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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1:2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A、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本基金合同、代銷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9)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管理費率、銷售服務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B、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6)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A、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B、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A、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B、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C、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1、召開事由

  A、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提高銷售服務費費率;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B、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

  (2)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3)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4)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A、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B、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C、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D、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E、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F、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A、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B、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A、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B、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議事內容與程序

  A、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以及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以通訊方式開會的通知后,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需由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對于涉及事項與本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B、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A、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B、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A、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2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B、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2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的清算

  A、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B、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做出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公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9)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C、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D、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組成立后2日內應就清算小組的成立進行公告;

  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F、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延平路83號501-50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復興西路159號

  法定代表人:趙玉彪

  成立時間:2003年5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久存續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業務

  基金托管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4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經叔平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冊資本:2,586,721,300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久存續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本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上范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5)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

  (6)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對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及短期融資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銀行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3)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5)除發生巨額贖回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9)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因基金規模變動、市場波動、發債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將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個月內使基金投資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5、在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當基金管理人確定的存款銀行名單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同時基金托管人應和基金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的其他監督事項。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的行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的規定行使核查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核查,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結束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財產;

  (6)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7)對于基金(認)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認(申)購款項,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8)對于由于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9)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證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基金備案條件的規定時,在自基金募集結束的十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屬于本基金的財產從基金募集專戶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并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有關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存放基金的銀行存款。基金托管專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設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的托管專戶進行。

  (3)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有關規定。

  (5)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立和管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中的職責

  本基金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時,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具體開戶手續,其戶名為“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賬戶預留印鑒為“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印章和經托管人授權的負責人名章。

  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開戶時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開戶資料原件以及預留印鑒等。

  基金定期存款賬戶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簽訂的書面協議。

  4、基金證券賬戶、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將以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形式在其上海、深圳分公司為基金分別開立證券賬戶,用于本基金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的登記和存管。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2)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3)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賬戶管理和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別開立各有關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

  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和資金的結算,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協議副本。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但要與存放于基金托管人處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分開保管。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選定的代保管庫中,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該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根據基金運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簽署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應將該合同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基金托管人公章(騎縫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該等合同需要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則基金管理人至少應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責。

  因基金托管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責。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核算

  1、本基金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如該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及時改正,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對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賠償。

  3、估值錯誤的處理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保留小數點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三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基金資產估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當日基金凈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10000

  其中,當日基金份額總額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縮減的基金份額。

  上述收益的精度為0.0001元,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日結轉份額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公歷日(i=1,2,…,7)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數點后3位。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方法上意見不一致且協商不成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有差異,且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則按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結果對外予以公告,并應在對外公告時說明基金托管人的復核情況,基金托管人有權將該等情況報相關監管機構備案。由此給基金投資者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份額的登記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負責。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資料,并編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定期發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所需內容。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月基金收益支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以電子傳輸數據文件形式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送達托管人保存。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

  基金托管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基金托管人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而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三十日內各方仍不能解決該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1、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2、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更換;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更換;

  (4)發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和潛在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承諾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務項目:

  (一)網上開戶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hinanature.com.cn),在線填寫開戶相關業務表格并提交資料。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者所留資料,整理分發給投資者就近或者指定的銷售網點,由網點工作人員主動聯系投資者,直接上門或者約定時間為投資者提供開戶服務。

  (二)持有人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設立注冊登記中心,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投資者辦理基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注銷等業務;為投資者登記存管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所發生的基金份額;為投資者提供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的資料查詢。

  (三)資料的寄送服務

  1、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開戶的一個月內為其寄送基金賬戶卡。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每次交易結束后,可于T+2日(工作日)到銷售機構的網點進行交易確認單的查詢和打印。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該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對賬單;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對賬單。

  4、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四)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訂閱申請。信息訂閱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研究報告、基金公告、基金凈值信息、政策法規、新產品信息等內容。基金管理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或網頁的方式為客戶發送所訂閱的信息。

  (五)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進行在線查詢、在線咨詢等多項在線服務。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條件成熟時推出在線交易服務。

  (六)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承諾將在條件成熟時為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電話交易服務。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8小時的坐席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呼叫中心電話:021-34064800

  (七)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機構的網點柜臺的意見簿、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訴欄目、自動語音留言欄目、呼叫中心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六種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提所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電話投訴、電子郵件投訴、書信投訴、在線投訴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客戶服務部負責統一處理。現場投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直銷和代銷機構統一處理。

  對于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于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我們承諾在48小時之內做出回復。對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本公司將在順延的工作日盡快進行回復。

  (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二十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募集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制件或復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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