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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論落實《物權法》的具體路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18:59 光明網-光明日報
楊立新 《物權法》經過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已經成為正式的法律。這部法律對于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保護人民的物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物權法》對于各種物權的規定并不是十分完滿的,也不是十分完備的,換言之,《物權法》對我國的物權規定還沒有做到一步到位,留下了很多空間需要立法和司法予以補充和完善。因此,《物權法》還需要一系列的下位法即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和豐富,將其較為原則性、概括性的法律規則具體落實;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必須作出足夠的司法解釋,就物權法的具體適用問題和沒有規定的規則提出具體的法律適用辦法,使《物權法》具有可操作性。 一、《物權法》亟須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和完善 在制定與《物權法》配套的法律、法規方面,我認為最起碼應當補充和完善下列法律、法規: 第一,盡快制訂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和保護的法律。《物權法》一個突出的亮點就是特別注意保護國有資產,也就是保護國家所有權。用了很多條文來確認國家所有權的范圍,確認國家所有權的專有原則,確認國家所有權的保護方法,確認國有財產和民有財產發生糾紛后確權的規則。在《物權法》通過之前,就有人提出物權法草案沒有表明保護國有資產的鮮明立場。對此,《物權法》作出了回應,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確立了鮮明的原則,但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為了將國有資產保護的物權法原則貫徹落實,國家立法機關應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保護法》,確定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具體規則和辦法,保護好屬于全體人民的國有財產。應當明確規定,對于侵害國有資產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不同情形,具體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盡快制定不動產物權統一登記法。《物權法》已經規定國家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以解決我國目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混亂狀態。目前我國物權登記混亂狀態的典型表現,就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不統一、不及時、不全面、不公開,因而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不僅不能使國家確切掌握不動產物權的基本狀況,更重要的是不能使交易的當事人通過不動產登記簿而全面了解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情況,不能掌握不動產物權上是否存在負擔等信息,使物權交易存在極大的風險,同時也給當事人辦理物權登記造成相當大的不便,增加交易成本。《物權法》第十條已經規定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法》,確定統一的登記機構,規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程序、登記辦法、登記種類,以及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方法。只有用法律統一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才能夠保障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的流轉秩序,確實保護好人民的物權。 第三,應當盡快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土地征收、征用及拆遷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和關于拆遷的行政法規的一些規定與《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不完全一致,甚至發生沖突,對于保護人民的物權是不利的,也無法把《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落到實處。在征收和拆遷中,必須保護好人民對私有財產的物權,不能使其在國家建設和開發中,由于征收和拆遷而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確立了解決這個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就是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才能夠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和拆遷單位和私人的不動產,并且要給予足額的補償。《物權法》沒有進一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對征收、征用和拆遷的規則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制定一部新的不動產征收、征用及拆遷補償法,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確立不動產征收、征用以及拆遷的權限、程序、辦法,特別是要規定能夠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和被拆遷人的財產得到足夠填補的補償辦法;對于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不僅要給予合理補償,而且確實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第四,《物權法》規定了關乎到幾億城市居民安居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規定業主享有住宅的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對于車位、車庫、物業管理用房的權屬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現實中,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沖突,從來就沒有中斷過,即使是國務院制定了《物業管理條例》對此進行規范,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物權法》第八十二條對此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是完全正確的。但是,《物業管理條例》與此并不完全一致,也需要補充具體的規則。因此,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國務院應當盡快依據《物權法》基本精神修訂《物業管理條例》,以適應城市房屋管理和保護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五,盡快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法規,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住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使城市居民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但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究竟要續多少年,是70年嗎?自動續期后,是不是要交納使用費?自動續期之后,房屋危舊拆遷是否準許?《物權法》對這些問題都沒有作出規定。對此,應當盡快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實施法規,明確解決這些問題,既保護人民的住宅權利,也能夠保障國家土地的應得收益,確保城市居民安居樂業。 二、司法解釋的補充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物權法》還存在較多的具體規則規定不足的問題,亟需司法解釋進行補充,以保證現實生活中的物權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 首先,《物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確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認為是物權,沒有規定“物權法定緩和”的規則。這種強硬的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的問題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物權,例如典權、居住權、所有權保留、優先權、讓與擔保等,是不是還應當認定為物權,就存在問題。如果否認它是物權,那么人民的權利就得不到《物權法》的保護,如果確認它是物權,又與物權法定原則相沖突。例如典權,即使是目前,在福建省的一些地區都還存在,法院也都受理典權糾紛案件。我們究竟是承認它還是不承認它,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我們的意見是,對此必須實事求是,對于《物權法》沒有規定的物權,應當在司法實踐中確認它是物權,并且規定參照習慣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確立解決的具體規則,保證民間存在的這類物權糾紛都有辦法得到解決。 其次,《物權法》在規定具體物權的規則上,留下了很多的空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使《物權法》的可操作性變得較弱。例如,《物權法》第三章規定的物權保護請求權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處理、《物權法》第三章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約束、所有權取得中如何適用添附的規則、所有權的取得是否適用取得時效、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的范圍如何界定、業主大會是否具有實體的和程序的團體性、相鄰關系中的越界枝椏根系妨害相鄰方生活如何處理、《物權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共有的規則是否可以適用于知識產權等,《物權法》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都普遍存在,經常為此出現物權糾紛。《物權法》對其沒有規定具體規則,法官處理這些糾紛就沒有確定的方法,因而會造成適用法律的不統一,使人民的物權保護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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