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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實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21:5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6月12日《關于同意嘉實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6]117號)核準募集。

  (一)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場所、募集對象

  1.募集期限: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止。

  根據《運作辦法》的規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延長基金份額發售的時間,本基金可延長募集時間,但募集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募集方式及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中國銀行以及其他代銷機構進行募集。

  具體銷售城市名單、銷售機構聯系方式以及發售方案以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者就募集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細閱讀《嘉實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募集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設定發售規模上限。

  (五)認購時間

  認購時間為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18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基金的認購

  1、認購程序: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認購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本基金的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銷售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投資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3)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3、基金認購金額的限制:

  (1)在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對單一投資者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2)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4、本基金認購費率不超過1%,按照認購金額遞減,即認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認購費率越低,認購費用等于認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認購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5、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在募集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募集資金利息的數額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6、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面值均為人民幣1元,每份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元。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基金單位面值

  其中:認購份數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多筆認購時,按上述公式進行逐筆計算。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50,000元認購本基金,其認購資金的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50,000×1.0%=500元

  凈認購金額=50,000-500=49,500元

  認購份數=(49,500+50)/1.00=49,550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元認購本基金,可得到49,550份基金單位。

  7、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基金備案的條件的,則基金募集失敗;鸸芾砣藨敚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及報送解決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終止本基金,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范圍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二)申購、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

  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的銷售機構及網點,并按規定予以公告。條件成熟時,投資者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銷機構以電話或互聯網等其他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為本基金的開放日。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三十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三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四)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對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七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者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首次申購或認購后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余額不足10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余額不足10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三個工作日前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申購、贖回的費率

  1、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于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具體如下: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相關基金份額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于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5%,具體如下: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其中25%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三個工作日前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八)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凈值

  各計算結果均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資產。

  例二:某投資者提出申購請求,申購金額分別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 元。申購份數計算如下: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 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各計算結果均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

  例三:假定三筆贖回申請的贖回份額均為10,000 份,但持有時間長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額凈值為假設數,那么各筆贖回負擔的贖回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其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基金總份額。

  (九)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三個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后的余額)與凈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總份額后的余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鸸芾砣藳Q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是基金管理人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一種服務,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將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一)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基金轉換的開始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確定基金轉換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基金轉換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刊登公告。

  投資者需在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均有交易的當日,方可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二)基金轉換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轉換原則,即轉換以份額申請;

  2、當日的轉換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3、基金轉換價格以申請轉換當日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

  4、投資者可在任一同時銷售擬轉出基金及轉入基金的銷售機構處辦理基金轉換;疝D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處注冊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余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規定的基金業務辦理時間段內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詢成交情況。

  (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轉換時,由本基金轉換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時,最低轉出份額為1000份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制定或調整上述基金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應最遲在調整生效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五)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轉換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鸸芾砣丝梢愿鶕袌銮闆r調整基金轉換費率,調整后的基金轉換費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還應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或在特定時間段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范圍內的投資者調低基金轉換費率。

  (六)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轉出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轉換費=轉出金額×基金轉換費率

  轉入金額=轉出金額-基金轉換費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轉出10,000份基金份額至嘉實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000元,轉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元,假設轉換費率為0.25%,則可獲得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2、各計算結果均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七)基金轉換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有權贖回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當發生巨額贖回時,本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對于本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但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部分轉出申請的情況下,對未確認的轉換申請將不予順延。

  (九)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轉入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轉入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

  (3)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

  (4)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或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入;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轉出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轉出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

  (3)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某筆轉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基金暫停轉換或暫停后重新開放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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