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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應多渠道分散和降低農村金融系統性風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13:20 中國改革報
高偉 系統性風險是指由基本經濟因素的不確定性引起的、無論經營者采取何種措施都無法化解的風險。我國農村金融的系統性風險比較嚴重,這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引起的: 首先,農作物的生長周期較長,從種植到收獲,市場價格可能發生很大變化。我國農業生產極度分散,難以實現規模化和機械化,也無法利用現代耕作技術,資本有機構成高而收益率低,而加入WTO后,國際農產品由于質量穩定、價格低廉而大規模進入我國,我國弱小分散的小農戶面臨國際農產品市場的沖擊,市場風險徒增。 其次,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大,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受地球變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自然風險已成為影響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農村信貸中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民承包的集體所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做抵押,除了這些,其它的都不能作為抵押品;農民的房屋是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難以用來作抵押品,農民住房的宅基地不能做抵押;農戶的生產性財產,比如果樹、奶牛等也不能作為抵押品。 第四,農村借款人地理分布分散,生產規模小,財務和會計制度建設薄弱,信息透明度低,企業內部治理不健全,因此,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比較嚴重。 第五,農戶既是一個生產單位,又是一個生活單位,既需要生產性借款,又需要生活性借款,比如蓋房、教育、醫療、日常支出等。生活性借款的償還缺少保障,很容易出現償還難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個調查顯示,農戶借款中用于看病、孩子教育、婚喪嫁娶、建房等非生產性活動的比例分別為15.4%,27.8%,6.4%,和11.6%;生活性用途的借款占到有效樣本的約60%,生產性用途的借款占到有效樣本的約40%。生活性用途的借款比重明顯高于生產性用途的借款比重。而生活性借款的逾期率是35%,高于生產性借款的逾期率20%。 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的全面開放,國內外國際金融市場日益增長的密切聯系,在帶來發展的機遇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境外金融風險沖擊我國的可能性,而農村金融更是其中的薄弱環節,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和經驗等方面都處于劣勢,且數量眾多,規模小,風險防范能力弱,迫切需要分散和降低系統性風險。而分散和降低農村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不是農村金融主體自身可以解決的,需要國家從宏觀層面采取有效手段,分散和降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建立有效的貸款抵押制度。筆者認為,降低農村金融的系統性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立足當前,又要有長遠眼光,這就需要重點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分散和降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 農業保險是WTO成員國支持本國農業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進而分散農村金融風險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這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 財政補貼是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保障,如果沒有政府補貼,無論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從我國財力出發,財政補貼應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保險標的應主要選擇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主要實行保費補貼。 要堅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如水稻、小麥、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糧食作物采取強制保險政策,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和效率。 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在免征種養兩業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同時,免征種養兩業的所得稅,對其他涉農保險營業稅按5%先征,按3%返還,印花稅按0.1%先征,按0.05%返還,將返還的稅金充實風險基金。 盡快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和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分散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風險。 推進農業保險立法,適時考慮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或類似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穩步推進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分散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 世界農產品貿易體系日趨一體化,我國正逐步融入國際農產品大市場,在糧食市場化的大背景下,農產品期貨的作用日益重要,不可或缺,因為農產品期貨是轉移農產品價格波動風險的不二之選。 推進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首先要加快期貨市場立法步伐。市場經濟,法制先行。期貨交易投機性強,風險性大,近幾十年來,西方國家發展期貨市場,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期貨法》,法制建設相對滯后。隨著期貨業的對外開放,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予以保護。 應借鑒國際經驗,逐步將上市農產品期貨品種的機制由審批制過渡到核準制,改變目前多部門參與的品種上市審批制度,建議由期貨監管部門成立審批權限集中而明確的上市決策機構,建立高效的市場化品種創新機制。只要是對國民經濟運行“無害”的品種,就應該允許其上市。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逐步引導農民走上新的合作和聯合,建立起能夠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村市場中介組織,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引導和帶動農民參與期貨交易。 建立動態的保證金系統,可考慮持倉頭寸的差異,按照凈持倉收取保證金;對于轉移風險者、投資者和套利者,由于他們購買產品的動機不同、面臨的風險不同,對他們應收取不同比率的保證金和手續費;對比較成熟的交易品種實行動態漲跌幅限制,以增強市場流動性;合理設置農產品期貨交割的倉庫,提高交易所對交割倉庫的管理水平,降低倉單生成的費用,逐步引入現金交割、期貨轉現貨、車板交割、無紙化倉單等多種交割制度,提高整個市場的運作效率;重視商品期貨期權的研究和試點,改善市場結構,有效遏制市場操縱行為;建立期貨經紀公司的退出機制,加快期貨經紀業的整合,允許一部分資質良好的期貨經紀公司開展自營和代理外盤交易,拓寬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盈利空間。 三、探索農地金融,創新農村信貸抵押制度 農地金融制度起源于歐洲,是許多國家和地區扶持農業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降低農村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措施。我國人均GDP已接近2000美元,土地流轉已成為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現實要求。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農民擁有的土地承保經營權(即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可以作抵押。當前我國社會穩定,經濟蓬勃發展,人民幣幣值穩中有升,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發展農地金融的條件。在全國轟轟烈烈開展的新農村建設中,加快了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社會救助的試點工作,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也逐步擴大,從而使農地金融的探索成為可能。貴州湄潭、山東諸城和江蘇溧陽等地的探索為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積累了經驗。當然,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將對我國的農村金融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是農業風險向金融體系、向全社會分散的過程,不能一哄而上,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并在試點中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制度。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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