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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英:股田制不是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9:18 南方新聞網
中國觀察 之黨國英專欄 近日有媒體披露重慶市工商局出臺了《深入貫徹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統籌城鄉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中講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消息吸引了關注重慶這個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的各界人士的眼球。有報道引用專家的話說,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土地革命”。我以為這個評價過于夸張了。在我看來,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旨并不是要農民拿土地入股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適用于直接農業生產過程;農業生產方式還是應該以家庭經營為基礎。 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是土地密集型的產業類型,就是說它往往是用較少的勞動力和較多的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生產單位。在現代農業技術條件下,一農戶若生產糧食,就可以耕種幾百公頃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規模經營,從而極大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濟效率。這樣一個認識大概能為當今熟悉農業生產的許多人所接受。 然而,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是勞動力較多,而土地相對較少,規模經營遇到困難。對于如何克服這個困難,便有了認識上的分歧,其中一種似是而非的看法便是主張用“股田制”的辦法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從媒體披露的消息看,重慶工商局提出的辦法就屬于這種類型。 股份制是人們為了降低生產經營風險而建立的一種合作方式,并不適合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東要以某種方式參與管理活動,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對于上市股份制企業,小股東也會以所謂“用腳投票”的方式對企業經營施加影響。只有那些擁有“優先權”的股東才不參與企業的經營。農民的專業合作社一般來說不必要是股份制企業,雖然它們的建立也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風險。在所有農業發達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農民與合作社的聯系是以所謂農民的“惠顧”為紐帶,就是說合作社是在市場活動中代理農民進行交易活動,而農民則依照自己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顧額)來獲得由合作社創造的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離開了市場交易,在直接生產環節上,農業生產還是以家庭經營為主。 上面講的現實中的通則其實不難理解。在農業生產經營的全部過程中,市場風險主要發生了交易的環節上,農民通過建立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購生產資料,集中銷售農產品,提高農民在市場上的談判能力,把市場風險盡量降低到最小。沒有哪個保險公司可以為市場風險提供擔保,所以,組成合作社是農民降低市場風險的基本辦法。除了市場活動,農業的直接生產過程就是農民自己的事情;一戶農民就可以耕作大量土地,沒有必要通過他們彼此間的“合作”來降低生產經營的風險。其實,不必要的“合作”反倒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產的效率。舉例來說,如果一戶農民有可能耕作500畝土地,就沒有必要每戶農民耕作50畝土地,然后10戶農民再“合作”起來共同耕作500畝土地。直接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常常是自然災害的風險,對于這種風險,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解決問題,農民的“合作”于事無補。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常熱衷于“股田制”,可能出于兩種考慮。 首先是一種良好的愿望,即政府想擴大農業的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但在我看來,達到這個目的,也不必搞“股田制”。農民之間可以通過土地承包權的流轉來解決這個問題,而租佃關系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流轉方式。任何一戶農民在有了完全的非農業就業機會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租給種糧農戶;農民自己會決定一個合理的租佃價格。如果硬要農民搞股份制,建立起農業公司,反倒會增加農民的風險。如果公司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怎么辦?是不是要拍賣公司的資產(農民的土地)用以還債?我們不禁要問:放著簡單的、風險小的租佃流轉方式不用,為什么要搞麻煩的、風險大的“股田制”呢?有的地方實際搞的也是租佃制,但似乎為了聽起來有“創新性”,硬要叫個“股份制”,這做法也實在是有點不大靠譜兒。 搞“股田制”的另一種想法可能出于好大喜功的政府工作慣性。目前,我國農業生產領域出現了強烈的城市資本“下農村”的沖動,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預的辦法促動農民將承包地作為“股份”交給這些大戶搞“設施農業”,而股份收益的不穩定是天經地義的現象,農民的收益就沒有保障了。不少地方已經發生了一些農業資本家經營不善而逃跑的現象,而農民的土地經過所謂“設施農業”的折騰以后,農民再要恢復大田耕作就很難了。這種現象要引起決策者的高度關注。 中國農村的“人地比例”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搞出像美國那樣的“規模經營”來。規模經營的發展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實現逐步去推動,而不要想著法子去驅趕農民離開自己的土地。我特別要說明,在農業領域,連西方國家也十分慎重地對待城市資本“下農村”搞農業雇傭勞動制度;他們把“耕者有其田”看做是建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則。 其實,類似“股田制”的東西并不是重慶的新發明,許多地方早已這樣做了。對于這個做法,中央的態度是慎重的。近幾年的“一號文件”沒有一個明確提倡這種“改革”。只有2004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钡@個規定是針對農村建設用地的,而不是鼓勵在農業生產領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貫提倡土地要適度流轉,并強調農村家庭經營制度與土地流轉并不矛盾;家庭經營制度越是穩定,土地流轉才越會健康發展。 拋開類似“股田制”這種不切實際的想法,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空間其實很大。改革的原則,一是要把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耕者有其田”來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二是要有利于流轉中的土地商品化和土地權利的穩定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近幾年,有人提出農業用地承包權要“物權化”,以保障農民擁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還有人提出要實行“永包制”,把土地承包權固定下來,使農民的承包地變成一種“準私有土地”,等等。我認為這些都是很積極的想法,值得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加以嘗試使用。 (作者系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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