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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違反《商業銀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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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從這條法律來看,浦發發放的“福利房貸”明顯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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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涉嫌違規向員工發放“福利房貸”的事件正成為業內關注的熱點。[全文] [發表評論] |
浦發41.34億違規福利房貸浮出水面
在浦發員工匿名爆料信中這樣寫到,浦發行內部通用的“員工購房周轉金借款”,掛“借款”之名,行“貸款”之實。員工購房周轉金借款的操作形式、借款所簽訂得合同、貸后管理方法等均與浦發行其他正常貸款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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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回應稱相關報道系曲解
聲明中稱,浦發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并認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作為國內一家上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浦發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沒有實行福利分房制度。[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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