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不屈不撓堅持上訴勝訴方躲躲閃閃回避采訪
【記者崔毅北京9日報道】8月8日18時整,這個看似吉利的時刻,對于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經理郭東生而言,卻充滿著失望與氣憤。在剛剛結束的陽光報業訴張家口郵政局非法行政一案中,陽光報業一審敗訴。
繼7日11時10分,橋東區人民法院審判長李麗平突然宣布休庭后,郭東生的心就一直懸在喉頭,“我們一定要竭盡全力,背水一戰。”
然而,破釜沉舟的決心并未給陽光報業帶來些許的幸運。8日15時繼續開庭后,在原告律師的堅決要求下,被告張家口郵政局向法庭提交了河北省郵政局委托其對陽光報業進行處罰的委托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原告認為這恰恰說明了被告沒有行政處罰權,其只是河北省郵政局的被委托處罰機關,其應以委托機關河北省郵政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而不能自行實施處罰。
被告在沒有正面回答原告質問的情況下,重新提及郵政承擔的普遍服務義務及由此而造成的嚴重虧損,企圖以此來證明張家口郵政局對陽光報業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此狀況下,原告再三提醒被告普遍服務問題與此案并無本質聯系,不要蠱惑視聽,博取同情。
18時整,合議庭在經過20分鐘休庭合議后,宣布陽光報業敗訴,責令其在限定時間內向被告補交罰款。
原告情緒激動,堅持上訴;被告躲躲閃閃,緘口不言。
判決宣讀后,原告律師崔慶豐當庭表示不服,宣布將于近日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法律規定,上訴期間,人民法院暫不執行判決結果。若二審仍敗訴,則陽光報業可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申訴期間,陽光報業必須依法執行法院判決,若不執行,張家口郵政局可向法院申請對陽光報業實行強制執行。
崔慶豐向記者表示,行政機關有相應的組織法作為規范,并不是所有帶“政”字的單位都可以“行政機關”自居,如:公安機關就有相應的人民警察法作行政依據。此外,《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國家郵政局、省級郵政局是郵政主管部門,市、縣級郵政局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因此,作為公用企業,張家口市郵政局不具備行政機關的基本條件,沒有相應的組織法作規范。
今天,郭東生在電話中對記者說:“雖然我們敗訴了,但我們始終沒有對法律的公允性有絲毫懷疑,我們相信,法律最終將讓我們感覺到它的公正。”
據郭東生介紹,8日的宣判結果一出來,陽光報業的經營已直接受到影響,到9日上午,公司已接到兩個要求退訂預收的報刊征訂費的電話。
“我們以前苦心經營的業務關系也受到威脅,一些本可以先發貨的出版社得知我們敗訴后,紛紛要求我們先付款,他們才發貨。”郭東生的話語中有惋惜與憤懣,以及即將面臨經濟危機的恐慌。
郭東生介紹說:“我們也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支持,昨天山東聊城一位姓趙的先生驅車千里親自來聽庭審,并表示堅決支持我們。今天早上寧波一位周先生打電話給我,說要寄錢過來,幫我們度過難關。”
截至發稿時止,記者未能聯系到被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張樹義教授。
當記者致電勝訴方代表張家口郵政局行管科科長王可時,出乎意料的是,勝訴前尚接受采訪的王可,勝訴后堅決拒絕接受采訪,只是說一切采訪都要經過省郵政局的許可,王可對昨天的判決拒絕發表任何意見。
當記者要求王可提供張樹義的有效聯系方法時,他表示不知道。這多少讓人感到蹊蹺:剛剛結束庭審的當事人與律師隨即就行如陌路了嗎?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應松年對陽光報業一審敗訴并不驚訝。他表示,目前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法律途徑提起上訴,雖然還有地方保護主義等種種不利因素,但只有上訴是陽光報業的惟一出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