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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回報二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1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7月5日證監基金字[2006]130號文核
準。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間

  1、基金的類別:混合型。

  2、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3個月,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

  本基金自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8月9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五)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六)募集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條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發售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七)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8月9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認購程序: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提出開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和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申請。一個投資者只能開立和使用一個基金賬戶,已經開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免予申請。

  3、認購原則: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每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認購申請受理完成后,投資者不得撤銷。

  4、認購申請的確認: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辦理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打印確認單。

  投資者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請投資者參閱本基金發售公告。

  (八)認購費用

  1、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認購費,費率按認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2、本基金認購費由認購人承擔,可用于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九)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不收取認購費用。

  (十)認購份數的計算

  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前端認購費率(或=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前端認購費用

  認購份數=(凈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其中,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基金份數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或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00元認購本基金,假設這1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0.46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前端認購費用=1,000×2%=20元

  凈認購金額=1,000-20=980元

  認購份數=(980+0.46)/1.00=980.46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0.46份基金份額。

  (十一)募集期間的資金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基金備案的條件的,則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條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開放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其中中國銀行開放時間為9:30-15:00,直銷中心和證券公司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約定,在開放日的其他時間受理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但是對于投資者在非開放時間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如投資者是首次申購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請開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或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辦理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打印確認單。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的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確認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相關機構劃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應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者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0.5%。其中,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將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或=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其中,基金份數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或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元,四筆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元、1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該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10,000×1.250=12,500元

  贖回費用=12,500×0.5%=62.5元

  贖回金額=12,500-62.5=12,437.5元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后的余額)與凈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總份額后的余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4)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兌付時,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受理贖回申請人的部分贖回申請,其余贖回申請則延期辦理,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贖回申請的延期辦理最遲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等業務

  (一)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遺贈、強制執行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其他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其中: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遺贈”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其中,因繼承、捐贈、遺贈原因導致的非交易過戶可向基金銷售網點提交申請,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因強制執行原因導致的非交易過戶需直接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每筆需交納50元的手續費用。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業務的銷售機構時,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手續。辦理轉托管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原銷售機構辦理轉托管轉出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到其新選擇的銷售機構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對于有效的基金轉托管申請,基金份額將在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后轉入其指定的銷售機構。投資者辦理轉托管轉出、轉托管轉入業務時,每筆各需交納25元的手續費用。

  (五)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僅限于紅利再投資,不包括現金分紅)一并凍結。

  (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結算機構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盡量避免基金資產損失,追求每年較高的絕對回報。

  (二)投資范圍

  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

股票、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

  (三)投資理念

  正確判斷市場走勢,合理配置股票和債券等投資工具的比例,準確選擇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品種和債券品種進行投資,可以在盡量避免基金資產損失的前提下實現基金每年較高的絕對回報。

  1、回報來自于對市場的正確判斷

  證券市場是不斷波動的,收益必然伴隨風險。積極管理人總是試圖正確判斷收益的主要來源,有效控制損失風險。國內外投資經驗證明,判斷股票、債券等投資工具的市場走勢并進行合理配置對投資收益的貢獻最為顯著。我們相信,對經濟和市場基本面進行深入研究,能夠正確判斷各市場走勢,從而實現基金較高的回報。

  2、合理配置資產類別實現目標回報

  我國證券市場將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而不斷得到成長,股票的收益在長期來看高于儲蓄存款利率。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屬于新興市場,還存在一些市場發展初級階段不可避免的結構性問題,需要在發展中逐步完善。在其發展、完善過程中,其每一次結構性變化都有可能引起市場的大幅波動,導致股票短期虧損的風險較大。相反債券的收益相對穩定,因此合理配置股票和債券的投資比例,可以盡量避免基金資產損失,實現每年較高的絕對回報。

  3、精心選擇價值型股票品種和債券品種進行投資能夠提高投資回報

  在基金確定持有的資產類別內,重點選擇價值相對低估、有較高升值潛力的股票品種和債券品種進行投資,能夠實現基金的較高回報。

  (四)投資風格

  本基金屬于股票、債券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投資風格為價值型,債券部分投資風格為高信用等級。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重點投資于價值型股票,投資于價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債券部分投資于國債及信用等級為BBB級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級機構或相當優質資產擔保)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債券。

  (五)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斷證券市場走勢,在遵守有關投資限制規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現金等各類資產間的投資比例。基金管理人還將采用分析市場價值均衡點等定量方法,輔助判斷市場趨勢的變動。

  (1)在股票市場處于低風險區域或預期股票市場趨于上漲時,基金將采取積極的做法,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分享股票市場上漲帶來的收益,實現較高回報。

  (2)預期股票市場處于震蕩運行時,基金將采取波段操作策略。在市場震蕩、調整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整個資產類別、部分行業或個股投資價值被低估的短期失衡現象,如投資者因恐慌心理而過度拋售導致股票價值被低估的情況。基金管理人將發現、確認并利用這些市場失衡機會,重點選擇被低估的資產類別、行業、個股進行投資,以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

  (3)在股票市場處于高風險區域或預期股票市場趨于下跌時,基金將采取保守的做法,大幅減少股票投資比例,甚至不再持有股票,而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以回避股票市場下跌的系統性風險,避免組合損失。

  (4)在預期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下降時,組合將增加現金持有比例,并將債券資產主要投資于短期債券和浮息債券;在預期利率下降、債券價格將上升時,組合將降低現金持有比例,并將債券資產主要投資于中長期債券,以實現較高的回報。

  此外,基金還將積極參與風險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購、債券回購等投資,以增加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確保與基金投資目標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著謹慎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為取得與承擔風險相稱的收益,投資于權證、資產支持證券。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主要采取價值型投資策略。達到以下標準的股票,將是本基金重點關注的對象:

  (1)總市值達到20億元及以上、流通市值達到8億元及以上的股票;

  (2)市盈率(P/E)低于市場平均水平,尤其是與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的股票,具體表現為經過成長性調整后的市盈率(P/E)/G偏低。

  大盤股票占股票市場總值的比重較高,能夠更好地體現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投資于大盤股票,可以更充分地分享中國經濟成長的成果。此外大盤股票價格的波動性相對較小,可預測性相對較強,有利于分析判斷,選擇投資。而經過成長性調整后的市盈率偏低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投資價值,我們預期這些股票能夠取得較高的絕對收益,有利于基金實現取得較高絕對回報的投資目標。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主要通過對利率、利差等因素變化趨勢的判斷采用久期偏離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和類屬配置策略提高債券投資收益率。

  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投資于國債及投資級債券。即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征的債券,將是本組合債券投資重點關注的對象:

  (1)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

  (2)到期收益率相對類似信用質量和期限債券較高的債券;

  (3)風險水平合理、有較好下行保護的債券;

  (4)期限結構和收益風險特征符合對市場預期的債券;

  (5)同等條件下信用質量較好或預期信用質量將得到改善的債券。

  (六)決策和交易機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總監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的主要職責是確定基金的資產配置政策,審批重大單項投資決定等。

  基金經理的主要職責是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資產配置范圍內,構建和調整投資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

  中央交易室負責交易執行和一線監控。通過嚴格的交易制度和實時的一線監控功能,保證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執行。

  (七)投資程序

  1、資產配置: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通過對政治、經濟、政策、市場的綜合分析,判斷今后一段時間內證券市場的基本走勢,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等資產類別間的分配比例范圍。如遇重大情況,投資決策委員會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做出決策。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資產配置比例范圍內,決定基金的具體資產配置。

  2、組合構建:基金經理借助內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結合自身對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斷,決定具體的股票和債券品種并決定買賣時機。本基金組合構建注重分散化和流動性,嚴格控制個股集中度,以便根據市場時機靈活調整資產分配比例。

  3、交易執行:中央交易室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中央交易室同時還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4、組合監控與調整:基金經理將跟蹤經濟狀況、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結合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使之不斷得到優化。同時,基金管理人將使用適用于股票債券混合組合的風險分析模型,基于統計分析和積極判斷確定模型參數,綜合考慮組合中股票、債券組合的持倉比例和擬持倉時間確定投資策略的年投資收益率風險,必要時調整組合,使年投資收益率低于零的概率較小。

  5、風險報告與績效評估:風險評估小組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風險和績效評估,并提供相關報告。風險報告使得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能夠隨時了解組合承擔的風險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策略。績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收益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金經理可以據以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程序做出調整,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八)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絕對回報標準,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應在以較高的概率水平超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礎上,爭取獲得較高絕對回報。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人民銀行規定的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未來,如果商業銀行可以自由調整存款利率,管理人將與托管人協商確定基準利率。

  本基金追求每年較高的絕對回報,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普通投資者用來衡量每年投資回報的最基礎、最常用的標準,作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具有合理性。

  在合理的市場化利率基準推出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確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九)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風險高于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以絕對回報為目標,預期風險較低。

  (十)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7)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十一)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二)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賬戶以及證券賬戶,上述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范圍。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等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1項中的第(4)小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5)小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場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完成。在已實現收益水平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費用類別(前收費或后收費)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登記結算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為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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