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不動產稅需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9日 16:01 《全球財經觀察》 | |||||||||
文|劉尚希 陳少強 1.不動產稅的開征成本 盡管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的財產狀況易于掌握,但財產稅的征管成本較高,特別是在
2. 開征不動產稅不能替代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屬于地租的范疇;而不動產稅 則是政府以政權強制力對不動產業主賦予的一種法律義務,兩者性質不同,不能互相替代,開征不動產稅并不會也不應該取消土地出讓金。因此,土地出讓金 (地租)、稅、費是三種不同的范疇,其理論基礎、收取依據、收取標準、調節目的、所起作用等均不相同,不能混為一談。 3. 計稅依據 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其計稅依據有按原值、評估值、租金、余值、面積等多種多樣。 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官員都公開表示,將來開征不動產稅要按評估值征稅。他們認為,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財產的納稅人多繳稅,符合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同時,隨著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房產價值隨之上下浮動,評估值也會調整,也體現了橫向公平的原則。 4.收入歸屬 不動產稅的稅收收入應歸屬于地方政府。要根據投資的情況來確定不動產稅是屬于地方本級財政收入,還是劃為地方政府間的共享稅。 摘自 《地方公共財政與不動產稅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