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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7:31 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等環節。

第十三條  投資者向倉庫發貨前,應由會員填寫《白糖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倉庫預報。

《白糖交割預報單》中須載明:會員名稱、會員號、聯系電話、聯系人、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時間、入庫數量、擬入庫時間、運輸方式等,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倉庫自接到會員《白糖交割預報單》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收貨物或能夠接收貨物的數量。會員應自接到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按20元/噸向倉庫繳納交割預報定金。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有效。在制糖期內,廣東、廣西及云南三省(區)倉庫開具的《入庫通知單》有效期為十五天(日歷日)。其它地區倉庫開具的《入庫通知單》有效期為四十天(日歷日)。有效期內與《入庫通知單》中相對應數量的貨物全部到庫的,交割預報定金自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倉庫為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的當日,應通過交易所倉庫管理計算機系統通報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暫停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貨物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白糖不能注冊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每次交貨的白糖為一個交收批,每批白糖必須附有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

第十七條  白糖入庫時,倉庫按《入庫通知單》、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接收白糖。

第十八條  入庫白糖質量、重量、標簽、包裝(包裝袋和包裝計量)必須符合《所標》的規定要求。

十九  重量、標簽、包裝及產品合格證的檢驗由投資者和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重量檢驗可采用過磅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在入庫過程中發現有污染、霉變、潮包、流包、真結塊、異味、標簽、包裝不符合《所標》規定的白糖,倉庫必須拒收并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應于白糖入庫時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貨物到達后,倉庫應與投資者保持聯系。檢驗樣品可由投資者和倉庫共同扦取,雙方共同封樣后寄送質檢機構;投資者也可委托國家質檢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扦樣,交割倉庫配合并監督抽樣。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包括倉庫配合扦樣費)由投資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白糖的質量檢驗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制糖企業生產的獲得國家級“名牌產品”或享受國家

級質量“免檢”的白糖,在國家規定的“名牌產品”稱號和“免檢”有效期內,由指定交割倉庫書面申請,經交易所確認后,其產品實行免檢入庫交割。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和產品的重量、標簽、包裝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檢驗。

(二)除前款規定之外的白糖質量檢驗由質檢機構負責。入庫檢驗項目按《所標》規定的交收檢驗項目進行。一個垛位扦取一個樣品,每批白糖自質檢機構收到樣品的次日起,在四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由質檢機構通知倉庫,倉庫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必須在第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 檢驗結果一式三份,一份倉庫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一份質檢機構留存。其中兩份由質檢機構寄送倉庫。如有必要可通過傳真或其他方式送達。

第二十五條 倉庫或投資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自接到檢驗結果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預繳有關費用,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不予受理。入庫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復檢機構應當在四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果,復檢結果由復檢機構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第二十六條  復檢僅限于復檢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復檢只對質檢機構保留的樣品進行,不再重新扦樣。

第二十七條  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相應的費用;否則,相關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入庫檢驗合格的白糖,倉庫應自得到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并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和應由交易所留存的檢驗結果原件一份。

第二十九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注明《入庫通知單》編號、會員號、交易編碼、產品名稱、等級、重量、生產日期等,并加蓋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章)、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三十條自倉庫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有權對倉庫驗收合格的白糖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注冊。

    第三十一條  標準倉單所載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由倉庫負責。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有權對已經注冊倉單的貨物質量和數量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有質量不合格或有數量差額的,責成倉庫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并可按規定對倉庫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所在會員單位憑倉庫開出的證明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注冊表》和《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三十四條  交割月倒數第十二個交易日15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15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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