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市房屋權屬必須依法實行登記,方能獲得產權。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當權等房屋它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歸屬關系的行為。因此,“登記”是房地產成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后而進行交易的一個必經環節,也是房屋產權歸屬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
第二必須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方能領取房地產權證。《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頒發。
第三只有開發商申請房屋初始登記,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購房人才能申請辦理轉移登記,領取個人《房屋所有權證》。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登記分為1.總登記;2.初始登記;3.轉移登記;4.變更登記;5.它項權利登記;6.注銷登記。
對商品房買賣而言,開發商應當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房屋行政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即申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應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只有當開發商在初始登記后,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后,購房人才能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所以,沒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記,即開發商申請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就沒有商品房的轉移登記,即購房人申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購房人應持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購房付款憑證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地產交易所或房地產市場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并繳納有關稅費,辦理權屬登記,領取購房個人房屋所有權證。
所以,買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產權,只有進行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并獲得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才算真正確定了該房屋的產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