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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利息稅調低與百姓生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11:00 光明網-光明日報
本報記者 馮蕾 高培勇:1959年1月出生,天津市人。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財貿經濟系主任;兼任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以及二十余所高等學校特聘或兼職教授。學術專長為財政經濟學、財政稅收政策分析。 記者:國務院日前決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7月23日,利息稅調整政策公布后的第一個交易日,上證指數站穩4200點大關。對于利息調低及央行加息兩大緊縮政策,市場的表現讓人興奮。 高培勇:百姓對宏觀調控舉措、對未來經濟走勢有明確的預期,應該說,大家對未來經濟發展趨勢心中有底了,預期比較清晰了,所以能理性地、合理地安排未來的投資。一方面,我們看到,兩個方面的緊縮舉措是分流股市資金的,但另一方面,兩個政策出臺也相當于給人們吃了“定心丸”,人們對于經濟發展前景的預期更加明確。 記者:利息稅調低后對普通百姓而言無疑是個利好。 高培勇:不僅僅是普通百姓,對所有人可能都是個利好消息。央行加息與降低利息稅兩項政策合并出臺,著眼點當然是加強宏觀調控,防止經濟由偏熱轉向過熱。經濟運行平穩了,大家的生活才會更好。這是大的方面的利好。從客觀上看,在銀行儲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到了絕大比重。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數計,廣大的中低收入者顯然是納稅主體。而且,與高收入者的儲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儲蓄的目的,主要是應付養老、醫療、子女教育、購房等基本民生項目的需要。對本來就屈指可數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基本民生項目顯然是主要的稅負歸宿。照此推論,利息稅的調整對于中低收入群體,無疑是一個利好舉措。 深一層看,利息稅作為直接稅,是老百姓最能切身感受到的一種稅。而間接稅,比如增值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落實到個人頭上到底有多少?老百姓可能難以計算清楚。而且,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一共有11個: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在這11個征稅項目中,為何唯獨選擇調整利息稅?無非是緣于利息稅的特殊性質——人們對于利息稅的敏感程度高于其他征稅項目。對于利息稅,大家可以一目了然,比如100元利息所得過去征收20元利息稅,現在只征收5元。 記者:在2006年政府取得的總額為37636億元的稅收收入中,來自利息稅的收入不過459億元,占比不足1.2%。將利息稅調至5%,這一收入將降至110億元左右。事實上,相比我國稅收總收入,利息稅所占比例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為何要保留5%的利息稅率而不完全取消? 高培勇:免稅,是要有選擇的。是否取消利息稅,要分析其他稅種減扣的比較效應。一種雖未經明晰論證但得到人們廣泛認同的說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銀行系統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銀行系統20%的存款。從存款賬戶數講,調減利息稅稅率有利于維護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從存款規模講,則有益于那些20%的高收入者。 稅收有兩極,一頭連著納稅人,另一頭則連著公共服務的受益者。利息稅就是這樣的兩極連接體。從1999年恢復征收利息稅的那一天起,其收入就被定向用于對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補貼和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所以,在諸如利息稅存廢以及其他類似的問題上,我們所能做的,不過是在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之間尋求某種平衡。 迄今為止,在中國的稅制體系中,盡管從未將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稅視野,但征征停停、幾經反復。1950年,我國曾開征存款利息所得稅。幾年之后,隨著以低工資為特征的八級工資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稅。1980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將利息所得納入了征稅項目,但鑒于當時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儲蓄水平不高的現實,又都對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稅規定。直到1999年,在一片反通貨緊縮的聲浪中,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從銀行體系趕出來,從而擴大內需,才有了恢復對存款利息所得征稅的舉動,并從那時延續至今。 圍繞利息稅存廢問題的紛爭之所以最終塵埃落定,說起來,可能還是要歸因于宏觀調控的需要。在經濟運行面臨通貨緊縮威脅的關口,利息稅得以啟用。當經濟運行遭遇通貨膨脹壓力的時候,利息稅又被加以改進。來之于宏觀調控,又改之于宏觀調控。這或許就是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利息稅所具有的特殊的運行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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