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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秉文:我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14:38 中國養老金網

  ——《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談開去

  中國社會科學院 鄭秉文

  一、DB與DC之爭:實際是利與弊的權衡——導致不同的財政結果和福利前途

  (一)、事情起因:出現了2個不同規定

  (二)、DB還是DC:說到底是個經濟制度的模式選擇問題

  (三)、DB還是DC:孤立地看它們利弊兼有各有千秋

  (四)、與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

  (五)、與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六)、與DC相比:DB長期看必將成為國家財政負擔

  (七)、DB還是DC:是逆潮流而動還是順應世界潮流

  二、DB與DC之爭:本質是兩個制度安排之沖突——帶來不同的經濟結果和社會前途

  (一)、養老金的四個世界與法律制度兩個淵源

  (二)、兩個法系傳統導致兩個不同的經濟結果

  (三)、大陸法系的僵硬與繼受國家的相對落后

  (四)、法律制度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

  (五)、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監管方式對其發展具有很大影響

  (六)、兩個法系中的信托因素是關鍵

  (七)、養老金模式與法律制度的互動關系

  (八)、美國案例:1974年立法對資本市場和養老金的促進作用

  三、DB與DC之爭:代表著前進與后進的一次較量——深層的思考與面臨的抉擇

  (一)、德國法系傳統的遺產及其路徑依賴的判斷

  (二)、“DC還是DB”等于“前進還是后退”

  (三)、對如何解決老年職工補償問題的看法

  (四)、對DB市場需求的態度

  (五)、對DC型信托制在我國適應性的評估

  (六)、對當前我國企業年金政策的深層思考

  (七)、幾個結論

  本文從微觀層面抽象和孤立地對DC和DB兩個模式做了優劣比較,回顧了DB與DC模式在國外的發展歷史和2個不同發展階段的關系;從國際比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DB型企業年金模式的沉痛教訓,論述了DC型的優勢和發展潮流及其對我國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好處,分析了它們各自對經濟結果和社會發展的不同影響;從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大法系比較的角度,闡述了DC與DC制度的本質要求與法律制度的關系,列舉了不同國家繼受不同法系的不同發展道路,進而探討了我國發展企業年金應該努力的制度方向;從出現兩個不同規定這個現象,分析了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的博弈問題,給出了補償老年職工企業年金權益的設想和具體辦法,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即制定一個什么樣的制度規則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福利事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DB與DC之爭:實際是利與弊的權衡

  ——導致不同的財政結果和福利前途

  (一)、事情起因:出現了2個不同規定

  2004年初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0號)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3號)(下簡稱“2個《試行辦法》”)奠定了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度:“繳費確定型”(下簡稱DC型)完全積累制 。DC型積累制企業年金制度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符合我國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

  事隔1年半以后的2005年12月,有關部門頒布了《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雖然沒有開宗明義公開建立一個與2個《試行辦法》完全相反的企業年金制度,但從第18、19、20、23、47等條款的內容來看,很顯然,它為保險機構設立了一個允許其開辦“待遇確定型”(下簡稱DB型)企業年金制度,盡管通篇它對DB型這個概念只字未提。

  如果按照2個《試行辦法》的精神為保險機構制定一些具體規定以規范其在養老資產市場上的運作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在2個《試行辦法》確立的DC型制度之外另起爐灶,再正式建立第二個制度即使DB型企業年金制度公開合法化,讓兩個制度模式平行存在,相互競爭,爭奪資源,從長遠我國“大福利制度”的發展取向要求和發展資本市場的內在需求來看,那將勢必產生許多問題。

  不可否認的是,《管理辦法》的初衷在主觀上應該是正面的,是出于對制度的補救:對補償即將退休老年職工的福利待遇,對大力發揮保險機構資源的積極性,對滿足DB型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等,都具有積極的意義。鑒于此,會有人認為,既然存在DB型企業年金的現實需求,就應將之名正言順起來,鼓勵其發展;也許會有人認為,兩個制度平行存在,有利于競爭,應順其自然,優勝劣汰;也許還會認為,這是小事一樁,不必多慮,不應小題大作,大驚小怪。

  但筆者認為,第一,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關乎我國社保大制度的發展模式取舍、關乎子孫后代職工利益、關乎資本市場長期發展后勁的一件大事;第二,短期內DB制度對剛建立的DC制度會形成一個很大的沖擊,導致其規模萎縮,甚至會夭折;第三,長期內,DB型制度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不利于促進企業年金發展,不利于退休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穩定性,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著潛在的金融風險,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國家財政可持續性的發展,中央財政很可能背上一個長期的沉重包袱;第四,既然從短期和長期看DB對我國具有較大的副作用,那么,對DC與DB的抉擇實際就是對兩種不同制度安排的抉擇,是對兩種不同經濟結果的抉擇,是對兩種不同資本市場前途的抉擇,甚至它反映的是對先進與后進的抉擇;第五,我國不該再引入一個DB型的制度,而只有堅持勞動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2個《試行辦法》所確立的DC型制度才是我們唯一的發展道路。

  (二)、DB還是DC:說到底是個經濟制度的模式選擇問題

  如果我們孤立地僅從養老金計劃這個延遲收入本身的特點來看,它只是一個融資方式和給付待遇計發方式不同的兩個企業養老金模式而已。但如果將之置入一國經濟環境背景之下,它與經濟環境變量之間就存在一個是否匹配的問題,尤其是對一個基本沒有歷史包袱的經濟體從“零”開始對其制度模式進行選擇的話,就不是一個小問題了。

  1,涉及到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取向的選擇問題

  從表面上看,企業年金采取DC還是DB只是個融資的方式問題而已,或說只是個技術性很強的細枝末節“小問題”,但實際上是個重大的企業年金的制度安排,涉及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攬子“大設計”問題,涉及到我國“大社保”概念下第二支柱的長期發展的長效機制問題,因此,它是我國整體社保制度三個支柱的架構安排和發展道路的一次選擇。

  2,實際是一個社會政策與福利政策模式的選擇問題

  從收入分配上看,它看上去好像只是企業員工的退休收入和待遇給付的方式問題,頂多是個企業內部薪酬制度選擇的一個“技術”問題,不一定引起政策面、決策層和研究領域的重視;但事實上,它是個重大的社會政策和福利政策的一次選擇,既涉及到幾千萬國有企業員工及其家屬的退休收入來源穩定性問題,又涉及到數以億計的民企員工及其家屬甚至農民工的福利水平和退休收入來源的安全性問題,因此,它是我國福利政策的一次選擇。福利模式的選擇如果適合國情條件,它就會促進國民福祉的發展,促進福利制度的發展;反之,它將對退休收入水平及其生活質量乃至家庭生活水平和國民福利質量都帶來很大的影響。

  3,歸根到底是個經濟政策的選擇問題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它對未來國民經濟和國家財政政策等方方面面具有很大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影響會顯得愈加明顯,例如對勞動力流動、對國民儲蓄、對消費、對企業競爭力、對資本市場的完善與發展等,都具有重要和深遠的影響,所以,它也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從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來看,企業年金模式的選擇將直接影響一國各部門經濟發展潛力,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后勁,影響一經濟體的競爭力。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被許多國家的經歷所證明了的一個事實。例如,歐美之間競爭力的差別在相當程度上是由不同的福利制度模式所決定的。

  4,是順潮流還是逆潮流而動的問題

  從國際潮流看,是引入DB模式還是采用DC模式,這是一次歷史性的道路選擇問題,一旦決定了就很難進行再選擇,否則就導致巨大的制度轉換成本,甚至是一場社會動蕩,一些發達國家被動改革的曲折歷程就是明證(法國前年改革流產并導致總理下臺)。前東歐轉型的所有國家,幾乎無一例外他們都選擇了DC模式,對DB退避三舍。歐美國家都不得不千方百計甚至國家給予補貼鼓勵工人和企業主放棄DB而引入DC而代之。所以,從世界的改革大背景來看,這是一個逆潮流而動還是順應歷史潮流的制度選擇問題。我們沒有DB的歷史包袱,不該重蹈某些發達國家的覆轍,而應直接從DC做起。

  5,是眼前利益和長期利益的沖突問題

  從國內現狀看,2個《試行辦法》確立DC模式的制度框架符合國家和國民長期利益發展的要求;如果再另外引入一個DB型制度,雖然可以滿足暫時的市場需要并可以解決個別群體的福利待遇補充問題,但是,在長時期內并符合它們的利益要求,必將在微觀的企業層面為其競爭力和財務等方面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在宏觀的國家財政可持續性上帶來潛在的風險。對眼前某些利益的解決,可以在堅持DC模式的前提下予以個別的妥善解決,而不應觸動制度涉及。

  (三)、DB還是DC:孤立地看它們利弊兼有各有千秋

  國外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歷史較長,對企業年金的研究比較成熟,尤其是70年代以來,研究企業年金的經濟學家為數與日俱增,文獻非常豐富;從研究的層次來看,國外的研究比國內要深入得多。拋開具體國情,孤立地看DB和DC,它們各有短長,利弊兼有。

  1,DB模式的優勢

  在一百多年前資本主義國家建立企業年金時只有DB模式。它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繁榮發展,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穩定都曾做過不可替代的貢獻。DB型制度具有很多DC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對個人來講,DB型制度下工人收入穩定,待遇較高,便于穩定職工隊伍和招聘高管和特殊人才,不用為投資收益率而操勞;二是對企業來講,財務繳費較為靈活,投資自主權較大,投資政策和投資收益也較靈活,資產分布的余地大一些,勸說年老工人退休比較容易實施;三是對國家來說,可以分擔一些國家基本保險的某些責任,甚至可以發揮某些殘障和遺屬保險的待遇功能(例如美國大約有1/3的DB計劃參加者可以得到殘障待遇的承諾) ,甚至國家無須為之制定稅優政策,等等。

  2,DC模式的優勢

  雖然DC模式大規模的發展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但它的許多優勢是DB所不具備的,所以就很快吸引了相當多雇主和雇員。一般來說,DC型模式的優勢包括:一是對工人來說,它簡單易懂,一目了然,繳費與待遇聯系得緊密,很方便工人的計算,收入待遇雖沒有承諾,隨投資回報而變化,但收益率往往高于DB,并且容易“跳槽”,便攜性很好,多繳多得,產權明晰,可以繼承,透明度高,可以隨時查詢,發生經濟困難時一般還可以申請貸款;二是對企業來說,它無需精算,繳費水平比較低,不用對職工做任何給付的承諾,裁員行動比較容易執行,沒有很大的后果需要負責,負擔比較小,省卻了單獨承擔投資增值保值的麻煩,沒有“最低融資條件”的強制性要求;三是對國家來說,監管相對比較容易和單純,不必設立一個擔保機制,國家沒有財政風險,資金余額規模很大,并大多以信托制的形式出現,對資本市場的繁榮與發展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等等。

  3,DB與DC模式對我國的比較優勢

  雖然以上是撇開具體國情的“抽象分析”,但一般來說,不管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工人偏向于選擇DB型模式,雇主則相反,傾向于選擇DC模式,當然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選擇偏好,也存在例外(例如我國可能就是一個例外)。這個普遍選擇偏好主要是因為,DB模式的待遇水平更符合人性化的一個方面,所以就更被工人所歡迎;DC模式的操作更簡單容易一些,雇主的風險小,這是一個很大的吸引力。

  在當前我國具體國情下,之所以說DC型比DB型更適合于我們、我們應該堅持DC而不能單起爐灶再建立一個DB型制度,除了DC型其它某些優勢非常適合與我國目前的國情以外,以下三個原因是我們應該必須要考慮到的,或說這三個原因是我們選擇DC模式的主要理由和根據:一是DC型可以減少企業負擔,提高競爭力;二是DC模式在客觀上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三是國家無須為之建立“再保險”機制,可以避免未來中央財政風險的包袱。

  由于DC型模式對包括東歐轉型國家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具有吸引力,對我國來說也非常適合具體國情,是我國采取DC模式的主要根據之所在,所以,下文對DC型的這三個方面專門單獨地逐一論述。

  (四)、與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

  在全球化趨勢下,DB模式的適應性要比DC模式更弱一些,在企業競爭力方面,DC型制度對提升企業競爭力有如下3個優勢:

  1,良好的便攜性便于企業間部門間的人才流動和裁減冗員

  DC與DB之間的一個最大區別在于DC模式下建立的個人賬戶是資本化賬戶,雇主與雇員的雙方繳費均全部劃入個人賬戶,是完全積累制的。而DB模式下的個人賬戶功能主要是個繳費的記錄,起著賬簿會計的作用,而不是投資型完全積累性質。這樣,在勞動和資本流動速度日益加快的條件下,DC模式較強的便攜性對勞動流動性就沒有任何障礙,而DB型就會產生許多問題,因為它更多地是與工人最后工資水平聯系在一起,工人在退休前離職流動就等于要蒙受較大的退休待遇的損失,而DC模式不是于最后工資相聯系,因而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國內外的實踐證明,較好的便攜性為企業裁減冗員帶來了方便,尤其對國企來說, DC制的這個優勢為人才流動和冗員裁減創造了條件,便于資本的流動和轉向,便于資本技術結構的升級,有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升。

  2,透明的投資操作減少了企業的投資壓力

  DC制的投資原則一般來說是由雇員自己決策投資,也有共同決策的;不管采取哪種決策模式,與DB制由雇主單方面決策比起來要透明多了,且DB制下的投資風險是雇主單方承擔風險,而DC制下是由雇員單方承擔。這樣的投資決策和風險分擔的重大變化就省卻了企業的許多負擔,節省了人力物力,有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

  3,DB制較高的繳費負擔是企業轉向DC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DB計劃繳費水平較高,即使一些巨型跨國公司也難以承受,這是歐美公司放棄DB計劃的一個重要原因。2006年1月6日的《紐約時報》刊登一篇頗具轟動效應的文章;文中披露了一些重要消息 :婦幼熟知的IBM公司2006年1月5日突然宣布,從2008年開始凍結其美國本土公司員工的DB型計劃,轉向采取DC計劃,這樣它將在未來的幾年里節省30億美元。IBM電腦公司的企業年金是世界最大的養老計劃之一,這則新聞震撼了業界。

  該文還披露了其它一些美國巨型公司為減少成本而凍結養老金的消息:萬立信(Verizon)公司是美國最大的無線通信服務提供商,全球頂尖通信服務商之一,從2006年6月30日起5萬名員工將凍結DB型計劃而轉向DC計劃,新聘用的人將不享受任何退休福利,在未來10年將節省最多30億美元的成本。 此外,世人皆知的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摩托羅拉(Motorola)、西爾斯連鎖超級市場公司(Sears)都先后宣布了凍結其DB計劃,不再為其員工繳費,原因都是一個:它們實在承受不起高昂的成本。

  根據國外的實踐,一般來說,DC的繳費率比DB的要低很多,例如,在英國,DB與DC型計劃之間的繳費差距較大,英國企業雇主的DB型計劃繳費水平平均是DC型計劃的3倍:DB型是15%,DC型是5%。DB型繳費高的主要原因,一是DB型計劃一般是雇主單方面繳費,雇員不繳費,二是DB型計劃的退休收入要好一些。據測算,在英國,DB的退休收入要比DC的收入高出4%左右。

  4,DB型的超重負擔是導致夕陽產業喪失競爭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DB型企業年金財務負擔較大,對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率有很大影響,從而影響了企業競爭力。以美國為例,越是傳統的夕陽產業,由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比較早,都是DB型的,因此負擔就越大,競爭力就越差。去年在紐約舉行的一個會議上,服務業員工國際聯合會主席說,“首先是鋼鐵業,接下來是航空業,現在又是汽車制造業,企業主發現自己陷入危機,可能是全球化影響,也可能是管理不當,所以他們怎么做呢?他們就宣告破產,拍拍屁股走人,丟下員工的退休金計劃。” 在號稱“世界汽車之都”的底特律,美國汽車制造廠的養老金債務最高,退休群體最龐大,所有這些都成為它們競爭力的巨大障礙,通用汽車的雇員是514120名,其中退休工人就達142617名。2003年養老金和醫療保健費用合計高達62億美元,平均每輛車是1,784美元,利潤率僅為0.5%,是全行業最低的。根據摩根斯坦利的估算,如果沒有養老金和退休者醫療保健支出,汽車制造廠的平均利潤率應為5.5%,亞洲汽車生產商如本田汽車集團的利潤率甚至達到7.5%。而相比之下,他們的競爭對手幾乎都很“年輕”,十分輕巧,沒有傳統的DB型養老待遇的負擔,如日本在八十年代末才在美國建立的汽車制造商的養老金債務要低得多,再如西南航空公司、Jet Blue 等。

  5,采用DC制有利于減輕企業財務負擔

  我國目前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繳費水平已很高,企業負擔已非常之大。以2004年主要大城市的平均情況來看,“三險”加上住房公積金再加上企業年金,企業的成本就將超過60%,其福利負擔甚至超過了以高福利著稱的許多歐洲國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過高的企業福利成本無疑是一個不利因素,其競爭力將無疑會受到較大影響。

  可想而知,較高的基本社會保障繳費水平對發展企業年金已形成了一個重要障礙,其福利成本遠遠超過70%將不再是一個神話;如果再引入一個DB型制度,沉重的繳費對企業競爭力來說都將產生很大的影響。況且,當前和較長時期內,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毫無疑問將大多為國企,國企之間的攀比、福利的剛性、國企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等許多因素必將導致DB制度下單位繳費規模的失控和變相膨脹。DB型繳費水平較高長期看將會導致出現許多問題,最直接的后果是勞動力成本上升,從而可能出現幾種后果:一是很可能雇主減少貨幣工資水平,使勞動總成本降下來,其引發的后果就會降低購買力,減少內需;二是有可能雇主進行裁員以減少雇傭成本,其引發的社會后果就會使失業現象惡化,進而減緩貨幣工資的增長速度;三是可能產生的一個間接后果,那就是雇主提高產品價格,以補償保險成本,但這樣引發的后果就將導致價格總水平增長,從而降低了既定的名義工資的購買力,實際是降低了實際工資水平,導致產生價格壓力和通脹壓力。

  表1:我國企業平均福利成本一覽表(北京服務行業2005年為例)

項目

養老

醫療

失業

工傷

住房公積金

企業年金

總計

基本醫療

大額醫療

單位

20%

9%

1%

1.5%

0.4%

10%

8.3%

50.20%

個人

8%

2%

3元

0.5%

0.0%

10%

8.3%

28.80%

總計

28%

11%

1%

2%

0.4%

20%

16.6%

79.00%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有關資料統計。

  (五)、與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選擇DB還是DC,在客觀上對資本市場發揮的積極作用可謂天壤之別。

  1,與DB型相比,DC型是長期性資金

  DC型企業年金游離于企業之外,其獨立的信托型資產地位決定了它在長達30-40年的投資運營中必然成為我國幼稚的資本市場的一個長期性資金,在某種意義上講,這可能是目前能夠看得到的唯一重要和具有規模的長期性資金。如果再引入一個DB制度,這筆長期性資金的規模必將轉移或說受到極大的影響,相當國企將會放棄DC而轉向DB。在這方面,英國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案例:英國企業年金的繳費總額從1996年的370億英鎊發展到了2004年的690億英鎊,8年時間翻了將近2倍。這是英國利用多種經濟、行政和法律措施控制DB和發展DC的一個結果,它極大地促進了英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這是因為,拉動繳費的主要是DC型計劃數量膨脹的結果,即從170億激增到350億,增加了一倍。而DB型的只是從100億增加到150億,增加了0.5倍,并且,它們絕大部分都被用于支付了當期的養老金,而沒進入市場投資。美國的案例更能說明問題,其資本市場之所以非常成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的企業年金中有一半強是DC型的。

  2,與DB型相比,DC型有利于推動年金產品市場

  一般來說,在工人退休時,DC型制度要求市場能夠提供有效率的年金產品,只有這樣才能滿足DC型企業保險計劃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講,年金產品市場(資本市場)與DC型計劃之間是個互為前提和相互促進的關系;換言之,資本市場提供年金產品的效率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DB型計劃占多大比例等因素;如果在一個經濟體同時允許存在著DB和DC兩個制度,那么就存在著一種可能性,即DC型計劃所依托的年金產品市場很可能面臨著逆向選擇問題: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最初可能選擇了DC,但由于年金產品市場有限,就可能放棄DC而轉向DB,于是,DC計劃逐漸減少,DB計劃與日俱增;DC計劃越少對年金產品的需求也就越小,年金產品市場就越難形成;年金市場越不發達,企業就更加傾向于選擇DB,形成惡性循環,因為DB型計劃一般無需在資本市場上或到壽險公司那里去購買年金產品,而是始終由企業支付(盡管一次性領取的比例較小),到頭來,既不利于壽險業的發展,又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更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對此,英國就強制性規定75歲以上老年人必須將其退休金年金化。雖然在澳大利亞和美國年金化是自愿的,但是,還是存在相當比例到保險公司購買年金的,例如,美國大約有1/3左右DC計劃是年金化的(盡管這個比例在下降),其余為一次性領取 。DC型計劃的年金化趨勢和內在要求雖然在我國還比較遙遠,但它畢竟為年金產品市場奠定了一個制度基礎,而DB計劃無需依靠年金產品市場,所以,如果存在一個DB制度,我國的年金產品市場的誕生與發展還必將推遲或滯后相當長時期。年金化的潛在市場要求是繁榮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未來支撐壽險業的一個重要引擎。

  3,DC型對推動資本市場具有不可比擬的作用

  DC型必然要求信托制,信托制形成的多個“當事人”的細化分工必將形成市場的多層次,多層次的市場必將對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意味著資本市場走向成熟。相比之下,DB型較少的余額、一般情況下非信托制的運作模式、外包服務商需求的弱化等,對金融服務業的刺激等等都遠不如DC型。眾所周知的一個事實是,歐洲、英國、美國這三個經濟體形成的資本市場的“三個世界”中,“保險公司文化”統治的歐洲稍遜一籌,以“企業年金文化”為代表的美國獨占鰲頭,位居其間的英國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不斷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甚至采取“協議退出”等辦法強力推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強力推進DC,控制DB,以期迎頭趕上美國,擠進“第一世界”;在日本、美國、歐盟這三個經濟體形成的資本市場“三個世界”里,以日本為代表的“東方存款文化”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基金文化”之間,位居其間的歐盟近年來不遺余力,無論是在歐盟的層面,還是在成員國的層面,甚至在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種種努力之中,它們或是推出“歐洲個人養老金賬戶”概念(EPPA),以期建立一個真正的歐洲統一的養老金市場,為建立一個“泛歐洲”的養老金市場而創造“人工”平臺,或是官方頒布《職業退休撥備機構行為與監管》(IORP directive)等諸多法令,以期鼓勵和指導各國的職業養老金的立法,規范養老金的供應商,縮小DB規模,建立一整套基于個人賬戶的DC型職業養老金解決方案。

  所有這些四方世界的改革浪潮,它們無一不向人們昭示:強制性建立DC型制度實際上意味著為我國發展資本市場制定一套市場秩序和機構紀律,我們正面對這樣一個重要的歷史時刻,如果這個唯一性被并行引入一個DB所“擠壓”,就等于在歷史上永遠地擠壓了這個機會,或說是在重復發達國家“千方百計控制DB、不遺余力推行DC”的老路。

  當然,選擇DB還是DC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發展資本市場,這只是它客觀上產生的一個“副產品”而已。可從本質上看,成熟的資本市場是提高退休待遇的一個重要途徑: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較高的退休待遇之間是相輔相成,互為前提。

鄭秉文:我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

2003年底世界三大經濟區家庭金融資產結構比較(圖片來源:中國養老金網)

鄭秉文:我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

2003年底歐洲家庭金融資產占GDP%(圖片來源:中國養老金網)

  (六)、與DC相比:DB長期看必將成為國家財政負擔

  1,DB型企業年金需要再保險的歷史教訓

  DB與DC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由于企業破產的風險,對工人來說DB型計劃需要一個再保險的補償機制,否則,工人終生積累很可能一夜之間化為烏有,而DC則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它不需要任何再保險。最近的一個例子是,2005年5月11日美國法院宣布“美聯航”破產,同意其停止向職工每年支付6.45億美元退休金及其繳費,12萬名已退休和現有職工被美國聯邦政府成立的“養老金待遇擔保公司”(PBGC)接管,由此“美聯航”事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養老金破產案之一。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2004年7月,美國聯合航空公司(以下簡稱“美聯航”)――美國最大、世界第二大航空公司――在推遲了7000萬美元到期養老金繳費后,又宣布它從2005年開始將不再向其年金計劃繳費,而2004年的應繳養老金已達5億多美元。這意味著“美聯航”已終止其為雇員提供的DB型計劃,成千上萬已退休和未來退休的員工的數十億養老金的“沉重包袱”將推卸給聯邦政府機構――“養老金待遇擔保公司”。此前一個月,美聯航董事會開除了負責保護雇員退休待遇的三名高級行政人員,并任命自己為受托人。美聯航的這個行動引起了強烈的社會震動和美聯航員工的“無比憤怒”,他們紛紛譴責公司這是背信食言的“無恥行徑”,工會領袖強烈反對公司的養老金決定,并把其中一名被迫同意終止計劃的工會代表驅逐出工會,聲稱要與公司打一場“慘烈”的戰斗甚至對簿公堂。公司乘務員工會一致決定采取一切必要而恰當的法律手段撤換公司高級領導層。作為美聯邦的一個機構,“擔保公司”也強烈反對公司拒絕養老金繳費的行為。“擔保公司”在得知消息后向美聯航董事會主席蒂爾頓(Glenn Tilton) 發了一封措詞嚴厲的信,要求公司官員解釋公司應履行養老金承諾,并指出,公司停止向養老金債務繳費的任何貸款協議都是非法的。

  那么,為什么美聯航拒絕向其DB型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它已承受不起沉重的財務負擔。“9.11”恐怖襲擊中美聯航損失了兩架飛機、近年來油價上漲使經營成本上升、面臨幾家新航空公司的競爭、恐怖襲擊和SARS傳染病,等等,所有這些都使航空業客源驟減,效益不好,從2002年起就陷入困境,因而它無力再為工人的DB計劃繳費,甚至只能申請破產。

  2,美國政府承擔DB風險的教訓

  一般來說,自由市場制度是不能自動提供DB型企業年金再保險的,而只能由政府干預并提供再保險機制。1974年美國建立“養老金待遇擔保公司”之前,許多采取DB型計劃的企業不斷發生倒閉事件,最著名的就是1963年的“斯圖特貝克事件”,該汽車制造廠破產后,7000工人失業,養老金完全消失,它在美國工人中引起的強烈反響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于是,“擔保公司”便應運而生。自1974年成立“擔保公司”以來,其財務的長期可持續性一直很糟,除了少數年份外,“擔保公司”單雇主計劃的擔保項目長期處于赤字狀況,其資產的價值一直低于計劃待遇和其它債務的現值。1996年首次出現累積盈余,到2000年底其累計盈余上升到大約100億美元。然而,從2001年開始,美國股市急劇下滑,經濟衰退,破產公司增多,“擔保公司”的財務狀況急劇惡化,在2002年底,其累計赤字為36億美元。2004年單雇主計劃擔保項目的凈損失總計121億,到2004年底,累計赤字已達到233億美元,比2003年翻了一番。“擔保公司”會造成納稅人的巨大負擔——這種擔心已成為業界人士的一個普遍共識。2003年8月標準普爾給出的一個保守估計是,到2003年底,實行DB計劃的標準普爾500公司將面臨著累計達1820億美元的資金缺口,就是說,DB型計劃的債務籌資缺口占“擔保公司”擔保的待遇價值總額1.5萬億美元的12%左右;但《華爾街日報》警告說,缺口遠不止于此,可靠的估計應該是3000億美元 。

  3,英國政府承擔DB風險的教訓

  英國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在歐洲是企業年金最發達的國家,但由于早期的企業年金多是DB型的,存量非常之巨,是英國政府的一個重要的潛在財政風險。為此,2004年底,英國不得不成立一個獨立的養老金監管局,以加強對DB型的監管;2005年4月6日,英國又成立一個再保險公司“養老金保護基金”(PPF);2005年7月20日,英國勞工與社會保障部、養老金監管局、“養老金保護基金”三家聯合發布了聯合備忘錄,建立了一個協調機制的框架,以確保DB型企業年金受益人的權益,應對未來雇主破產喪失支付能力時悲劇的發生,其作用類似美國的“養老金待遇擔保公司”。英國成立再保險公司是不得已而為之:2004年的數據顯示,沒有參加任何企業年金的人數為740萬人,參加了年金計劃但繳費不足者(指繳費低于工資的10%)為480萬,足額繳費參加者(繳費10%以上)為1220萬人。在這1220萬人中,加入DB型的為990萬人,DC型的僅為230萬人。應對如此龐大數量的DB型計劃潛在支付風險,這就是英國建立再保險公司的根本目的 。

  4,DB型企業年金再保險機制難以克服的內生困難

  在經濟學家看來,“市場失靈”是養老計劃終止時由政府接手并繼續提供的根本原因。美國向DB計劃提供再保險,其目的在于政府試圖把養老計劃的破產、宏觀經濟的波動、產業結構的變化等系統性風險承擔過來,因為僅靠私人市場是無法解決的。DB型企業年金再保險在機制上與私人保險市場上一樣,存在幾個不可避免出現的困難,例如道德風險問題,不確定性問題,信息不完善問題等。這三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7個方面 :

  第一,“當前債務”往往小于“終止債務”。在衡量債務時,利息率和退休年齡的假定是關鍵因素,在計算“當前債務”和“終止債務”時,所采用的貼現率(利息率)和退休年齡假定的差別會導致兩種債務衡量結果的不同。《國內稅法》規定貼現率的假定應基于30年期國債利率,在允許的幅度內變動。而終止債務計算應計待遇價值時是采用適合于終止計劃的貼現率假定,例如,Bethlehem鋼鐵公司企業年金的退休年齡假定是在服務滿30年并達到62歲后可以領取全額待遇,但在計劃終止情況下退休年齡可提前到55歲。根據“擔保公司”的估算,預定退休年齡從62歲降低到55歲使對參與人的養老金負債增加了將近一倍。由于“終止債務”往往高于“當前債務”,所以,按照當前債務衡量的積累比例(funding ratio,即籌資程度)高于終止債務的積累程度,例如,在1996年,基于當前債務的平均積累率為99%,而基于終止債務的平均積累率僅為69%。

  第二,非市場利率假定導致精算積累程度與實際積累程度偏離。DB型計劃的債務主要是根據貼現率(利率)估算出來的。如果計劃的當前資產以某一利率增長可以達到與計劃承諾的養老金給付額相等,計劃就被認為是足額籌資的。貼現率對于衡量計劃的債務及籌資狀況十分關鍵:貼現率(利率)越高,貼現的計劃債務越低,按照該貼現率衡量的計劃積累程度上升,反之,貼現率下降,計劃債務就增加,計劃積累程度下降。美國國會迫于雇主施加的壓力,經常對貼現率假定予以修改。如2002年,由于股市投資回報率的急劇下降,一些企業認為目前使用的利率太低,使得計劃籌資不足的程度被夸大,繼續使用當前的貼現率將迫使公司把本來可以用于生產的資金大量“閑置”到養老基金上,因此,國會被迫提高了貼現率假定,用30年期國債利率的4年加權平均值的120%代替原來的最高105%,以期使計劃維持足額籌資狀況。

  第三,資產精算價值與資產實際市場價值有偏差。養老計劃的資產往往較多地投資于股票,因而資產的市場價值隨股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如果按照“市場價值法”衡量資產,資產價值的波動將使雇主難以預測和控制為計劃籌資的成本,從而增加了DB型計劃的管理難度,雇主就難以進行長期籌資和現金流量管理。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衡量資產,資產精算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就不能超過20%。在股票價值下跌時期,精算法衡量的計劃資產價值超過計劃實際市場價值,從而夸大了DB計劃的積累程度。

  第四,免稅繳費限額將導致一定的籌資障礙。為保護稅收來源,國內稅法對免稅繳費額設定了最高限制,它至少等于計劃未籌資的當前債務,超額繳費在一定限度內也可以在稅前扣除。從1987年以來,美國國會降低了雇主“最高免稅繳費限額”,超額籌資限額為累積的“應計養老金待遇的債務”(ABO)的150%,超過免稅限額的繳費需要納稅。籌資限額的規定沒有考慮企業業務周期和經濟波動,沒有為企業繳費提供較大的靈活性,無疑導致公司在經濟效益良好、繳費能力強時不能多向計劃繳費,從而不能提供足夠的“緩沖”來彌補經濟條件不利時產生的繳費困難

  第五,市場風險。盡管對籌資要求規定得十分嚴格,但DB型計劃仍有可能出現暫時的資金不足和缺口,例如,由于股票和債券價格的暴跌迫使計劃資產價值下降,或利率下降導致公司養老金債務上升,等等。如果企業在此時行將破產,雇員必將部分地損失應得的養老金待遇。

  第六,非市場性質的保費定價不能反映出DB型計劃的風險。DB型企業年金再保險只能由國家提供,保費通常由法律規定而不是市場定價,這等于在企業之間存在著某種再分配效應,沒反映出企業的破產風險、養老基金的投資風險、計劃的待遇結構及參保人的年齡結構等風險因素。1987年修正案引入“可變保費”,對養老計劃每1000美元的籌資缺口收取9美元保費,但可變保費并沒有起到激勵雇主為計劃充分籌資的作用。例如,近年來終止的Bethlehem 鋼鐵公司和Anchor 玻璃公司的養老金計劃等,它們都留下了巨額債務,但它們在終止前都沒有繳納可變保費。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被稱為“美國符號”的寶麗來照相器材公司(Polaroid)在美國消費者的心中,其地位并不次于可口可樂和福特汽車,它在破產之前由于沒有繳納可變保費,其形象一落千丈,甚至在美國人心目中引起了一場精神地震。“美聯航”的情況也是如此,盡管它在2003年終止養老計劃時籌資率僅為50%,但在計劃終止前4年卻始終沒有繳納“可變保費”。如果用9美元的可變費率乘以計劃經費的缺口,2002年“擔保公司”按市場價值計算的經費短缺口為4000億美元,而實際上當年的總保費收入才7.87億,其中5.86億是來自于每人19元的“固定保費”,意味著“擔保公司”的“可變保費”收入只有2億,每1000美元才收取了0.5美元,僅占法定費率的5.5%,保費損失很大。

  第七,監督乏力。“擔保公司”對每個DB計劃具有監督的職能。雖然法律規定養老計劃應提交“5500報表”等,但報表對籌資狀況的價值卻非常有限,因為具有嚴重的時滯:允許計劃舉辦人在年度結束后的九個半月內向勞工部報告,到“擔保公司”收到信息時,已經過去了兩年之久,市場狀況、計劃籌資狀況等都可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擔保公司”就不可能及時掌握計劃籌資狀況的信息。法規規定籌資不足的養老計劃應提交“4010報告”,但往往只有在各計劃資金嚴重不足時“擔保公司”才能在年初收到計劃的資產負債報告,此時已晚矣!除非財務狀況出現重大問題,一般來說,“擔保公司”對參保的企業年金計劃進行日常獨立評估的能力十分有限。

  5,我國建立DB型企業年金的財政風險更大

  除了英美以外,還有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存在類似的再保險制度,例如,在荷蘭和澳大利亞等監管十分嚴格的國家對DB型計劃制定了類似的補償機制,德國企業養老基金也是非積累制的,也存在再保險計劃,例如PSV保險計劃就覆蓋了喪失支付能力的企業養老基金的成員,最高限額是每年82000歐元,但成立不到10年的企業就沒有這個再保險待遇。

  對于英美等發達國家政府出面成立企業年金擔保公司的情況,國內近來有些報章載文予以介紹,它們絕大部分沒有弄清基本的ABC常識,反而將企業年金擔保公司制度作為一個正面的經驗來推介,甚至呼吁和建議建立類似的擔保機制。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導向。

  我國目前兩個《試行辦法》確立的DC型制度根本無需設立再保險機制。但如果建立DB型的話,不久的將來中央政府就也可能步英美后塵建立一個再保險公司,這是因為,我國的DB型計劃對再保險的需求比英美更為強烈:我國民營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有60%的民企在5年內破產,85%的在10年內死亡,換言之,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同時每年死亡10萬多家,此為其一;

  在DB與DC之間,他們顯然更傾向于DB,因為從理論上講,DB理應受到國家的擔保,這個“潛臺詞”必將使它們成為最大的再保險需求群體,此為其二;

  國企的情況也大同小異,據《深圳特區報》報道 ,國資委4月26日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報告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情況時指出,目前全國還有1828戶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需要通過政策性破產退出市場,這些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146%,2003年虧損額150億元,累計虧損額達1221億元,涉及職工281萬人,涉及國有金融機構債權1730億元,由此推斷,國企對再保險的需求“潛力”并不亞于民企,此為其三;

  最后,據悉在國務院批準的全國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四年工作規劃中,逐步解決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關閉破產退出市場已被列入其中,如有DB型制度出臺,道德風險將使許多國企更為青睞DB,因為它有國家的最后“兜底”。

  概而言之,如果實施DB制度,中央財政背上這個包袱只是個時間問題而已。

  (七)、DB與DC:是逆潮流而動還是順應世界潮流

  一百多年來,尤其是二戰之前,DB型計劃為資本主義的繁榮與發展立下過汗馬功勞;DB型制度的輝煌已成為歷史;在全球化面前,特別是1973年石油危機以來,勞動力國內和國際自由流動的加速使DB日益顯示出不適應于時代的要求,昔日的優點變成現在的缺點,于是,DC型計劃開始風靡和流傳,企業紛紛放棄DB而轉向DC。

  放棄DB而轉向DC的趨勢表現得最為典型的是美國:從資產價值上看,1985年美國DC型計劃只有2000多億美元,但截至到2003年億已高達3萬億,增加了15倍;相比之下,1985年DB型計劃資產價值已積累8000多億,但到2003年時卻只有1.8萬多億美元,只增加了不到1倍多一點。從覆蓋工人的數量來看,DC計劃從1987年的700萬人一躍上升到2002年的4200萬人,增加了5倍多,而DB計劃只從1985年的3000萬增加到2004年3500萬人;從繳費比例上看,DB型計劃的繳費比例一路滑坡,從1975年的占企業年金繳費總規模的64%,下降到1998年的17%,而DC型則從1975年的36%上升到1998年的83%,其中401(k)竟占67% 。作為經典的DC型,401(k)幾乎成了DC的代名詞,甚至有人驚呼說,在過去的20多年里,與其說DC打敗了DB,不如說是401(k)打敗了DB。

鄭秉文:我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

美國企業年金總繳費比例分析(圖片來源:中國養老金網)

  除美國之外,其他國家的發展趨勢幾乎完全相同:DC呈上升的趨勢,DB呈現出走低的曲線。例如在英國,1998年對新雇員大約關閉了100個DB計劃,而2002年則是300個。導致DB和DC計劃剪刀式發展曲線的原因很多,除了全球化對勞動力流動的要求以外,還有小型化公司日益增加(它們更愿意采取DC),制造業向服務業轉變(服務業更傾向于DC),靈活性就業數量的增加等。在東歐轉型國家,他們建立的企業年金幾乎無一例外地均為DC型信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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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鄭秉文教授授權中國養老金網和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作者本人或中國養老金網的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致電:(86-10)82628888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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