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拿著西城區供暖所開具的2001年至2005年的8000多元供暖費收據,張女士覺得心里挺別扭:“我買的是商品房,按理是簽約后交清所有購房款項就可以入住了。但是在拿到房屋鑰匙前必須去供暖所辦供暖手續。我去辦手續時,他們又要求我必須預交5年的供暖費,不預交手續就辦不了,辦不了手續就拿不到房鑰匙。”
張女士買的是西直門冠英園小區的一居室現房。她在今年3月28日交了首付款,4月26日辦完了購房手續,開發商告知可以去辦入住手續了。當張女士去物業拿房屋鑰匙時,物業告訴她:必須到供暖所辦了供暖手續,物業才給鑰匙。張女士趕緊到供暖所辦手續,供暖所工作人員告訴張女士,由個人負擔供暖費的有好多用戶不交錢,怕到時候收不上來暖氣費,因此辦手續時必須一次預交5年的暖氣費。張女士詢問是誰規定的,回答說是自己單位定的。張女士問:“我在銀行有戶頭,有個人理財業務,可以由銀行擔保支付供暖費。”但回答是“沒這樣辦過,只能一次交5年的”。
西城區供暖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項規定是單位自己制定的,主要是針對個人用戶。這位工作人員還說,有的小區是自己供暖,開發商一次就要10年的供暖費,相比之下,他們還算少的。但張女士就不明白了:“一下交這么多年的暖氣費,而且是不得不交,如果交不起怎么辦,這5年的利息怎么算,這是不是侵權呀?”楊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