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經濟學人 > 《中國經濟周刊》2005 > 正文
 

三經濟學家對話:行為政府化 國資委別做雙面人(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4日 12:22 中國經濟周刊

  國資委權力有多大?

  主持人:自2003年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重大創新,建立了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統一的國資委以來,國資委如何具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者職責、監管國有企業已經成為我
國公司治理結構問題的核心。那么,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者職責的角色究竟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呢?

  黃群慧: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履行出資者職能的機構,只是股東會的決策職能更為宏觀。股東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一般只對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董事會成員人選及其薪酬、重大產權重組、年度預算及決算等方面進行表決。實際上,股東會是在公司日常運行的組織框架之外的,是通過選擇董事來行使出資者職責的;董事會則是受股東會委托、代表全體股東履行所有者職能,是企業組織內部的核心決策機構,并通過選聘、激勵、監督約束經理階層來對企業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使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策來運轉。這種制度設計既保證了股東作為出資者的權力,又避免了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干涉,有利于充分發揮經理階層的專業才能。

  從國資委兩年來的具體運作方式和開展的一系列對國有企業的監管活動看,國資委更多的是將自己定位為國有企業“董事會”,監管國有企業的具體運行。例如,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選擇任命、業績考核甚至深入到副總經理層次,發布招聘公告,公開招聘國有企業副總經理已經成為中央國資委和許多地方國資委的重要工作內容;要求所有中央國有企業在統一的時間內按照統一格式,制定和提供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沿著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稱經貿委)“突出主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的國有企業管理思路,要求中央企業減少管理層次、調整組織結構,將企業主業限制在三個以內;不斷發出各種通知,要求中央國有企業和大型地方企業參加信息化、律師、新聞發言人、管理創新等方面的各類培訓班、研討會和咨詢活動;在34家中央企業啟動了培養技能人才成長機制,開展企業職工技能比賽等等。從中可以看出,國資委對國有企業事務的管理已經非常具體。

  張維迎:現在國資委成立快兩年了,我們可以看到出現很多問題,國資委的目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國資委的目的可能是最大化國有資產。這樣我們馬上提出另外一個問題,誰來約束國資委?如果兩個企業要合并的話,一定要經過反壟斷法審查,由法律判決能不能合并。現在國資委卻不受這個約束,如果想合并哪幾家企業就可以合并,沒有人可以約束。所以說,中石油、中石化合起來,肯定對國有資產增值好,因為沒有任何競爭。如果說電信行業競爭太厲害,干脆拆掉聯通,各分一半,覺得還不行,干脆并成一家算了。如果說國資委被賦予的責任是最大化國有資產的話,它的作為無可厚非,但是國家目的不是最大化國有資產,否則,我們這十幾年改革完全錯了。不然,我們現在就把所有的行業,包括修鞋的都壟斷起來就能夠賺錢了,經濟學有一個基本的道理,競爭以后賺錢就難了。因為消費的剩余增加了。

  易憲容:國資委自從2003年4月掛牌后,我們發現,政府所注重的是國資委的所有者職能及這種職能與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分離,強調的是如何由所有權缺位轉變到所有權到位,強調的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到國有資本管理的轉變,強調的是以現金流為基礎的業績衡量標準及新的薪酬制度的確立等。一句話,通過管資產、管人與管事的合一賦予國資委以更多的實際權力。用國資委主任李榮融的話來說,就是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要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那么,國資委如何才能夠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呢?首要要解決的就是國資委權力的界定與約束問題。很簡單,一個無限大的權力如果不經清楚界定、不加約束,結果如何大家心知肚明。何況,不少人的眼睛都盯著國有資產這塊龐大的“唐僧肉”,制度安排稍有不完善,便自有懷揣“錦囊妙計”者前來掏空。

  已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把國資委的職能定為資產的出資人,而放棄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職能。這意味著,國資委應當是一家“大公司”或“大企業”,而不是先前認知的政府機構。既然國資委是一個類似公司的單位,那么企業的終極所有權便為國資委。那么國資委到底是委托人還是代理人?國資委的組織架構表明,政府以《公司法》為依據,委托國資委行使所有者的職能。這就是說,對于政府來說,國資委是代理人;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國資委是委托人。國資委的這種雙重身份使得其委托代理關系相當復雜和模糊。

  首先,作為政府代理人的國資委怎樣保證它能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作為。如果說這種指令是行之有效的,那么,以往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那種管理與監督豈不是更直接、管理成本更低?

  其次,作為國有企業委托人的國資委如何保證它能有效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職責而不通過合謀—實際上兩者都是代理人—來掏空國有資產?

  還有,政府是國有資產的最終委托人嗎?如果不是,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是誰?其權力源又在哪里?如果權力源不清楚,那么誰來關注與監督國資委的行為?如果國資委不是財產終極所有者,那么憑什么保證它能夠對國有財產有效使用?如果不能夠有效使用,那么又由誰來承擔其責任?如果國資委不是國有財產的終極所有者,而今后出臺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又是由國資委來制定,那么,憑什么能夠保證國資委不會以權謀私?這一系列委托代理關系如果不能界定清晰,也就難以保證新設立的國資委有效運作。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點擊此處查詢全部國資委新聞 全部張維迎新聞 全部易憲容新聞 全部黃群慧新聞




評論】【談股論金】【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賺錢
熱 點 專 題
第77屆奧斯卡盛典
蘇丹紅一號食品風波
3.15 消費者權益日
英語四六級考試改革
騎士號帆船歐亞航海
CBA全明星賽陣容公布
購房還貸計算器匯總
解讀商品房銷售合同
林白:婦女閑聊錄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