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資法立法的幾點思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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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8日 17:26 上海國資 | ||||||||
究竟是做一部包括經營性、行政事業性以及資源性國有資產等都在內的“大國有資產法”,還是做一部僅僅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小國有資產法”?國資委作為國務院序列里的“特設機構”,它的職能定位在《國資法》中如何界定?
“這些問題涉及一些部門機構、法律法規的重新調整與修訂,以及目前國資委行為方式的改變,都是非常重大、敏感而且分歧比較大的事情。與《基金法》、《證券法》相比,這部法確實顯得比較神秘。”相關人士說。 大法還是小法?首都經貿大學的劉紀鵬教授是新《國資法》起草小組的專家顧問之一。他認為,做一部“大國資法”,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1993年被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上一稿草案中,將國有資產分為三類,即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與資源性國有資產。這種分類被很多人認為遠不夠全面。劉紀鵬認為,至少軍隊及軍工生產的國防資產也屬國有資產之列卻未被納入。“而且,每類資產的管理目標都不一樣,經營性資產是要保證其在關鍵領域的控制力以及保值增值,而行政事業性與資源性資產的管理目標,則是要保護其有效合理的使用,況且行政事業與資源性資產其實已經有《行政法》、《土地法》、《礦山資源法》等法律可以保護,也有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在管理,所以新《國資法》不用涉及那些方面,否則就將牽扯這些相關法也要修改,以及與這些相關部門的沖突。”因此,劉紀鵬認為,目前做一部專門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國資法》比較合理也比較可行。 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認為,國有資產應包括更大的范圍。“除了有形資產,我們還有大量無形的國有資產,比如,國旗、國歌、專利等等,這些都是被忽視的國有資產,沒有人也沒有法律去規范它的使用和保護。”李曙光認為,應制定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大國資法”,將各類性質的國有資產都納入明確的法律體系中,甚至可以考慮,為各類性質的國有資產分別設立相應的國資委,就像目前的國資委只管理非金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一樣。”不過,李曙光同時也表示,這樣的想法比較理想化。“從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出發,如果這個法的涵蓋面這么大就不知道得搞到何時何月了,目前對國有資產的立法已經迫在眉睫,所以可以考慮立法范圍窄一點。” 據了解,之前那部《國資法》草案難以出臺的原因之一,正是因為起草小組希望一次到位地將所有性質的國有資產都納入其中,但難以實現。 國資委的有關人士認為,國資委是作為國務院的特設機構而成立的,工作的依據是國資委自己制定的部門法,即《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但特設機構與《條例》都是過渡性的,我們的考慮是待《國有資產法》出臺后,國資委就屬于直接對《國資法》負責的一個法定機構,而不是納入國務院的序列。 劉紀鵬認為,《國資法》應明確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體系,需要建立“三層模式”,即在目前的國資委與國有企業之間,再建立起一個專事國有企業資本運營的中間層,“只有建立這樣的三層模式才能幫助國資委走出目前的現實困境”。 李曙光同樣覺得目前國資委的定位有待在新的《國資法》里做些調整。不過,他認為,“不一定非要建立一個中間層的經營控股公司,重要的是,要讓監督職能留在政府,國資委可以自己經營國有資產,但是要直接向全國人大負責,向全國人大匯報資產的收益情況,這樣才能避免現在這樣‘婆婆+老板’的尷尬身份。” 劉紀鵬還賦予國有資產立法重大的意義:“這不簡單是個給國有資產立法的問題,而是中國希望在自己的經濟改革中,能搭建起一條新型的公有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對接的橋梁,這在西方被認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而我們要探索一下,一旦找到了一條這樣的對接橋梁,將是中國經濟改革當中最大的亮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