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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英:城鄉統籌必須認真對待農村財產關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14:30 《財經》雜志
劉守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文 城鄉統籌的實質是農村怎樣融入城市化進程的道路選擇問題。正確的選擇是,讓現在板塊很大、尚處于較落后狀態的農村農民融入城市化進程中去。城鄉統籌的根本途徑是工業化、城市化,但其前提是讓農民參與進來,并分享這一進程帶來的好處,不僅僅是獲得非農就業機會,也不是在失去土地后從政府那里領取一個城市低保,而是要讓農民集體的土地有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機會。各地在這方面已創造了大量經驗,如有的地方探索了集體存量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辦法;有的地方通過土地入股的辦法讓農民分享土地分紅,等等,廣東省還形成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出租、轉讓、抵押的地方規章。應當在總結地方創新的基礎上,將其上升到中央政策,使城鄉統籌政策具體化。 城鄉統籌必須認真對待農村財產關系。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城鄉統籌中,出現了不好的苗頭,如,以“城鄉統籌”名義強行推進行政區劃調整,縣改區、村改居,甚至隨意處置農村集體幾十年形成的財產關系;還有就是嫌農戶自發的流轉慢,出現代替承包農戶流轉,甚至動搖農戶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必須充分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財產,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是農村穩定的基石。同時,也必須正視,農村現存的集體財產關系,是經歷了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到包產到戶,逐步形成的,它是一種以土地為紐帶、以成員權為基礎的復雜財產關系,在實現“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切不可無視歷史,更不能簡單化對待,應當對幾十年集體化形成的集體資產及其歸屬來一次徹底清產核資,其中包括對集體成員權資格進行公平合理的界定,這是實行城鄉統籌的前提。 城鄉統籌的目的是實現農村繁榮。在相當長時期內,農村還將是農民的主要生產和生活之所。增加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的投資比例,建設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城鄉統籌的應有之意。更不能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一味進行舊村改造和農民上樓,打農民的主意,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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