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1、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并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4、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業務時,應當遵守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5、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執業道德與規范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6、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7、進一步提前新股預先披露時點,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后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增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8、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征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征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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