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施羅德穩健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說明書(3)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18:4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一)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5、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8、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份額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還應當遵守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上述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中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十六、風險揭示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并承受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雖然本基金可以通過經濟周期理論下的資產配置來降低這種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金凈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五)本基金投資策略所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通過在股票、債券和現金等各類資產之間進行配置來降低風險,提高收益。如果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同時出現整體下跌,本基金的凈值表現將受到影響。基金雖然采用自上而下進行資產配置的投資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兩個市場同時下跌的風險,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漲時也不能完全保證基金凈值能夠完全跟隨或超越大盤走勢。 除了上述股/債市整體風險外,本基金采取的是經濟周期理論下的資產配置策略,根據對經濟周期的判斷進行階段性的資產動態配置,如果對經濟周期的判斷與實際情況出現偏差,則可能導致階段性的資產配置策略偏離甚至背離最優策略,影響組合績效,產生風險。 (六)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七、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二)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資產后,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按前款1-4項規定依順序清償,在上一順序權利人未得以清償前,不進行對下一順序權利人的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七)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和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4)銷售基金份額; (5)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選擇、更換份額登記機構,并對份額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3)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4)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4)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6)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10)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11)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12)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4)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5)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0)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11)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5)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法律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⑤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再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的授權代表主持。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關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10)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