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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28樓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成立時間:2002年12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郵政編碼: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成立時間: 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冊資本:82.17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國務院

  批準設立文號:國函[1992]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7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為止。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的托管業務運作,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份額代銷機構,對基金份額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銷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銷協議賦予或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0)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而產生的股權或其他權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它法律行為;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4)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6)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10)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1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12)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4)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5)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7)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10)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2)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8)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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