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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16:5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4月10日證監基金字[2006]68 號文批準募集發售。

  (二)基金類別、類型

  混合型、契約型

  (三)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方式和對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6年4月18日-2006年5月26 日向社會公開發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代理人約定(詳見發售公告及銷售代理人相關公告)。

  (2)銷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銷網點和銷售代理機構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3)銷售對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等。

  (六)基金份額的認購和認購金額的限制

  1、首次認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元,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2、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款項。

  3、設立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基金份額的面值、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面值:本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人民幣

  (2)認購費率:

  本基金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認購金額的1.2%,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 <100萬元1.2%

  100萬元≤M<500萬元 0.8%

  500萬元≤M<1000萬元 0.5%

  M≥1000萬元 收取固定費用1000元

  (3)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投資者在認購時支付認購費用,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數=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費用計算結果、認購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取得的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例:某投資者認購本基金100000元,認購費率為1.2%,假定認購期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可認購基金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10)×1.2%=1200.12元

  凈認購金額=(100000+10)-1200.12=98809.88元

  認購份額數=98809.88/1.00=98809.88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09.88份基金份額

  (七)認購的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管理人及各銷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認購款項支付:基金投資者認購時,采用全額繳款方式。

  (八)認購的確認

  當日(T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者通常可在T+2日到網點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在募集截止日后4個工作日內可以到網點打印交易確認書。

  (九)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滿足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備案材料和下述驗資報告:

  1、基金滿足凈認購金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認購份額超過2億份;

  2、認購戶數達到或超過200人;

  3、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認購資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中國證監會將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將于收到證監會書面確認之后發布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認購期間的認購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未能達到本條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備案條件,則基金募集失敗。在此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證券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申購與贖回應當在本基金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權的銷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投資人應該在銷售機構指定的營業場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銷售機構也可以提供電話委托、傳真交易或者網上交易等非現場方式,為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

  (二)申購和贖回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披露文件中規定。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人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并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調整生效日的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按約定方式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首次購買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元,追加購買最低金額為1000元。詳情請見當地銷售機構公告;

  2、每個交易賬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余額為100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申購金額、贖回份額和賬戶最低持有余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在調整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人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人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人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應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回投資人賬戶。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將贖回款項在自接受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說明書等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3.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購費率具體看下表: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1.5%

  100萬元≤M<500萬元 1.0%

  500萬元≤M<1000萬元 0.6%

  M≥1000萬元 收取固定費用1000元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1%,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贖回費率具體看下表:

  持有基金份額期限(Y) 贖回費率

  Y<兩年 0.5%

  三年> Y≥兩年 0.25%

  Y≥三年 0%

  2、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申購費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和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1%,扣除注冊登記費后的余額歸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基金財產的部分為贖回費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申購費率,但最高不超過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確保如前所述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1%的前提下,決定對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額等實行差別化的贖回費率,并予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贖回費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對待同類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投資者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數=凈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計算結果、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取得的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例:某投資者申購本基金100000元,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00×1.5%=1500元

  凈申購金額 =100000-1500=98500元

  申購份額數 = 98500/1.0400=94711.54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可得到94711.54份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的贖回價格,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 = 基金份額凈值×(1-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贖回份額 

  例: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價格 = 1.0160 × ( 1 - 0.5% ) = 1.01092元 

  贖回金額 = 100000× 1.01092 = 101092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092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凈值=開放日收市后基金資產凈值÷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第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情形和處理

  1、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2、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清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的情形和處理

  1、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時,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2、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贖回時,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凈贖回申請(當日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當日申購申請總數后的余額)超過本基金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本基金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投資人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巨額贖回的公告: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公告。

  (十一)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2天,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前2個工作日內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及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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