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周刊:巨人國資委(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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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12:13 《商務周刊》雜志 | |||||||||
權力膨脹 “目前,社會上有議論,認為國資委管得太多,我做了多次解釋,現在還得講。”在1月13日的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李榮融直言不諱認為,國資委在過渡時期還得多管
對于“目標和過程要分開”的“過渡時期論”,李榮融的解釋是,目前,中央企業實現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業,其余的都是按照《企業法》建立的總經理負責制,還沒有實現現代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他認為,在過渡時期,國資委包括落實責任、簽訂責任考核意向書、建立公司董事會、選拔管理者、指導地方國資委等等還得多管。而一旦企業實現了公司制,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我就只管所有者,不管經營者了,工作就轉移到指導企業董事會工作上來了”。 但無論是否“還政于民”,“目標和過程要分開”的過渡做法,尤其是過渡期時間的不確定,非常易于造成實踐操作對改革目標的變異,出資人和監管者角色之間的沖突不但不會消除彌合,反到會強化政企一體的形成。 劉紀鵬說自己現在最擔心的就是這一點。“如果不注意國資委這種機構政企難分的弱點,而把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資監管的缺位,簡單地歸結于國資委權力的不夠,將會造成很大的危害。”他認為,盡管完善國資委的權力和權利是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需要,但如果國資委仍然是市場主體和監管者的“雙面人”身份,那么這種權力和權利的加強只能是對改革目標的損壞。 近日,在一份國資委10月份定稿的內部報告中,《商務周刊》看到的是一個力量遠遠超出市場想像的“巨大”國資委。按照“完善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任務,報告認為國資委現在需要補充設置相關廳局,“如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局,負責指導地方國資改革的地方局,負責協調地方與行業產權關系的綜合局等。同時,國資委還應該盡快籌建類似投資管理中心的機構來處理投資權益,作為國有資產投資行為的支持系統”。 這意味著,國資委將會從財政部逐步接手“國有資產的收益上繳和國有資產預算”兩項權力;從發改委接受“國有資本的投資權”,“并要求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符合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投資布局”,在發改委經濟發展規劃中,交接具體的執行權。 國資委對地方國資委也將通過“負責指導地方國資改革”的地方局進行管理。報告稱,除了戰爭中央政府可以統一調度外,“地方各級政府,尤其省級政府不能任意調撥下一級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權,應集中由中央政府行使,而不是任何一級政府都可以隨意行使的”。顯然,這與“國家統一所有,分別行使產權”的原則出入較大。據稱,國資委加緊起草的《地方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將馬上出臺。 而且,國資委成立以來接管職能部門資產的工作進行的也越來越深入。報告指出,“交通、科技、信息產業、文化和教育等部門,《公司法》賦予出資人履行的重大決策等職責,許多仍由這些行政部門行使,應隨著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企事分開等項改革的推進,將這些行政部門行使的出資人的職責逐漸歸并到國資委”。 國資委一位官員向《商務周刊》透露,目前雖然阻力很大,但民航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方面的進展已經很順利了,“某種意義上說,去年民航的換將、電信的換將,都是表現”。他甚至暗示,以后類似這方面的消息,都可以說是一種征兆。 最耐人尋味的是,即使現在由中央組織部決定的189戶中央企業中53戶企業“一把手”的考核、任免工作,報告認為國資委在配合的同時,“也要與其共同探索和解決黨管人才的原則與出資人選擇經營者相結合的方式”。 事實上,“做大”國資委,早在2004年8月份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就曾刊文指出,要打造“全能”國資委。“企業改革重組過程中大量發生的是與金融類資產和資源類資產相關聯的產權流轉與重組。因此,不可能只局限于單純的經營性資產實現國企重組改制與主輔分離。” 白津夫認為,“只限定在經營性資產這一范圍既不利于國有資產的經營運作,也不利于對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管……打造‘全能’國資委,這樣才能克服因職能不完整、監管范圍不科學而帶來的體制缺陷。” 那位特別關注國資委發展狀況的花旗環球金融董事經理在接受采訪中也認為,照目前發展下去,在未來的中國部級機構中,國資委很可能將是權力最大的一個,“它管的不但是真金白銀的國有資產,而且還是一個既有行政權又有巨大資產實力的官商一體的超級公司”。 尤為令人憂慮的是,國資委機構的設立是“先行動、后立法”,而《國資法》又遲遲難以出臺,這給了這個機構太多的“自我設計”機會。 一位參與審議《國資法》的人大財經委委員告訴《商務周刊》,“設立國資委,首先就是要出臺針對國有企業特殊性的《國資法》,從法律上確認國有資產最終委托人、確認全民監督國有資產的權力、確定有效的監督機制與機構,然后清楚地界定國資委的權力與義務,從而對國資委建立起一個有效監督、控制與激勵的運作機制。” “如果這個問題沒有明確,對國資委的權力不能進行清楚的界定與約束,而今后出臺的《國資法》又受到國資委的影響、甚至被其主導,那么如何保證國資委這個新設機構實現政府所要達到的目標?”他告訴記者,自從領銜《國資法》起草10年工作的財政部官員劉儀舜2003年9月去職后,現在的起草工作重新回到了調研階段,何時出臺還要看各方面的意見。 目前,國資委仍然作為國務院的特設機構而存在,工作的依據是國資委自己制定的部門法,即《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一位經常與國資委打交道的財政部官員曾在一次非正式場合對之評價說,“既是政府機構,又是事業單位,還要搞經營管理,難免政企不分;同時作為181家國有特大型企業的大股東,具有任命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甚至財務總監的權力,權力過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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