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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金利趨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13:3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認購和申購費用、基金贖回手續費、基金管理費、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托管費率和調高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金結算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5、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的過程及計票結果的有效性。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8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執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3-7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其他具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依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四) 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調高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管理費率或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方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精選受益于城市化、工業化和老齡化各個中國趨勢點的持續增長的上市公司股票主動投資,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本基金投資的資產類別包括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其中,股票類資產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債券類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包括可轉債)等。

  本基金投資于三類資產的比例范圍為:股票類資產60-95%,債券類資產0-35%,貨幣市場工具5-15%。

  (二)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有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調整等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出上述規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開放日閉市之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本基金總份額。

  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內容變更的事項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托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未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在《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浦項商務廣場1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漢口路130號3、4樓

  郵政編碼:200002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6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運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39.15億元人民幣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放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托管業務;保險公司投資連接產品托管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后開始。

  2、基金托管人發現上述事項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按時將贖回資金和分紅收益劃入基金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有無擅自動用基金資產的行為等事項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報告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資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資產。

  2、本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本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資產或其它業務以及其它基金的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下達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4、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催收,因基金應收資產未及時到賬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二)基金成立時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設立募集結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聯名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該賬戶用于本基金證券投資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證券賬戶的開立事宜,并對證券賬戶業務發生情況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發送數據進行如實記錄。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該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為基金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主管機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清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本基金資金清算的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積極協助。

  2、清算備付金賬戶按規定開立、管理和使用。

  (八)證券賬戶卡保管

  證券賬戶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以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有權保管機構的代保管庫中。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保管費用按中國證監會及有權機關的規定執行。

  (十)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投資有關的各類合同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由于合同產生的問題,由合同簽署方負責處理。

  四、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復核

  (一)基金資產估值

  1、估值對象

  本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計算;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股票的計算: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計算;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計算。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按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估值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用于公開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5、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條第2款第(4)項及第3款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該基金份額總份額計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每開放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單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資產凈值結果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四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但計算過程有誤導致凈值計算錯誤,從而給基金或基金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持有者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賠償;

  (4)由于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等原因導致任何人獲得不當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償的權利;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注冊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月最后一個開放日的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編制。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注冊機構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按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六、爭議的處理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生效,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經其批準后生效。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者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確認單;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額余額為零的投資者寄送交易對帳單。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經投資者選擇,基金管理人將為持有人提供紅利再投資服務,其分紅資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份額凈值自動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隨時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三)網上交易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銷售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辦理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cxfund.com.cn)享受網上交易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本公司網站說明。

  (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和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請。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額凈值、每筆交易確認、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資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產品信息等。基金管理公司通過E-MAIL、手機短信、傳真等定期為客戶發送所定制的信息。業務開通的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網絡在線服務

  客戶通過基金賬戶號和查詢密碼登錄基金公司網站“客戶服務”欄目,可享有賬戶查詢,信息定制,資料修改,投資刊物查閱,在線咨詢等多項在線服務。

  (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的座席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八)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基金公司網站投訴欄目,自動語音留言欄目,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6種不同的渠道對基金公司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九)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021-33074848,工作時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傳真:021-63237686

  公司網址:http://www.cxfund.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一、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和注冊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備查文件

  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長信金利趨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長信金利趨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長信金利趨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銷售代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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