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最近,我準備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房子,可是遇到了一個問題。聽說除了付房款以外,我還必須繳一筆數目不菲的保險費,而且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我覺得不明白,甚至有點冤枉—明明是自己花錢買房,為什么受益人不是自己?
讀者劉逢林
劉先生:你好!
有關銀行的這種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首先,把受益人寫成銀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依照央行《貸款通則》第11條:抵押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因滅失而取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滅失包括物理上的滅失和法律上的滅失,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抵押物享有的權力,可以對抵押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物權,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權及于代位物之上,如果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也滅失。但是,如果有賠償金的存在,抵押權仍未滅失。也就是說:物理上滅失但法律上未滅失。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賠償金之上,依物上代位原則,賠償金仍得作為抵押財產。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寫成銀行也就不足為怪了。
其次,如果購房人在房屋所有權未轉移的情況下占有賠償金,那么對抵押權人——銀行,是極不公平的,且極易引起保險詐騙行為。這是因為,在一份標準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有買賣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保險法律關系,銀行作為擔保人,有著一旦購房者不能如期還款就必須替購房者償還貸款的義務,承擔著呆賬風險。可見,銀行盡了擔保義務,就有一旦房屋意外滅失、毀損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權力。因為,此時銀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反觀購房者,在沒有付清房款的情況下,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就有房屋一旦滅失、毀損時,負有仍須還清銀行貸款的義務。如果受益人是購房者自己,一來銀行要向他追索保險賠償金,甚至訴諸法院,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費時費利,浪費社會資源。二來如果購房者與他人惡意串通,縱火燒毀房屋騙取保險金后溜之大吉,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安定。所以,這符合民事法律行為“安全、效率”原則。因此,先住房是您的權利,把受益人寫成銀行也是您的義務。實習律師牟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