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一:存量發行引入還是偏向大股東,可以讓他們提前變現,由于持股三年以上的股東往往是大股東,那么大股東為謀得一個好的發行價進行業績粉飾,這種可能將會一直存在,畢竟其入股價格很低,以較高價格賣出可以獲得能多利益。
觀點二:過去新股過高的發行價,對老股東來說只是紙上富貴,看得見卻摸不著。存量發行以后就完全不同了,可以馬上落袋為安。因此,在利益驅動下,實際控制人更會竭力推高新股發行價,以實現高價套現,粉飾業績的沖動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原來破發將直接損害老股東自己的市值,而存量發行以后破發則于老股東利益無關,甚至破發幅度越大意味著老股東賺得越多。這樣的存量發行對于二級市場投資者來說,不啻為一場災難。
觀點三:存量發行的最大弊端在于原始股東所持股份一上市就能套現,而這是管理層治理股市的重點之一。針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套現問題,管理層出臺了一個比一個更嚴厲的政策規定。現在推出存量發行不是和這種治理方向相矛盾嗎?
觀點一:主承銷商具有自由裁量權,參與詢價的權利給誰不給誰,都是他一人說了算。在新股炙手可熱時,推薦誰參與詢價配售就等于是送錢給誰,這就產生了尋租空間,有幸獲得詢價配售資格的人必定“知恩圖報”,因為還要爭取以后的詢價配售機會。長此以往,不難想象這又會形成一種新的潛規則。主承銷商推薦誰?返利給公司還是個人?私下交易必然形成種種黑幕,以及各種明爭暗斗。主承銷商既可以將推薦行為作為行賄的手段,甚至主動提供資金給予某些人空手套白狼的機會,也可以要求利益獲得者在參與詢價時提供人情報價。當主承銷商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攪在一起時,腐敗和犯罪的溫床也就產生了,過去這方面的教訓還少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千萬不能越改越糟了。
觀點二: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諸多問題。設想一下:主承銷商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會是和他們沒有任何關系的人嗎?他們會采用抽簽等公平方式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配售的個人投資者嗎?如果不能,他們又怎么保證不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呢?
觀點三: 由于網下配售發行都會“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而這一配售量往往并不小,所以,真正能夠參與詢價的個人投資者往往并非中小投資人,而是股市中的大戶或超級大戶,而這不僅不能代表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還有可能造就新的利益輸送和不公平。以往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尚不能準確定價,散戶的競價能力與專業素質無疑更令人擔憂。
觀點一:取消網下配售鎖定期和提高網下配售比例的措施更讓人匪夷所思,改革的方向完全搞反了,是歷史的倒退。網下配售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原來新股發行并沒有網下配售這一說,新股發行從來都很搶手,需要購買認購證搖號中簽以確保公平公正,不公平的網下配售是讓人想都不敢想的事。令人心寒的是,新的改革措施不僅保留網下配售,而且還要提高網下配售比例至50%、取消鎖定期。本來鎖定期的設置,根本上就是對網下配售“吃偏食”的一種利益糾偏,一旦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鎖定期,無疑將大大刺激參與其中機構“賺快錢”的賭性,將進一步催升報價,導致新股“三高”更加嚴重。
觀點二:本來向網下投資者配售20%股份就有違公平、公開、公正的“三公”原則,在歷史上,網下投資者已經通過這種方式套取了上萬億的暴利,這正是過去廣大參與新股的中小投資者產生巨大虧損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改為配售50%的股份,同時取消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這將使網下投資者獲得更多的廉價籌碼,他們可以通過一種非常簡單實用的操作方式進行無風險套利,這不僅不能遏制炒新行為,而且會使炒新更加瘋狂。
觀點三:這無疑是鼓勵那些特權配售機構賺取更快、更穩定的收益,搞不好這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倒退,過度照顧機構投資者利益反而會加劇這些機構對新股發行上市價的操縱。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還能讓一些機構在詢價、出價時謹慎一些,畢竟新股上市3個月之后的價格走勢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以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為名來取消鎖定期,則無異于放虎歸山。
觀點四:中國股市網上、網下“雙軌制”的初衷是為了扶助剛剛誕生的新基金,從新股發行額度中撥出一部分直接由其在網下申購,目的是想通過這種利益傾斜的方式讓機構投資者快速發展壯大。這種吃偏食的特權分配機制在這些年養肥了很多機構,也成為某些特權利益群體牟利的通道。顯然,要想讓發行制度走向市場化,這種特權分配機制必須得改,但“征求意見稿”反而有恃無恐地增加對機構投資者的特權配售。
觀點五:以目前的發行體制,網上中簽率不可控,網下中簽率可控。說網下中簽率可控,是說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根據詢價報價情況,可以把價格定低點也可以定高點,定低點中簽率就高,定高點中簽率就低。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如果不想觸發回撥機構,只要把價定高點就可以了。發行人特別是承銷機構一定是愿意網下配售股份多點的,這樣,回撥機制反起到了高定價的助推作用。
觀點一:發行改革的關鍵問題定價約束機制仍然形同虛設——保護機構投資者和控制人,沒有形成高報價你就高價得的市場約束,人為以行業市盈率定價,有什么用,我照樣可以以高于行業平均市盈率報價,為發行人提高報價,我有N多高報價的理由,但我提高詢價后不買,你能怎地?倒是往下配售沒了鎖定期,買了,拉了,我就跑,你能怎地,定價沒有形成市場約束(所謂用行業市盈率人為控制發行價,形同虛設),老股到可以買了,保護發行人!
觀點二:行業平均市盈率更是扯淡的事,某一行業中既有大盤股也有小盤股,那么新發行的大盤股的市盈率必然高于同行業大盤老股的市盈率,結果不言自明:跌。但因為發行價高,這種情況回撥機制又發揮作用了,散戶獲得回撥,吃虧者不言自明——散戶。而老股東卻因為高發行價成為得利者。而新發行的小盤股的發行市盈率,必然低于同行業小盤老股的市盈率,結果也不言自明,上市被爆炒——得利者自然是老股東、和獲得網下配售的主力(比例已提高到50%)。
觀點三:這個問題需首先確定怎么定義發行企業的行業,許多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所處行業都是細分行業,與現有行業不存在可比性,而且即使行業性質相近,已經成熟的龍頭公司估值也不能套在高成長、高風險中小企業的IPO發行定價頭上。就拿上市券商來講,中信證券、海通證券的PE與小券商的PE相差就非常大,所以,拿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來指導發行價格市盈率有欠妥當。
觀點一:海外大多數市場是備案制,連核準制都不是。以SEC為代表,主要的職責是監察欺詐,“貨物”是否可以在“市場”銷售,主要由市場決定,如紐交所、納斯達克……香港一樣是聯交所聆訊。經過證監會IPO審批上市的公司依舊經常出問題。那些問題公司的高管們、出示虛假報告的中介們、尋租的官員們卻數著鈔票繼續做同樣卑鄙的事,這與市場設立的初衷相駁,對建設和諧社會不利。其實IPO審與不審并不是A股出現眾多問題不能根治的原因所在,原因在于公司上市后的監管與退市的執法是不是到位。
觀點二:有人擔心倘若真的取消審批制,擬上市的企業可能蜂擁而至,并會使得IPO數量以及融資額大幅增加。其實股市真正需要的不是IPO注冊制,而是完善的“退市制度”。一旦上市了,無論企業的業績良好,還是年年虧損都可以保持其上市資格,這最終導致中國股市失去了優勝劣汰的篩選功能。缺乏完善的退市制度才使得中國股市變成一潭死水,因為沒有出口的、不流動的水只能變成死水。這樣的結果最終為渾水摸魚的游資提供了市場環境。
觀點三:IPO審批制扭曲了證券市場供求關系,是導致新股發行“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資金”的根源。從本質上來說,投資者可能并不需要發審委來替他們選擇。只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規則就可以上市,其規則已經涵蓋了成長性、盈利能力、商業模式、行業地位、技術含量等諸多標準,但發審委并沒有真正的能力去識別一家公司的風險,不能擔保上市公司不出問題。
觀點四:發審委的標準未必是投資者選擇企業的標準,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的發審委,卻在強制性地替投資者選擇。監管層并無能力為上市公司背書,卻用公信力為上市公司進行不具名的擔保,才使中國股民在股市投資中總是輸的一方。同樣,審批制導致了復雜的尋租過程,行政權力背后都有尋租空間,大量的行政干預容易導致制度性腐敗。監管層應該少一點行政干預,少一些權力的尋租空間,不應對權力過多留戀。沒有政府為上市公司的信用背書,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會提高。
觀點五:要做到IPO不審,必須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長期以來,A股市場一直處于重融資輕回報狀態,我國股市退市制度不健全,如果放開審核制度,很可能出現企業集中融資的情況,只進不出則不能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同時,目前A股市場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并不時曝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丑聞,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監管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后追懲制度。
觀點一:對此效果持懷疑態度。一方面,評估機構的業務模式仍未清晰,若評級費用向企業征收,難免淪為為企業背書的角色。另一方面,評級機構的評估主要看企業的資產規模,而不是上市公司的每股盈余。這樣的評級能對投資者的提醒作用有限。
觀點二:該辦法仍然無法保證公正,IPO過程中本來牽涉的是保代職業道德問題,現在多了一個環節,反而多了一到風險。國外的經驗證明,評級公司的職業道德未必可靠,有些時候也是可以用錢進行“打點”的。
觀點三:目前市場活躍的評級公司主要有大公國際資信評估公司、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公司、聯合信用評級公司、鵬元資信評估公司、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公司和中誠信證券評估公司。上述企業中,除了鵬元資信給的級別比其他公司高半級,其他基本本都采用一個評法,都默認一個范圍,結果大同小異,投資者很難看出風險。
觀點:在IPO的項目中,律所所占收益份額較小,而投行收益最大。律師和投行一樣是利益關聯體,其能否做到完全客觀公正存在疑問。另外,律師的知識覆蓋面不廣,目前情況下很難獨立完成招股書撰寫工作。也有投行人士表示:撰寫招股書的費用是發行人給的,律師在招股書里全部都實話實說,那么以后其他發行人都不會再用你。一些人說律師文字嚴謹,底子好。但是和我們合作的一些律師,在文本功底上并不比券商強。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這次發行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確,首要是制止“三高”,第二個目的就是制止首日爆炒。此次證監會征求意見稿的亮點有,一是信息披露強化要求并表態會加大處罰力度;二是對詢價機制有所進步;三是考慮到了限制發行市盈率的問題等三個方面給。但也存在限制新股發行市盈率并非市場化倒退;取消網下配售鎖定期無助于供求平衡;提高網下配售比例是在拿走中小投資者利益;存量發行是有幫大股東解套的嫌疑等不足的地方。
新股發行不會采用暫停上市的行政手段,暫停發行與市場方向相背離,相反還增加了高位被套、暫停后趁高價發行尋租的機率。讓人遺憾的是,雖然新股發行征求意見稿在新股發行的存量發行、資金監管等方面規定得較為詳細,但在處罰方面則缺乏細節、軟弱無力,讓人懷疑如此缺乏操作細則的處罰舉措是否具有執行力?建議改革時,爭取經過評估的細則同時出臺,交易所、監管者、中介機構各司其職,否則新股發行機制改革很可能做成一鍋夾生飯。
從表面上看,征求意見稿似乎突出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其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除了目前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對于這一規定,人們很容易將其上升到重視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高度。而實際上,這一規定無非就是一種做秀而已。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
要在IPO鏈條上真正發揮出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加強注冊會計師話語權。會計師事務所雖然是IPO保薦隊伍中的三大專業機構之一,但實質作用缺乏,這幾年保薦人的作用被反復提升。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保薦人他是某一個方面的專家,不是全科專家。現在的問題是監管部門把某些責任全面的放在了保薦人身上,比如說對財務報表的一些責任等。注冊會計師是擁有財務報表判斷的最終責任人和承擔者,因此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十分必要。
新股發行改革其實是打開了一個潘多拉的盒子,它暴露了A股市場結構本身的扭曲,這種扭曲又是市場制度導致的結果,因而絕不是僅僅是推出一些措施就能很好解決的。希望社會各方繼續積極建言,監管層耐心聽取并及時采納,更好的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滬深交所出臺了歷史上最嚴厲的臨時停牌制度,打擊新股上市首日的惡炒行為。[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