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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0:1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受政治、經濟、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于國債與上市公司

股票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進而影響金融債、企業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同時影響債券利息的再投資。同時,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也影響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關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變化將直接影響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成長型公司經營不善,成長性不足,導致股票價格下跌或股息、紅利減少;如果基金所投資的價值型公司基本情況繼續惡化,或者沒有出現預計的價值回歸,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紅利減少,給基金的投資帶來風險。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國際競爭風險

  隨著中國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發展必然要受到國際市場同類技術或同類產品公司的強有力競爭,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適用新的行業形勢而業績下滑。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以后,中國境內公司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市場競爭,上市公司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將存在更大不確定性。

  (二)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類型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規模將隨著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而不斷波動,若由于基金投資者的連續大量贖回,導致基金管理人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或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債券、股票,使基金財產凈值受到不利影響,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

  (四)本基金有關指數投資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蹤偏離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的存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7)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五)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潛在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潛在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其他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變更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或經監管機關認可而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以下基金合同變更事項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而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財產清算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公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5)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財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7)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權利及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2)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它經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3)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5)根據法律法規合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8)依據法律法規合本基金合同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9)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1)依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基金進行融資;

  (12)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增加或減少交易模式;

  (1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財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本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不從事任何有損于本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27)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保管基金財產;

  (4)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4)按規定保存有關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報表和記錄等15 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8)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3)因違反本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召開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① 修改或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③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④ 更換基金管理人;

  ⑤ 更換基金托管人;

  ⑥ 與其它基金合并;

  ⑦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⑧ 變更基金類別;

  ⑨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⑩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前述①至⑩項規定被修改或取消,則本基金可相應地對該項規定進行修改或取消,該項規定之修改或取消,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報證券監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① 調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關服務機構的報酬標準;

  ② 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相關約定的情況下,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或變更其收費模式;

  ③ 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確有必要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④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實質性變化;

  ⑤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⑥ 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相關約定或經監管機關認可而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2)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3、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會議通知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①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方式;

  ② 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

  ③ 確定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④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⑤ 會議的表決方式;

  ⑥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⑦ 與會者需要準備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續;

  ⑧ 召集人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會議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與通訊方式開會。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現場開會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①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② 本人出席會議者應持有本基金份額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應出具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③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符合以下條件的通訊開會有效:

  ①  召集人應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會議通知,在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③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①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報酬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③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提案涉及事項與本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2)議事程序

  ①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不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規定的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② 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①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②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②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為有效表決。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書面表決意見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為無效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①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②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③ 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會議主持人應當于重新清點后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④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變更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或經監管機關認可而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以下基金合同變更事項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① 終止基金合同;

  ②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③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④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而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監管機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爭議解決方式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辦公場所和基金進行場內交易的交易所查閱;投資者也可復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歧義,則應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為準。

  二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本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財產的投資對象、基金財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財產的核算、基金財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基金托管人應有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因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將基金財產和自有資產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財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分紅派息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或因基金托管人的其它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有所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相關監管機構,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有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因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的保管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將遵守《基金法》《信托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對負責基金財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預防和事后監督,防范和減少風險。

  (3)基金托管人應當購置并保持對于基金財產的托管所必要的設備和設施(包括硬件和軟件),并對設備和設施進行維修、維護和更換,以保持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4)除依據《信托法》、《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其所得利益歸于該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將固有資產與基金財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基金財產進行相互交易;違背此款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相關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等。

  (5)基金托管人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6)除依據《信托法》、《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7)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成立時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全部資金及其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存入指定的相應驗資專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 并出具書面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3、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與本基金相關業務無關的活動。

  (4)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專門的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與本基金相關業務無關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相關基金在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

  (4)基金證券賬戶和基金托管人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可以根據當時市場的通行做法辦理或變更,而不限于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之規定辦理。

  5、國債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銀行監管部門進行報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財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財產凈值是指基金財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財產凈值總額除以計算日該該基金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份數后的數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財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后馬上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責并分別保管,彼此應及時向對方提供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授權其他合格機構擔任注冊登記人時,可委托該注冊登記人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持續保管義務。注冊登記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按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六)爭議解決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如需報有關機關批準或備案, 在辦理完畢相關的批準或備案手續后生效。

  2、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服務內容

  1、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冊登記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基金注冊登記人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帳戶、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服務。

  2、紅利再投資服務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形式進行基金收益分配,該持有人當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將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基金份額,且不收取任何申購費用。

  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代銷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該定期定額申購計劃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以另行公告為準。

  4、持有人專項理財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四個平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項理財服務,包括滿意理財熱線、大成綠色通道、基金E點通和財富俱樂部。

  “滿意理財熱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化的人工服務和自助語音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本管理人辦公時間選擇人工查詢、咨詢、信息定制、投訴建議服務,也可選擇大成基金客服熱線自助語音系統查詢基金凈值、賬戶情況、公司介紹等服務。

  “大成綠色通道”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郵寄對帳單服務。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向在最近一季度內發生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郵寄該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對帳單,記錄該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內所有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帳戶的余額等。每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向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帳戶狀況對帳單。“大成綠色通道”同時提供理財期刊定期送閱服務, 基金管理人定期出版《大成理財》等專業理財刊物供基金份額持有人訂閱。

  “基金E點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開通了短信服務定制平臺、電子對帳單及電子刊物訂閱平臺、網站留言互動平臺和網上交易平臺等。通過先進的網絡通訊技術,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務、及時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財服務。

  “財富俱樂部”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戶專門設立的服務體系,將為優質客戶提供專項的個性化服務。

  (二)聯系方式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等的辦公場所和基金進行場內交易的交易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也可復印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但若有歧義,則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的正本為準。

  二十三、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準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

  4、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5、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6、法律意見書

  7、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8、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9、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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