階段的實際,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和改革進展確定監管的重點,尤其是對自然壟斷業務以及價格收費、安全、環保、普遍服務的監管方面。當前,要加強對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深化供水價格改革,完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建立合理的水價體系。加快推進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環衛投資體制,改革垃圾處理收費體制。要加強對公用事業改革過程的監管,防止由于監管不力導致公用事業服務職能的弱化。在公用事業企業改制過程中,要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杜絕國有資產交易中的低價出售和“私相授受”等不規范現象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考察團團長:徐善長
成員:彭紹宗、趙修春、毛騰飛、宋焱、高翔。
報告執筆人:趙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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