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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實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21:5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一)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遺贈、自愿離婚、分家析產、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機構合并或分立、資產售賣、機構清算、企業破產清算、強制執行,及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
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其中: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遺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

離婚”指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基金份額因基金份額持有人自愿離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劃轉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產”指原屬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額從某一家庭成員名下劃轉至其他家庭成員名下的行為;

  6、“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指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或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作為國有資產的基金份額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7、“機構合并或分立”指因機構的合并或分立而導致的基金份額的劃轉;

  8、“資產售賣”指一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分支機構或生產線)的整體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在這種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額隨其他經營性資產一同轉讓給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對價;

  9、“機構清算”是指機構因組織文件規定的期限屆滿或出現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權力機關作出解散決議,或依法被責令關閉或撤銷而導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從而進入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組(或類似組織,下同)將該機構持有的基金份額分配給該機構的債權人以清償債務,或將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中的基金份額分配給機構的股東、成員、出資者或開辦人;

  10、“企業破產清算”是指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宣告破產,清算組依法將破產企業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分配給該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所導致的基金份額的劃轉;

  11、“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并向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應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轉托管。基金份額轉托管可分一步或兩步完成,具體按各銷售機構要求辦理。對于有效的基金轉托管申請,基金份額將在轉托管業務確認成功后轉入其指定的銷售機構(網點)。

  (五)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律轉為基金份額并凍結。

  (六)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充分把握中國崛起過程中的投資機會,謀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范圍為:股票資產30%~95%,債券0~70%,權證0~3%,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理念

  把握證券市場發展的結構性機會,運用主題投資方法追求超額收益。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題投資策略”(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團隊,借鑒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構建投資組合,動態把握市場投資機會。

  1、資產配置

  本基金將從宏觀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資金面等四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市場情況靈活配置大類資產,減小基金的系統性風險。在資產配置上,將優先考慮股票類資產的配置,在確定證券市場主題之后構造股票組合,剩余資產將配置于固定收益類和現金類等大類資產上。

  2、股票投資策略

  股票投資部分,將從主題發掘、主題配置和個股精選三個層面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1)主題發掘

  投資主題是影響經濟發展和企業盈利的關鍵性和趨勢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點:

  ◆前瞻性;

  ◆動態變化;

  ◆主題所涉及的企業不局限于某一具體的行業或地域;

  ◆主題之間相對獨立;

  中國的發展具有多層次、多樣化、動態變化的特點,不同主題下的企業兩極分化的特點更加明顯;中國的崛起也是一個多層次、長周期的歷史性進程,不同特點的企業發展順序有先有后,發展速度和獲益程度各不相同,新舊投資主題將出現更替。投資主題所影響的企業不僅僅局限于行業、地域這一傳統的劃分范圍之內,具有跨行業、跨地域特點的投資主題將為市場帶來新的投資機會。各主題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特點,證券市場存在“多主題驅動”的投資機會。

  基金管理人將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團隊,立足于“嘉實TOP-DOWN研究模型”,根據嘉實宏觀經濟、政策制度和其他領域的相關研究報告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從宏觀經濟、政策制度、技術進步和社會文化等多個角度出發,動態分析影響經濟發展和企業盈利的關鍵性、趨勢性因素,前瞻性發掘在中國崛起過程中所不斷涌現出來的投資主題。

  (2)主題配置

  在主題發掘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嘉實“企業投資價值評估體系”,對不同主題進行分析和評估,根據主題與企業的關聯度,確定明確受惠于相關主題的企業,形成“主題企業群”, 根據不同主題因素對企業EPS和企業價值的影響幅度,確定主題企業群的受益程度; 根據企業群所涵蓋的企業數目、市值等指標,確定主題企業群的市場容量; 根據證券市場的情緒、主題企業群在證券市場近一個月的表現,確定主題企業群的市場反應速度。根據上述三個關鍵變量,確定“主題企業群”的配置權重。對于受益程度高、市場容量大、反應時間快的主題企業群,基金將加大配置力度。

  (3)個股選擇

  本基金在個股選擇層面,采用“研究驅動”的模式,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團隊的獨立研究,精選受益于相關主題的個股,并在此基礎上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個股選擇的標準為:

  ◆屬于主題企業群,并且根據嘉實“企業投資價值評估體系”,從EPS增長、企業經濟價值等指標評估看,受惠程度居“主題企業群”中前1/2;;

  ◆考慮到企業未來的成長性,未來一至三年企業的EPS、EVA等財務指標預計有較大幅度增長,從PEG、PCF等指標比較,目前的估值水平明顯低估或者相對合理;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公司組織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選擇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上市公司;

  ◆兼具有中長期成長性及中短期市場表現的催化劑。

  3、債券投資組合構建

  本基金的債券組合主要作為基金流動性管理的工具。

  債券投資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觀經濟、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勢以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以價值發現為基礎,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為主,輔以收益率曲線策略等,確定和構造能夠提供穩定收益、較高流動性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觀經濟指標(主要包括:市場資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場預期、通貨膨脹率、GDP增長率、貨幣供應量、就業率水平、國際市場利率水平、匯率)和財政貨幣政策等的基礎上,對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的市場利率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決定組合的久期,并通過不同債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動對基金凈值波動的影響,并盡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策略是基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特征的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化趨勢,并據此進行投資組合的構建。收益率曲線策略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收益率曲線本身的變化,根據收益率曲線可能向上移動或向下移動,降低或加長整個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據收益率曲線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過騎乘策略,投資于最有投資價值的債券。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權證投資中將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進行研究,結合期權定價模型和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估計權證價值,主要考慮運用的策略包括:杠桿策略、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價差策略、雙向權證策略、賣空有保護的認購權證策略、買入保護性的認沽權證策略等。

  (五)投資決策程序

  1、主題研究與個股研究

  研究員通過宏觀研究、市場策略研究、定量研究和個股研究等手段,從宏觀經濟、政策制度、科技進步、社會文化等角度進行綜合分析,為基金經理提供主題選擇和主題企業群選擇的建議。基金經理綜合上述判斷,確定投資主題和主題企業群,并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

  2、投資決策

  在主題和主題企業群確定的基礎上,基金經理根據“主題企業群”的市場容量、受益程度和市場反映速度,做出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決策,包括對主題和主題企業群的資產配置以及債券和現金類資產的配置決策。研究員根據個券選擇標準,提供個券選擇建議。基金經理根據研究員的建議,完成組合構建,下達投資指令。

  3、組合風險控制

  組合控制員按照風險控制標準,對基金經理下達的投資指令進行事前審核。符合風險控制標準的指令將交由中央交易室執行。

  4、交易執行

  基金管理人設置獨立的中央交易室,通過嚴格的交易制度和實時的一線監控功能,保證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執行。

  5、動態的組合管理

  基金經理將跟蹤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結合基金申購和贖回導致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和流動性的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的調整,使之不斷得到優化。

  (六)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指數增長率×95%+同業存款收益率×5%

  如果今后市場出現更具代表性的業績比較基準,或更科學的復合指數權重比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七)風險收益特征

  較高風險,較高收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九)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權證投資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總和,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二、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攤余成本法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1項中的第(4)小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5)小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投資者可選擇將獲取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過三次,每年不超過十二次。在每基金份額可分配收益占基金份額面值的比例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稅后)水平的120%時,基金應當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利率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上述標準時,基金管理人將相應調整,并在10個交易日內公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為基金份額。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 )至第7)項所列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4、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本條第(一)款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5、基金費用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兩日內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六)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基金變更、增加、減少基金代銷機構;

  20、基金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持有人大會決議;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十九、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由于開放式基金在國內發展歷史不長,應對基金贖回的經驗不足,加之中國股票市場波動性較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的基金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四)主題選擇風險

  主題判斷失誤所帶來的風險。本組合通過基金管理人研究平臺中研究流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的提高對相關因素的把握,以及對公司業績和關鍵觸發因素判斷的準確率。

  (五)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十、差錯處理

  (一)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約定予以承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的原則處理基金估值差錯。

  (1)基金管理人對估值差錯承擔責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結果與基金托管人復核結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估值差錯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

  (2)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3)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4)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5)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錯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復核錯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三)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基金管理人應要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三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1項中的第(4)小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5)小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議事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

  (4)其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 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基金財產清算組在成立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公告。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至(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財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組作出的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

  6、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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