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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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20:22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6月6日證監基金字[2006]106號文批準。 (二)基金類型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本基金自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8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章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八)募集對象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九)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具體募集場所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十)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同時發售,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并披露。 2、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投資者在代銷網點首次認購本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代銷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幣,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當日的認購申請在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之后不得撤銷。 (十一)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用。 (十二)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包括認購金額和認購金額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資產。 (十三)認購的方法與確認 1、認購方法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并披露。 2、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網點受理投資者的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已經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四)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十五)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二)基金募集失敗 1、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條件成熟時,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以電話、傳真或網上等形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公告。 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另行公告。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日2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為1.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投資者在全部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額時,其賬戶內待結轉的基金收益將全部結轉,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剩余的基金份額必須足以彌補其當前累計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部分贖回份額占投資者基金賬戶總份額的比例結轉當前部分累計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2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注冊登記機構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人可在T+2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申請確認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將贖回款項在T+1日自基金托管賬戶劃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代銷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500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贖回費。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人民幣1.00元。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1)部分贖回 投資者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或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時,贖回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面值 投資者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如其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不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時,則將自動按比例結轉當前未付收益。 (2)全部贖回 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本基金份額余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投資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投資者,贖回金額包括贖回份額和未付收益兩部分,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面值+該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3、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1.00元確定,保留至0.01份,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數乘以1.00元計算,保留至0.01元,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5、本基金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開放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購和贖回的注冊與過戶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與過戶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與過戶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與過戶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3、證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暫停申購情形; 5、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某筆申購申請會影響到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可拒絕該筆申購申請。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保持足夠的現金或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贖回,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暫停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連續2日(含)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網站上進行公告。 (十二)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和/或贖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應當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刊登暫停申購和/或贖回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條件。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具體辦理方法參照《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十八)基金的凍結及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的基金賬戶或是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是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予每日收益分配與支付。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強調本金安全性、資產充分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以及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并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1、投資原則 (1)合規性原則 本基金將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選擇監管當局批準的、適合投資的貨幣市場金融工具構建投資組合。同時對投資組合中不同投資產品與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進行嚴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含)。 (2)流動性側重原則 根據對可投資金融品種期限結構的分析和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者不同的流動性偏好,通過對不同投資產品未來現金流的預測,在構建組合時應側重流動性的需求,實現本基金流動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3)安全性原則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良好流動性和高信用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4)目標剩余期限原則 根據對宏觀經濟、市場環境和未來利率變動趨勢的判斷,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線與資金供求狀況,確定并控制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買賣時機。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內(含)。如果預測利率將上升,可以適當降低投資組合的目標剩余期限;如果預測利率將下降,則可以適當增加投資組合的目標剩余期限。 (5)穩健配置原則 根據各品種的交易活躍程度、相對收益、信用等級和剩余期限等重要指標來確定相應的配置比例,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執行。在相對穩定的市場環境下,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將保持相對穩定,盡量不做過多的戰術性調整。 2、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價值分析為基礎,以主動式的科學投資管理為手段,把握宏觀經濟走向與微觀經濟脈搏,通過以剩余期限為核心的資產配置,充分考慮各類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追求基金資產穩定的當期收益。 (1)剩余期限目標控制 根據對宏觀經濟指標、財政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市場結構變化、市場資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與分析,并結合本公司開發的債券超額回報率預測模型,對未來一股時期的短期市場利率的走勢進行判斷,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或調整投資組合的剩余期限。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指組合在央行票據、債券回購、短期債券以及現金等投資品種之間的配置比例。通過分析各類屬的相對收益、利差變化、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因素來確定類屬配置比例,尋找具有投資價值的投資品種,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能給組合帶來相對較高回報的類屬;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給組合帶來相對較低回報的類屬,借以取得較高的總回報。并通過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變現資產和平均安排回購到期期限,保證組合的充分流動性。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曲線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資品種之間進行的配置,通過考察收益率曲線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通過積極使用買入并持有、騎乘收益率曲線等交易策略,尋求在一段時期內獲取因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而導致的債券價格變化所產生的超額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將在剩余期限決策的基礎上,在不增加總體利率風險的情況下,集中于決定期限利差變化的因素,從不同期限的債券的相對價值變化中實現超額收益。 (4)個券選擇策略 在正確擬合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及時發現偏離市場收益率的債券,并找出這些債券價格偏離的原因,同時,基于收益率曲線可以判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從而指導相對價值投資,選擇投資于定價低估的短期債券品種。 (5)無風險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場環境差異以及市場參與成員的不同,市場中常常存在無風險套利機會。隨著市場有效性的提高,無風險套利的機會與收益會不斷減少,但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市場中仍然會存在無風險套利機會。基金管理人將貫徹謹慎的原則,充分把握市場無風險套利機會,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更大收益。 同時,隨著市場的發展、新的貨幣投資工具的推出,會產生新的無風險套利機會。本基金將加強對市場前沿的研究,及時發現市場中新的無風險套利機會,擴大基金投資收益。 (6)回購策略 根據對市場走勢的判斷,合理選擇恰當的回購策略,以實現資產的增值。通過回購可以進行放大,在市場上升的時候增加獲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買入——回購融資——再投資的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價收益。在市場下跌時,則可使用買斷式回購策略以規避風險。 (四)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1、投資分析 根據基金管理人投研團隊對宏觀經濟指標、財政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市場結構變化、市場資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與分析,建立相關研究模型,并據此作出對短期未來市場利率的預測報告,作為投資決策依據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資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宏觀經濟環境、利率走勢、短期融資券發行人信用級別變化等相關問題,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如果基金經理認為影響利率的因素產生了重大變化,還可以臨時提出變更投資決策,并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2、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管理人有關規章制度確定基金的投資原則以及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范圍,審批總體投資方案和重大投資事項。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投資對象、類屬配置、期限配置等總體投資方案,并結合研究人員提供的投資建議、自己的研究與分析判斷、基金申購贖回情況和市場整體情況,構建并優化投資組合。對于超出權限范圍的投資,按照公司權限審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資領導或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3、投資執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應對指令予以審核,然后再具體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不明確、不規范或者不合規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暫不執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經理或相關人員。 中央交易室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交易策略。 4、組合監控與調整 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部門將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和市場變化,結合基金申購和贖回導致的現金流量情況,每日對組合的風險和流動性進行監控,確保基金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維持在合理水平,確保組合的流動性能夠滿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 當組合中貨幣市場工具價格波動引起組合投資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標準時,或當組合中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評級調整導致信用等級不符合要求時,基金管理人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調整組合。 風險管理部門定期對基金績效進行評估。基金經理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回顧前期投資運作情況,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的參考。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決策程序作出調整。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每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內,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銀行6個月定期存款稅后收益率。 在合理的市場化利率基準推出的情況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確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當法律法規變化或市場有更加合理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此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高流動性、低風險的品種,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七)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規定,運作管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下列規定: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的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提供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9)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的其他投資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6)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或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計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存款銀行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4)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5)除發生巨額贖回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9)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證券市場波動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3、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2)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若中國主權評級為A-級,則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為BBB+級)。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逆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的確定方法 (1)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履約金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2)一年以內(含一年)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的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 (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承諾 詳情請見“三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諾部分。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財產構成 基金資產總值包括該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保證金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包括: 1、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清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 4、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應收基金申購款; 6、中央銀行票據投資; 7、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其他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代銷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