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路在于立法
其實,就行業協會的改革,中央和不少地方政府都在努力推動。1997年國家經貿委就開始試點,要求四個試點城市下放六大職能。新世紀以來,先后有上海立法推出行業協會發
展署、深圳推出行業協會服務署,企圖將原先分散在各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協會審批權集中到沒有直接利益瓜葛的綜合審批機構,在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之間建立一道“隔火墻”,同時嚴格限制政府官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還有的地方政府(如廣東)更進一步在行業協會立法草案中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協會的審批職能轉化為業務指導,由此虛化主管部門的直接干預。
與此同時,有一些地方政府開始明確允許行業組織之間競爭和承認工商聯作為行業組織主管部門,如杭州市在《關于促進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4〕78號)》中寫道“對同一名稱的行業協會,本市只設立一個。允許不同行業協會的服務領域有所交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自愿參加多個行業協會。……市民政局作為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行使對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對行業協會實施年檢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產業發展、行業規范等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工商聯作為行業商會、同業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要更好地發揮其在推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行業商會、同業公會要依法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共同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
可見,近20年的改革實踐以及所有這些立法和政策的邊際創新,都為中央層次專門的行業(商)協會立法或進一步的改革政策奠定了基礎。溫總理說今年是改革年,筆者因而斗膽建議,國務院是否可以考慮在年內出臺一部《行業(商)協會暫行條例》,在條例中明確規定行業協會服務署和工商聯等一類的綜合性的機構作為行業(商)協會登記的前置審核部門,同時允許在一業一地內并存兩到三家不同名稱的行業(商)協會。
這種立法模式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類似日本和韓國的中間型(公、私法混合型)行業協會管理體制,即行業協會處于政府與企業的中間環節,它既強調行業協會獨立的民間組織地位,同時也會協助政府完成一定的行業管理任務。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和吸收了緊密型(公法模式)和松散型(私法模式)體制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如日本商工會議所的入會制度基本上實行的是英美式的自愿入會制度,但同時又要求特定工商業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會議所登記即年檢,這又是大陸式的做法。可以說,它在組織設置上與英美國家相同,而在與政府密切合作方面又與法德國家相似。日本行業協會一般都把公眾利益和企業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正是這種特殊的定位,使其既具有民間基礎,又具備一定的權威性。
總之,通過立法或政策創新使民間行業商會獲得社團組織的合法地位,其最終目的不僅僅在于增添了一個主管單位,而是邁出的這一小步,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使中國能夠跨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行業組織管理體制的一大步。
在國內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和國際經濟競爭日益加劇的現實挑戰面前,加快行業協會管理體制的改革應該是政府的一種歷史使命。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