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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向陳逸飛繼承人討畫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06:52 新聞晨報
稱曾借出150萬港元,并簽訂過“欠畫協議” 晨報訊 昨天,滿頭白發、72歲的世界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出現在原告席上。由于陳逸飛早年向其借款150萬港元,許諾“欠油畫6幅”,在陳逸飛去世之后,張五常只能將陳逸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遺孀宋美英、兒子陳凜和陳天告上市一中院。由于被告方表示不愿意調解,法庭當庭未作判決。 張五常只會說粵語,不會說普通話,經法庭同意特意帶了一名翻譯。張五常說,他經人介紹認識了陳逸飛,當時陳逸飛因投資房地產資金緊張,向他借款150萬港元。1995年1月8日,張五常和陳逸飛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了七項內容:陳逸飛現欠張五常油畫6幅(加上以前所欠1幅,陳共欠7幅);以上7幅油畫,每幅不能少于8.5英方尺;油畫以水鄉或風景為主題,要有陽光(陽光加霧亦可),且必須是精品佳作;若得張五常同意,陳逸飛可用其他題材之作品代替;張五常有權不接受任何他不滿意的作品,而要求陳逸飛提供其他作品供選擇;若陳逸飛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不出張五常滿意的油畫,張可以每幅油畫30萬港元的價值向陳逸飛收取現金;全部7幅油畫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1幅,張五常或其代理人將收據交給陳逸飛。 之后陳逸飛又向其借錢,雙方又簽訂過協議,承認增欠張五常3幅油畫。張五常說:“1995年和陳逸飛簽合約后,我曾經去他的畫室挑選了6幅畫,當時6幅畫已經完成有八成。我在油畫背面簽上了我的名字。” 張五常的代理人稱,張五常從陳逸飛交給他的油畫中挑選出6幅作品時,這些油畫的所有權即歸張五常所有,張五常在背面簽字后將這6幅油畫再交給陳逸飛繼續繪制時,陳逸飛對這6幅油畫已經沒有了所有權,雙方屬于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張五常是這6幅畫的定作人,陳逸飛是承攬人。因2005年4月10日陳逸飛去世,油畫無法繼續完成,油畫現由陳逸飛的繼承人宋美英、陳凜、陳天占有,因此負有返還6幅油畫的義務。 昨天,被告宋美英、陳凜、陳天沒有出庭,委托由代理人辯護。三被告代理人均不同意張五常和陳逸飛之間是承攬合同法律關系。代理律師認為,從本案來看,只可能是個“抵債”關系。但是,張五常所稱的債務關系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是債務關系,也必須確認是哪些債務。“‘欠錢’不等同于‘欠畫’。現在過去10年,時間跨度太長了。” 據原告代理人稱,陳逸飛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畫都交給了英國一家畫廊。宋美英和陳天的代理人表示不知道畫在哪里。 張五常當庭提交5份證據 包括當時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銀行匯款憑據單以及一份陳逸飛發給張五常的傳真復印件。法庭之前將張五常提交的雙方當時簽訂的兩份協議進行了司法鑒定。對于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被告沒有異議,但對于對該案件的關聯性,被告均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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