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段春華) 日前財政部印發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即《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該準則適用于無形資產評估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準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準則提出,當出現無形資產轉讓和投資、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收購和處置等經濟活動時,可按委托執行評估業務。
所謂的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兩類,前者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后者是指商譽。
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使用成本法時,應注意其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其重置成本應包括開發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在用收益法評估時,應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確保分配到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單項資產的收益之和不超過企業資產總和帶來的收益。另外,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保持一致,折現期限一般選擇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的較短者;使用市場法評估時,應合理確定類似的無形資產,所依據的價格信息應具有代表性,且在評估基準日有效。同時,還應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等情況的變化,考慮時間因素,對被評估無形資產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