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優質資產轉移海外 專家稱國民財富巨額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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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0:34 經濟參考報 | |||||||||
本報記者 王小波 李圓 李興文 盡管刻意保持低調,盡管“名頭”遠小于美國財長斯諾等國際知名財經高官,但11月上旬將來華首次訪問的英屬維爾京群島財政部長Hon. Ronnie kelton,定將牽動眾多民企敏感的神經。
據記者了解,Hon. Ronnie kelton此次中國之行,要拜會商務、金融等多家主管部門,還要拜訪影響政策制訂的研究人員,對中國相關政策進行“摸底”的意圖非常明顯。 一則,這個面積僅154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群島,已連續數年成為僅次于香港的中國內地第二大外資來源地,超過了美歐發達國家。各種資本匯集到該地區后再向中國投資,已成為該地區重要的經濟支柱之一。國內政府部門官員告訴記者,“他們對此感到十分驚訝,中國引起了他們的興趣和重視”。但這只是此次訪問成行的表面原因。 二則,更重要的是,近些年國內眾多民企借道英屬維爾京等國際避稅地(又稱“離岸金融中心”)紛紛“外資化”,搖身變為“境外企業”后轉而收購境內企業。這引發了國內對其成“巨額國民財富流失‘黑洞’”的指責,國內相關監管部門連續出臺政策進行規范。但國內相關政策搖擺不定,民企“外資化”前景并不明朗。因此,對中國相關政策進行“摸底”,進而判斷對己之影響,就成為Hon. Ronnie kelton此行的實質原因。 而對國內眾多民企而言,對于民企“外資化”政府究竟如何定性,最終采取什么樣的明確政策,無疑會對切身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民企優質資產海外大轉移 “現在國內叫得響的民企,還有多少還是真正的中國民營企業?它們基本上都已經成了外資企業。”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員馬少波指出了這個事實。 此言不虛。近年來,借道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島設立殼公司,再將境內企業資產注入殼公司,進一步尋求海外上市,似已成為國內民營企業的一種風潮。根據公開報道,今年至今,百度、富力地產、中國龍工、雨潤食品、海王英特龍、新宇亨得利等國內著名民企,紛紛海外掛牌上市。無一例外,上述企業全部改制為外商獨資企業,外資來源地也均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地。而在去年,國美電器、蒙牛乳業、盛大網絡、慧聰國際、津西鋼鐵、中天國際、京信通信、51job(前程無憂網)、天獅國際、銀橋乳業等原著名民企,已通過境外殼公司相繼在境外成功間接上市。 這種民企“外資化”的運動,即民企通過在國際避稅島設立殼公司變身外商企業,實現間接海外上市已有多年歷史。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公司”,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后的企業是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以“僑興環球”的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并于1999年2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 “其中大部分是民企股東通過本人在避稅島上設立殼公司,融資收購本人持有的境內民企股權。”馬少波表示,“而未被市場公開報道、但已將資產控制權轉移出境的民企,更是不計其數。” 上述“成功經驗”,正是民營企業海外上市的“紅籌通道”,俗稱“小紅籌”。即,民企股東以個人名義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設立殼公司,再把境內股權或資產注入殼公司;之后以境外殼公司名義申請在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更多的民營企業正在復制這條“成功經驗”。據了解,目前正在進行“外資化”的民企,包括順馳地產、匯源果汁、中脈科技、富力集團、奧克斯電器、利君藥業、港陸鋼鐵、漢王科技等數百家國內優質民營企業。 馬少波根據市場公開報道初步統計,迄今已有270多家民營企業通過“小紅籌”海外上市。 馬少波認為,“如此大規模、有序的優質民企資產向海外轉移,在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是罕見的”。而民企“外資化”后“返程投資”形成的各種“外資企業”,也就成為由中國企業中的一種獨特類型:境內居民完全控制的“外資企業”。 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對民企“外資化”缺乏有效監管,到底有多少優質民企資產被轉移海外,迄今仍無明確統計。不僅如此,就連中國民企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的殼公司數量,也無明確數據。 有調查認為,有1萬家在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企業與中國內地相關,這些地區平均每天都會注冊一家中國概念公司。而據香港殷誠國際公司統計,50多萬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企業中,大約近20萬家與中國企業有關。 轉移資產十大步驟 如果國內民營企業資產向海外進行等價轉移,并不構成國民財富的流失。只有當轉移并不等價時,才構成國民財富的流失。民企轟轟烈烈“外資化”運動,恰恰是以不等價收購為主要手段,從而招致“國民財富流失‘黑洞’”的指責。 以境內一家民營制藥企業去年間接上市過程為例,可以清楚看出“小紅籌”不等價收購的特點。2003年底,該制藥公司凈資產3億元人民幣,當年盈利1億元人民幣,公司長遠發展看好,計劃在香港間接上市,可以采取如下步驟轉移資產: 第一步,企業股東在維爾京群島注冊殼公司; 第二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制藥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3億元人民幣; 第三步,公司和制藥企業股東以不低于資產評估價值的價格簽訂轉股協議并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予以批準; 第四步,只要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殼公司取得制藥企業全部股權,制藥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 第五步,同期香港證券市場制藥板塊企業的市盈率為15倍,據此,投資者基于企業2003年盈利水平評估境內企業市場價值約為15億元人民幣(15*1億元人民幣),殼公司需要取得相當于3億元人民幣的外匯現金流(相當于20%的企業價值)支付境內企業股東(以本人為支付對象),履行法律上規定的繳資義務; 第六步,殼公司將以取得的價值15億元人民幣的境內企業股權向境外融資機構部分抵押融資,取得相當于3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融資、或者將以取得的20%境內企業股權(價值3億元人民幣)轉讓給境外風險投資機構,取得相應外匯現金流; 第七步,公司將外匯現金匯入境內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完成上述操作后,制藥企業20%權益對價調回國內,但價值12億元人民幣的80%權益資本卻“流失”境外。制藥企業股東已持有境外殼公司股權的方式控制這部分“流失”的資本; 第八步,殼公司在香港上市,在未出讓20%股權的情形下,境內企業原始股東取得境外上市公司75%股權,公眾股東占有25%股權,在已向風險投資出讓20%股權的情形下,境內企業原始股東取得境外上市公司55%股權; 第九步,殼公司將上市募集所得資金以外資或股東貸款的方式調回境內,或者直接用于在境外投資; 第十步,殼公司用各年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匯出的利潤償還境外融資,在吸收風險投資的情況下,殼公司無需償還境外融資。但境內企業仍可匯出利潤用于企業股東在境外的投資項目。 “通過上面十個步驟的操作,民營企業以外資并購的名義匯入部分外匯現金,卻將更大價值的資本控制權轉移到境外置換了境外殼公司股權,形成權責發生制意義上的資本外逃。”馬少波說。 不少地方現在還沾沾自喜扶持了民營企業的巨大發展,但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管從主要控制人、還是從法律層面上講,都已經不是真正的中國民營企業。“他們在法律上不具備任何民營企業的特征,如總部在離岸金融中心、公司高管在境外擁有永久居留權等等。這些公司的主要資產在境內發展壯大,但最后其所有權、控制權都已轉移到境外了。”馬少波說。 商務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更直言不諱地指出,這是“巨額國民財富的流失”。他進一步分析認為,上述做法可同樣被運用于外資并購國企中,隱藏著國資被低成本收購流失海外的風險。 近來,媒體關于聯想收購江蘇玻璃集團,在海外設立中國玻璃并于香港上市等案例的相關報道,都直指民企“外資化”進程中的國資流失問題。 “如果民企‘外資化’現象得不到遏制,離岸金融中心本身高度不透明的特點,很可能使之成為國民財富流失的‘黑洞’。”梅新育強調說。 財富流失“黑洞”誰來堵 英屬維爾京群島財政部長Hon. Ronnie kelton訪華,將正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75號文”)11月1日正式施行不久。 “75號文”的內容,與Hon. Ronnie kelton關心的議題有莫大的干系。該文件明確,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無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但需進行備案。 梅新育認為,這實際上是認可了民企“外資化”、“小紅籌”的合法地位。 國家外管局一位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進一步指出,“75號文”與“11號文”、“29號文”相比“是個退讓”。這位官員說,按照后二者的規定,民企“外資化”、“小紅籌”要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審批,但現在是“只要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了,外管局就不攔”。 外管局這位官員所說的“11號文”、“29號文”,分別是該局今年1月份發布的《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4月份發布的《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1號文”規定,以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公司要到各地外匯管理局報批;以境外公司并購境內資產,要經過國家商務部、發改委與外管局的三道審批。4月份又出臺“29號文”,對11號文在細節上進行了部分補充。 而“75號文”同時規定,自該政策施行之日起,“11號文”和“29號文”廢止。 這種政策的左右搖擺,其直接原因是利益集團的博弈。據媒體報道,自“11號文”、“29號文”發布之后,創投基金、民營企業、投行、律師事務所等與紅籌上市相關的各行各業,就馬不停蹄地奔走于政府各部委之間,各種通氣會、研討會、閉門會議、沙龍、圓桌論壇一個接著一個,建議、聯名信、決議遞交了一份又一份。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呼吁政府能盡快出臺操作細則,放行“小紅籌”。因為在他們看來,這兩個文件直接堵住了“小紅籌”通道,使以前一直暢通無阻的民企“外資化”進程停滯。而已經海外上市的民企,更可能面臨未來被法規溯及的尷尬局面。 梅新育告訴記者,他9月份時就參加過一個類似的論壇,“當時坐下后就發現會議氣氛不對,主辦方完全是沖著‘11號文’和‘29號文’來的”。而梅新育本人,會上也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去年他的一篇題為《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的報告,引起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直接引發相關監管部門收緊境內民企“外資化”的口子,并加速了“11號文”、“29號文”的出臺。 “那次會議,讓我看到了利益集團綁架國家政策的企圖。”梅新育說。 而外管局那位官員則進一步表示,兩個文件確有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但這不應成為被廢止的理由,“由于各種認識不統一,相關部門配套政策遲遲不能出臺,致使民企海外上市通道被堵引起強烈反彈,最終政策作出讓步”。 這位外管局官員說:“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規范資本流出的秩序,不是要切斷‘小紅籌’通道,而是要把原來的‘潛規則’、黑箱操作的東西公開化、透明化,納入政府監管的范圍。我們認為,這種資本運作的終點,不應該是把一個中國的企業變成一個外國企業。出臺這兩個文件的動機,就是要把這些‘外資企業’還原成它們的本來面目——中國的民營企業。” 盡管與前兩個文件相比,“75號文”屬于退讓了一步,但這位外管局官員也認為,這屬于“進兩步、退一步”,“我們雖然目前難以遏制民營企業‘外資化’進程,但畢竟現在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融資平臺要進行登記,他們的具體情況將在掌握之中,這就是個進步”。 既得利益集團的強烈反彈、政策層面認識不統一、配套不完善等,是目前對民企“外資化”監管的難點所在。 相關報道:遏制民企外資化還需堵疏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