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遏制民企外資化還需堵疏結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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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0:32 經濟參考報 | |||||||||
對于目前我國民企轟轟烈烈的“外資化”運動,馬少波一連用了三個“沒有”來表述:“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會允許自己國內的企業大規模有秩序地變成境外的企業,沒有一個國家會允許本國企業大規模向其他國家遷冊(企業更改注冊地址),沒有一個國家對這種離岸金融中心作為外資來源地如此集中的情況不設防。” 如美國對返程投資實行“長臂監管”的方式,如果追查發現企業最終投資者是境內居
因此,“嚴堵”應成為遏制民企“外資化”運動的應有題中之意。馬少波建議,一方面,對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的監管,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臺、完善相關規則,防范資產轉移過程中國民財富的流失。另一方面,調整外資確認標準,將目前的注冊地原則改為“實際控制人”原則。 梅新育認為,民企“外資化”的一個可能原因是洗錢,即一些境內居民將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不法收入轉移到境外,“洗”過一遭之后換成外資身份以取得安全。這些資金并沒有能力在海外投資贏利,只能在改換身份之后再度返回國內。 因此梅新育建議,規范國企改制,嚴懲少數人利用國企改革之機渾水摸魚、中飽私囊,對心懷不軌者形成震懾,也有利于減少民企“外資化”的發生。 在“嚴堵”同時,還要進行“疏導”,從根源上削弱民企“外資化”的內在動機。 “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內資企業之所以選擇外流離岸金融中心,主要動機除轉移資產、非法洗錢外,還有曲線海外上市、國內資本曲線獲得與外商相同的待遇、避稅等因素。”梅新育說,“假如國家政策不發生重大改變,預計離岸金融中心與中國之間的跨境資本流動規模將持續增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帆認為,“從投融資、稅收、審批、土地等方面,減少直至取消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著力解決民營企業稅賦不公、融資難的問題,營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可從根本上削弱民營企業‘外資化’的動機”。 同時也應看到,民企“外資化”背后也有一定的合理因素。馬少波認為,國內資本市場不完善,企業價值發現功能不足,境內企業發展無法獲得上市融資的機會,管道極其狹窄;即使在國內有上市機會,其融得的資金也大大低于在國外資本市場的融資額。 “小紅籌”中不等價收購成立的直接原因,在于境內企業資產評估是“成本法”一統天下。絕大部分企業資產評估報告都是圍繞企業凈資產值上下不超過5%進行評估,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也默認了這一操作實踐,只要境內企業股權轉讓價值不低于凈資產價值,審批就可順利通過。但在境外發達市場,是以企業盈利折現算出企業的市場價值。在前述制藥企業的例子中,只要企業年利潤1億元人民幣,制藥板塊平均市盈率15倍左右,投資者即估算該企業價位在15億元人民幣左右。 “這種評估標準的差異,其背后深層原因是境內外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企業價值發現功能的巨大差別。”馬少波說,“因此,有序放開國內資本市場,使資本市場盡快回歸其配置資源、價值發現的本來功能,讓民營企業在國內也有同樣的發展空間,才是遏制民企‘外資化’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