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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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鄭州商品交易所 |
第六章 爭議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投資者與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經雙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 交割商品出庫時,投資者和倉庫就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發生爭議的,交易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對責任歸屬進行確認。屬于倉庫責任的,倉庫應予賠償。 投資者向交易所主張擔保權利的,應在責任確認之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主張權利的,交易所不再對倉庫的行為承擔責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