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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華泰盛世中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3日 09: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2月6日證監基金字[2005]19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對投資人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人保證最低收益。

  友邦華泰盛世中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友邦華泰盛世中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友邦華泰盛世中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40樓

  法定代表人:齊亮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包瑾

  聯系電話:021-38784638

  股權結構:AIG(行情 論壇)GlobalInvestmentCorp.(AIGGIC)33%、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33%、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18%、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8%、國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8%。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齊亮先生:董事長,碩士,1994-1998年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情報中心處長、副局長,1998-2001年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局長,2001年至2004年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艾卓立先生:董事,碩士,1999年至今但任美國國際集團消費金融集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中國區域總裁。

  吳祖芳先生:董事,碩士,1992年起至今歷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部門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總裁助理、業務總監、總經濟師、副總裁。

  陳國杰先生:董事,學士,1999年至今任美國國際集團環球退休服務及投資管理資深副總裁兼區域總監,美國友邦退休金管理及信托有限公司副主席。

  徐耀華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94-2000年任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執行總監、行政總裁,1997年至今擔任香港證券專業學會主席,2002年至今任香港華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林征女士:獨立董事,碩士,1983-1992年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處長,1999-2001年任華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王學林先生,獨立董事,學士,1987-1988年任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1988-1999年任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副處級調研員,1999-2003年任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處級調研員。

  2、監事會成員

  李達安先生:監事長,總精算師,學士,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資深副總裁暨中國區域營運總監。

  王桂芳女士:監事,碩士,1993-1995年任上海大陸期貨公司交易部、市場部經理,1995-1996年任江蘇東華期貨公司上海業務部副總經理,1996-2003年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藏南路營業部總經理,2003年至今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總部副總經理。

  唐世春先生:監事,碩士,1997-2001年任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2001-2004年先后任職于國泰基金管理公司監察稽核部、戰略發展部,公司律師;現任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監察部總監。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傅德修先生:總經理,碩士,1994-1997年任富達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業務總監,1997-2003年任瑞士銀行瑞銀環球資產管理公司(UBS)執行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碩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區證券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01-2004年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受托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李雄厚先生:副總經理,碩士,1994-2000年任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上海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寶安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信貸管理部科長,2000-2002年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高級經理,2002-2004年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總監。

  陳暉女士:督察長,碩士,1993-1999年任江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代表處代表,1999-2004年任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總部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文杰先生,工商管理學士,自1999年8月起歷任美國國際集團(亞洲)投資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集中交易員、投資分析員、資深分析員,負責中國地區股票研究。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席:總經理傅德修先生;

  成員:副總經理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李雄厚先生;研究部總監詹粵萍女士;

  列席人員:督察長陳暉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員。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將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6)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7)除按依法進行基金資產管理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并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涵蓋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夠充分滿足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的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財務監控,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并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以確保其具有中國證監會所要求的任職資格,制定董事、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薪酬/報酬計劃或方案。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就基金投資和風險控制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法合規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范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格授權、資產分離、危機處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崗位的目標責任制為基礎,是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在公司內部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責任,使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成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充分發揮督察長和法律監察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監察稽核作用,建立內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線。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報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并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由公司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督察長、風險控制委員會和法律監察部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本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法律監察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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