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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16:5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六、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其風險介于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之間。其風險具體包括: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由于開放式基金在國內發展歷史不長,應對基金贖回的經驗不足,加之中國股票市場波動性較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的基金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四)投資策略風險 

  本基金是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控制在30%-60%,因此在股票市場牛市來臨時,其業績表現可能不如股票基金。 

  (五)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除非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對《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

  2、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和/或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頒布之規定的相應修改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與之不符的,則基金合同自行適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頒布之規定而導致的相應變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發生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等情況的變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或權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但應進行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四)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基金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發生導致本基金終止情形,并報證券監管機構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

  (八)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及義務如下: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認購和申購費用、基金贖回手續費以及基金管理費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和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9)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用、費率;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基金管理人在設立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及義務如下: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額時,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投資人購買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條款和條件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7、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初步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符合規定的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為依據核實身份和審核提議的有效性,最終以權益登記日為依據進行身份確認和審核提議的有效性。

  8、基金管理人負責最終認定征集提議召集代理權或征集委托書或提議召集權信托的有效性。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指定報刊上公告通知,且會議通知應在公告前5個工作日報監管機構備案,且除上述內容外還要在會議通知中說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及截止時間等。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15天前提交召集人。臨時提案不得包括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決定終止基金、與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以通訊方式開會的通知后,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需由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自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閉幕之日起算)。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項的特別決議不得采用基金份額持有人“默示視為同意”的原則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可以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也可以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除非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對《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

  2、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和/或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頒布之規定的相應修改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與之不符的,則基金合同自行適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頒布之規定而導致的相應變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發生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等情況的變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或權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但應進行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陸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貳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貳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人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6、本《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項

  除非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另有規定或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應遵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該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并由其解釋與修改,其中涉及到托管業務的部分需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本基金相關業務的處理,凡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發售公告或者其它另行公開發布的業務指南中明確規定的,依照本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辦理或進行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29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29層

  法定代表人:吳雄偉

  成立時間:1998年7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

  注冊資本: 1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電話:(010)66106912

  傳真:(010)66106904

  聯系人:莊為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480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國內會計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承兌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資金清算業務,保險業代理業務,代理外國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服務、認購申購業務,咨詢調查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行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匯有價證券。自營代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內的其他業務。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次級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 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 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范圍為30-60%;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證券(含轉債)的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65%;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資產比例合計不低于5%; 

  (5) 本基金投資股權分置改革中產生的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其它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6)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述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開始。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比例、債券資產比例在建倉期內達到相關規定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對上述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只能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和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和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資產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應派專人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的債券,按如下估值方式處理:

  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D、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證或者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證,例如權證發行至上市日之間、權證停牌日等情況,可應用B-S模型等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按成本估值。如遇特殊情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綜合考慮成本價、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5)股利收入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6)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基金資產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注冊登記人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基金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者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交易確認單,或在T+1個工作日后通過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資者寄送交易確認單。

  2、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資者寄送對賬單;每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寄送對賬單。

  (二)網上交易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網站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三)信息咨詢、查詢服務

  投資者如果想查詢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請撥打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95105568(免長途話費)或010-65171155,或登錄博時公司網站(www.boshi.com.cn)進行咨詢、查詢。

  投資者可以撥打代銷機構和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投訴直銷機構或代銷機構的人員和服務。

  (四)基金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將當期分配所得的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再投資紅利按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技術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人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務聯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地址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boshi.com.cn 

  電子信箱:webmaster@boshi.com.cn

  投資者也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在“客戶服務”的“客戶來信”欄目中,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二十一、其他事項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將申請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體規定請參見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對投資者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oshi.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批準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關于募集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 ;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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