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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國:為什么需要強勢國資委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22:08 《國企》雜志
國資委應該更多地向“私法”意義上的監管發展。在私法的監管上,國資委應該是理直氣壯的 -孟勤國 對于國資委的定位問題,我接觸過很多地方國資委的領導,大家心都比較虛,虛在哪里呢? 第一是因為權力有限,第二總擔心被指責為“以政代企”、“政企不分”。管得多,害怕受指責;管得少,又不能起到監管的作用。 怎么來看這個問題?我想在討論前要明確兩個前提: 一、國有資產肯定是要有人管的,這個前提不可否認。不要說我們國家有那么龐大的國有資產,就是在國外,也同樣需要有人管理國有資產。像法國的國有企業,比例相當高。所以管理國有資產不是我們中國特有的問題,是每個國家都有的問題,只是總量大小不一樣。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有兩個內涵: 1.“私法”上的管理。國家作為老板,或者投資者,作為所有權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這種形式的管理對于任何一類投資者都是一樣的。我去炒股票,我的賬戶我可能不管理嗎?或者我委托你幫我炒股,我可以不干涉你具體操作,但是我必須要監控賬戶里面的資金有多少,要了解你的經營狀況。 2.“公法”上的管理。國有資產作為一種財產,為什么會發生“公法”上的管理?主要是國有資產管理有一個問題,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經營一定是要分開的,國家自己不可能經營財產,要行使所有權,就要找代理人,找國資委,找資產經營公司。但是國資委也好,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也好,他跟國家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其實是相當于國家的代理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也可能為了自己的小利益損害整個國家利益,這個時候就需要國家對國資委本身、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本身進行監督和管理。 我認為,在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上,對這兩種管理形式一定要區分清楚。 現在國資委的地位,兩種角色都有:一種是作為出資人角色,一種是作為公法上的管理者。 我認為,國資委應該更多地向“私法”意義上的監管發展。在私法的監管上,國資委應該是理直氣壯的,作為投資者,就像李嘉誠一樣,對他出資的企業就需要監管。國資委派你去當老總,你糟蹋國有資產,當然要把你拿掉。 我的看法是,必須確立國資委的強勢地位。龐大的國有資產沒有一個龐大的出資人,會導致資產更多的流失。國資委是一個什么樣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有人說,國資委是一個行政機構,你就不應該怎么樣怎么樣,這是一種沒有前提的判斷。按照這種邏輯推論,國務院也不能管理國有資產,因為國務院也是行政機構。國資委既然是一個出資人的角色,就必須有一個強勢地位,只有強勢才能管好龐大的國有資產。 在《物權法》起草的時候,我們曾經討論過一個問題:誰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有人提出不能由國務院代表,要由全國人大代表。這種觀點看上去很有道理,因為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全國人大也是全民選出的。但這種主張的弱點在于什么地方呢?作為出資人,他管自己的企業是天經地義的,而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職能上不相稱,精力上更顧不過來。這種觀點看上去很有道理,實際上隱含著什么危險呢?削弱了國有資產監管的效率。國資委必須占強勢地位,有監管效力,不然就不能代表國務院來完成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任務。 (作者為《物權法》專家,武漢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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