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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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0:1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嚴格的投資程序約束和數量化風險管理手段,實現指數投資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
(二)投資理念 本基金以擬合、跟蹤滬深300指數為原則,進行被動式指數化長期投資,力求獲得該指數所代表的中國證券市場的平均收益率,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滬深300指數的有效投資工具,以使投資者可以分享中國經濟中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新股(如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財產凈值的5%。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產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運用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管理。 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資產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財產凈值的90%。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財產凈值的100%。 (四)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是滬深300指數。 如果滬深300指數被停止編制及發布,或滬深300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單純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滬深300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審慎性原則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依據市場代表性、流動性、與原指數的相關性等諸多因素選擇確定新的標的指數。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變更標的指數,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在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應于正式實施變更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動式指數投資策略。原則上,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主要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來擬合、復制標的指數,并原則上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如股權分置改革等)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復制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并輔之以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管理等,最終使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圍之內。 1、決策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標的指數等的相關規定; (2)經濟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2、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管理人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團隊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方面的整體投資計劃與投資原則;決定有關指數重大調整的應對決策、其他重大組合調整決策以及重大的單項投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負責投資組合的構建、調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資程序 (1)金融工程部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結合公司內外研究報告,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與歸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2)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金融工程部等部門提供的研究報告,定期召開或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原則上依據指數成份股的權重構建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和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采取適當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部根據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體證券品種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門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并提供相關績效評估報告。監察稽核部對投資計劃的執行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 (6)基金經理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金融工程部和監察稽核部的績效評估報告和對各種風險的監控和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7)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投資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管理 本基金若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則其目的主要包括:對沖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發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及適當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組合的持有收益覆蓋一定的基金固定費用,最終使得基金收益率盡可能地貼近所跟蹤標的指數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主要采用市場公認的多種期權定價模型對權證進行定價,作為權證投資的價值基準;根據權證對應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結合權證理論價值進行權證的趨勢投資;利用權證衍生工具的特性,基金通過權證與證券的組合投資,來達到改善組合風險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桿交易策略、看跌保護組合策略、保護組合成本策略、獲利保護策略、買入跨式投資策略。 (六)投資組合管理 1、投資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 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資產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財產凈值的90%。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財產凈值的100%。 如因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動性不足、基金申購或贖回等各種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某成份股、投資不符合前述規定比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調整。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指數化投資。本基金對指數的擬合與復制,在投資股票數量上可能與指數成份股數量有較小偏離,但應保證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指數高度相關,并尋求跟蹤誤差和偏離度的最小化。 2、投資組合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過定期分析成份股公司行為信息、標的指數變化、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制定并將投資組合調整到目標組合的最優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跟蹤誤差,以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 3、投資組合調整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原則上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實時調整,以保證基金凈值增長率與基準指數收益率之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1)定期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所跟蹤的標的指數對其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定期跟蹤調整。 (2)不定期調整 ① 與指數相關的調整 根據指數編制規則,當標的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而需進行成份股權重新調整時,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在股權變動公告日次日發布的臨時調整決定及其需調整的權重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② 限制性調整 根據法律法規中針對基金投資比例的相關規定,當基金投資組合中按標的指數權重投資的股票資產比例或個股比例超過規定限制時,本基金將對其進行實時的被動性賣出調整,并相應地對其他資產類別或個股進行微調,以保證基金合法規范運行。 ③ 根據申購和贖回情況調整 本基金將根據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以保證基金正常運行,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 ④ 其他調整 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制度的特點,本基金將參與一級市場新股認購,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將在其規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時間以內賣出。 對個別成份股,若其存在嚴重的流動性困難、或者財務風險較大、或者面臨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訴訟、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認為其被市場操縱等情形時,本基金可以不投資該成份股,而用備選股、甚至現金來代替,也可以選擇與其行業相近、定價特征類似或者收益率相關性較高的其它股票來代替,即采用“用其他股票或金融衍生產品等來進行暫時替代”的方法加以應對,并按照如下程序構造替代組合: A、選擇跟蹤標的指數中與被替代股票處于同一細分行業內的股票作為備選庫; B、根據被替代股票需要的替代時間長度來確定備選庫中股票交易數據考察區間的長度; C、利用選定考察區間的備選股票的交易數據,采用一定的“沖擊成本模型”計算每個備選股票的沖擊成本參數; D、用考查期內備選股票為基礎組合,以組合在考察期內與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關系數最大化為優化目標,同時考慮到組合交易過程的交易成本、沖擊成本的影響,利用Matlab的優化函數進行優化,優化結果為組合中各股票的權重。這樣得出的優化組合能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動情況的組合。 4、投資績效評估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七)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300指數。 如果滬深300指數被停止編制及發布,或滬深300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單純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滬深300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審慎性原則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基金管理人需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應于正式實施變更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是風險中等、獲得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的產品。 (九)投資限制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前述1至8項規定被修改或取消,則本基金可相應地對該項規定進行修改或取消,該項規定之修改或取消,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報證券監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對于因上述5-6項情形導致無法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將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的前提下,將結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替代。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項下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本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或發債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有利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十一、基金財產 (一)基金財產總值 基金財產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的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等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財產凈值 基金財產凈值是指基金財產總值扣除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人的自有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本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人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作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4、除依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本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十二、基金財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財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1)、(2)、(3)規定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協商,按最能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券按不含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債券成本(不含應計利息),市價是指銀行間同業市場公布的加權平均凈價,如果該日沒有交易的品種,以最近一日的市場平均價為基準;如該債券長期沒有交易或交易異常,按下述第(5)條處理;當成本與市價不一致時,取最低價。 (5)按財政部財會【2001】53號文精神,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辦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債券估值,并根據具體情況與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四)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應收應付款等項目。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財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字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財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冊登記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財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發生估值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人、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過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于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3、差錯處理原則 (1) 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發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調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支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己經將此部分的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由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按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4、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財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財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在2日內公告,同時在公開披露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資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收入、票據投資收益; 2、買賣證券差價收入; 3、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益。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本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過6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50%。 8、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投資者實質性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于實施更改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在實施日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將現金紅利進行再投資于本基金時,可免收再投資的申購等費用。 2、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時,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與基金運作相關費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與基金運作相關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財產凈值的0.7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財產凈值的0.7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7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財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財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財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財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本條第1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會計師費、驗資費、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其他具體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與基金銷售等相關費用 本基金分為A類和B類兩種收費模式,對應A類和B類兩種不同的份額。 A類收費模式,即前端收費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選擇在認(申)購本基金時直接交納認(申)購費,再以扣除認(申)購費后的凈額作為認(申)購金額的收費模式。 B類收費模式,即后端收費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選擇在認(申)購時不交納認(申)購費,以認(申)購總額直接作為認(申)購金額,但在贖回時交納認(申)購費的收費模式。 本基金因不同的收費模式而有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是選擇A類收費方式(前端收費模式)的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額是選擇B類收費方式(后端收費模式)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將來若增加新的收費模式,對應地,可能會增加新的基金份額種類,并可能需計算其新基金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 此分類對募集期的認購行為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購行為,均同樣適用。 投資者在認(申)購本基金時,每筆認(申)購只能選擇A類或B類之一種。 1、基金認購(基金募集期購買本基金)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只能從A類和B類兩種收費模式中選擇一個。 投資者認購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本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場內認購的掛牌價格為基金份額面值。 (1)A類收費模式:前端收費模式 前端認購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前端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在基金認購時從認購金額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財產。基金認購費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客戶服務等各項費用。 (2)B類收費模式:后端收費模式 采用B類收費模式,投資者在認購時無須支付認購費用,但在贖回時需交納認購費用。后端認購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后端認購費用=贖回份數×基金份額面值×后端認購費率 2、基金申購(基金合同生效后購買本基金)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只能從A類和B類兩種收費模式中選擇一個。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采用全額繳款的申購方式。 (1)A類收費模式:前端收費模式 前端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在基金申購時從申購金額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財產。基金申購費用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客戶服務等各項費用。 (2)B類收費模式:后端收費模式 采用B類收費模式,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須支付申購費用,但是贖回時需交納申購費用。后端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數×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后端申購費率 3、基金贖回(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均適用)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期(T)遞減,最高不超過總的贖回金額的0.5%,持有期超過2年贖回費率則為0。 贖回費率表如下: 注:1年按照365天計算,2年按照730天計算,其余同。 贖回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4、基金轉換 本基金轉換費用詳見本基金開放轉換業務公告、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其他刊登在指定媒體上的公告。 (三)費率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相關費率。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原則上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或獲得監管機關的豁免等。 基金管理人等可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和本基金合同之約定的情況下調整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調低前述相關費率,或在不增加整體費率水平的情況下改變收費模式,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許可本基金或本類型的基金采取持續性銷售服務費模式,則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續性銷售服務費收費模式;若引入該類收費模式,并沒有增加現有投資者的費用負擔,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權或認可的機構,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和本基金合同之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僅對場外或者僅對場內的費率結構進行調整。 費率的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其納稅義務。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基金會計,但該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同時從事本基金的審計業務。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限公司)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限公司)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報監管機關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監管機關備案后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限公司)最遲于更換前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準則、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以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編制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份額發售前3天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體和網站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編制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二)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并公告基金運作信息,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定期報告 (1)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凈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財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財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財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若本基金因收費模式差異等原因而有多個基金份額凈值的,應分別計算和公告。 (三)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注冊登記人; 21、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的證券交易所。 (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編報規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定期報告公告后應當分別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基金進行場內交易的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