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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20:22 深圳證券交易所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及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0)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1)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2)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5)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4、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賬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②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③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⑤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告。

  3)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3)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除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本基金合同和/或本基金合同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和/或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以外的情形,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后公告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告基金清算公告;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營業場所供投資者免費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復印件;如涉及爭議事項需協商、仲裁或訴訟的,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9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99號

  郵政編碼:100080

  法定代表人:李維雄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8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50年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允許和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民生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4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經叔平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冊資本:2,586,721,300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久存續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本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上范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5)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

  (6)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并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不得超過180天;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的企業債券其信用級別不得低于AAA級;

  (4)本基金的存款銀行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5)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因發生巨額贖回致使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本基金不得投資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可轉換債券;

  (8)本基金不得投資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9)本基金投資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11)本基金進行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使基金投資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約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以符合有關限制規定。

  對于法律法規要求的強制性規定,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規定時,本基金將相應修改投資組合限制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并將更新后的名單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在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當基金管理人確定的存款銀行名單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同時基金托管人應和基金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的其他監督事項。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的行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的規定行使核查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核查,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交易所內證券交易清算資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基金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等法律文本。

  6、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證監會《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就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并加蓋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辦理基金投資定期存款的開戶、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持授權委托書共同全程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還要將授權委托書的復印件交由對方備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項授權人員與基金管理人負責洽談存款事宜并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的人員不能為同一人。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7、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8、基金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但要與存放于基金托管人處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分開保管。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選定的代保管庫中,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該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根據基金運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簽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傳真方式下達簽署指令(含有效授權內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應將該合同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基金托管人公章(騎縫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該等合同需要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則基金管理人至少應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責。

  因基金托管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責。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收益、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收益計算

  1)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當日基金凈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間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其中,@為期間首日基金凈收益,@為期間首日基金份額總額,@為第w日基金凈收益,@為第w日基金份額總額,@為期間最后一日基金凈收益,@為期間最后一日基金份額總額。

  3)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數點后第3位。

  (2)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3)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2、基金財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基金持有的短期債券采用折溢價攤銷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②基金持有的貼現債券采用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列示,按投資成本和到期兌付面值之間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內每日計提應收利息;

  ③基金持有的浮動利率債券采用溢折價攤銷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動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④基金持有的質押式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⑤基金持有的買斷式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回購期間對涉及的金融資產根據其資產的性質進行相應的估值。回購期滿時,若雙方都能履約,則按協議進行交割。若融資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現金資產;融券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債券資產,實際持有的相關資產按其性質進行估值。

  ⑥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同期掛牌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3)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場利率或交易價格,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在發生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0.5%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就此事項進行臨時報告,至少披露發生日期、偏離度、原因及處理方法,并按規定的的內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進行披露。

  4)如出現基金購買的券種交易量異常或價格大幅波動等情況,且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計價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經批準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計價。

  5)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變動,基金管理人將提前3個交易日在指定的媒體公告。

  根據《基金法》及相關法規,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條有關估值方法的第4)、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偏差不作為基金資產凈值錯誤處理。

  3、基金估值錯誤的處理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本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保留小數點后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的計算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基金持有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差錯責任方不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而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受損方”)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6、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7、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報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8、基金管理人應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份額的登記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負責。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資料,并編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定期發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所需內容。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月基金收益結轉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季報、半年報、年報基準日的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傳輸數據文件、電子光盤文件、紙文件)形式將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送達托管人保存。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

  基金托管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由基金托管人確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基金托管人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而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人對賬單

  定期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基金對賬單,便于其及時了解自己的賬戶信息。

  2、其他資料

  根據客戶的定制要求和相應的客戶類別,寄送公司期刊及各類研究報告,動態地向客戶提供時效性強的財經資訊。

  (二)呼叫中心服務

  為客戶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詢服務及人工咨詢服務。客戶可以通過自動語音系統進行交易信息查詢、賬戶信息查詢與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詢,在這過程中客戶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均可以轉接人工或在語音信箱中留言;系統同時受理Internet在線交流、E-Mail等多樣化服務,為客戶提供便捷多樣的交流方式。

  (三)網上查詢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客戶還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通過公司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賬戶信息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利用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公司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業績報告及公司最新動態等各類最新資料。

  (四)客戶反饋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客戶服務熱線(010-82621190)、公司網站(www.orient-fund.com)、電子郵件(services@orient-fund.com)、傳真、信件等方式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我們將用心傾聽投資者的需求和意見,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答復。

  (五)短信服務

  通過短信向投資者發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動等內容的相關信息。

  (六)投資顧問服務

  本公司擁有一支具有金融專業技能與良好溝通技能的專業的理財顧問團隊,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異的個性化理財服務。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可能會發生變化,職能也會相應地做出調整,但不會影響本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運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對上述規則的任何修訂和補充)。上述規則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釋與修改,但規則的修改若實質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合同的修改達成決議。本基金托管人不受《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限定。

  (三)本招募說明書將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更新;招募說明書解釋與基金合同不一致時,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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