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4)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鄭州商品交易所 |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三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轉讓和交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第三十六條 標準倉單有效期:每年的11月合約交割結束后,用上一制糖期生產的白糖所注冊的倉單全部注銷。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轉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投資者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托會員辦理; (二) 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填寫《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三) 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 標準倉單轉讓時,買賣雙方各自負擔1元/噸的手續費; (五)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會員以競價方式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交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標準倉單交易由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不定期在指定地點進行; (二) 擬進行標準倉單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填寫《標準倉單交易申請表》; (三) 申請賣出標準倉單的會員號、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標準倉單數量等應與實際持有標準倉單一致,賣出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實際持有標準倉單數量;已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必須撤銷抵押或質押后才能用于標準倉單交易; (四) 申請買入標準倉單的,結算準備金賬戶內應至少預留擬買入標準倉單價值20%的貨幣資金; (五)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情況,確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六) 標準倉單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手續費同標準倉單轉讓手續費; (七) 標準倉單交易須由會員辦理。會員單位的出市代表有權參與標準倉單的交易,非出市代表應出具會員單位的授權證明。 因違約原因導致的標準倉單征購或競賣適用于標準倉單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標準倉單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競價開始前宣讀標準倉單交易的有關事項; (二) 競價交易按先買后賣和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 (三) 競價交易開始后,由主持人逐筆組織交易;每筆交易由申報起點價開始,遞增或遞減報價; (四) 對于買入申請,賣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下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五) 對于賣出申請,買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上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六) 當主持人報出新價位后,三次無人應價的,退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報起點價格報價后,三次無人應價的,即撤銷此筆交易; (八) 一旦成交,簽訂《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該協議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自《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交易日(含生效日)為標準倉單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簡稱交割日)。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員或投資者買入標準倉單的數量應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交割日,如買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之前備足貨款,賣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交付標準倉單,視為違約。發生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標準倉單價值(成交價格×交易單位×違約數量)20%的違約金。如雙方同時違約,交易所對雙方均處以違約標準倉單價值5%的罰款,劃入交易所風險準備金賬戶。 第四十四條 會員進行標準倉單的轉讓和交易,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 虛假轉讓和交易; (2) 內幕轉讓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壓低價格; (4) 利用標準倉單轉讓和交易影響白糖期貨價格; (5) 故意違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