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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繁瑣的行政審批阻礙了企業走出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0:34 中國經濟周刊

  現行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有些管理環節與管理目標沒有必然的聯系,甚至與黨中央國務院所確定的“走出去”戰略目標相背離。

  《中國經濟周刊》特約撰稿人 秦義夫

  企業“走出去”戰略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審時度勢作出的重要選擇,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企業自身“走出去”的愿望和要求較高,但一些繁瑣和不必要的行政審批環節嚴重阻礙了企業“走出去”的步伐。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連續多年都有大量的國際收支順差,外匯儲備增長幅度不斷提高,存量不斷增加,目前已達到1.2萬億美元。充足的外匯儲備和較好的投資環境,使外國企業進一步增強了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信心,促使外資繼續流入。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既是一個有利因素,但也對人民幣匯率上升、出口貿易產生不利的影響;形成通貨膨脹壓力;隨著人民幣匯率的上升,大量的外匯儲備也面臨著貶值的風險,存在更多國際流動資金大量擁入的壓力。如何為這些外匯儲備尋找出路,已經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增長和消費水平的提高,自然資源短缺、環境承受太大壓力等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制約了經濟發展。

  在深刻分析國際國內形勢,總結對外開放經驗的基礎上,黨中央、國務院把鼓勵企業“走出去”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項戰略任務提了出來。鼓勵企業“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進行生產;“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輪子一齊動,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步伐;參與國際競爭,學習借鑒發達國家企業管理的經驗,提高我國企業的法人治理水平。

  但是,在現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下,企業要“走出去”是十分困難的。繁瑣的行政審批,阻礙了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成為落實“走出去”戰略的制度性障礙。

  繁瑣行政審批耽誤企業投資時機

  目前我國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是:

商務部負責在境外開辦企業審批,發改委負責投資項目和用匯額度審批,外匯管理局負責資金匯出審批。表面看,各部門的審批似乎沒有什么矛盾,但在實際工作中卻不是這樣。

  首要的一個問題是,各個部門的審批相互之間是一種什么關系?“開辦企業審批”與“投資項目審批”又是何種關系?企業不明白,審批部門也說不清楚。

  其次是沒有確定的審批條件,是否能夠獲得批準,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取決于行使審批權人員的主觀判斷。即使在一個部門內部,也不能夠確切地知道到底是哪個司局在主管審批,好不容易得到一個司局的同意,其他司局又會提出各種不同意見,無休止的扯皮,使企業苦不堪言。有境外投資愿望的企業只好根據各個部門的要求,反復申請,或者尋求其他的解決途徑。往往是企業在境外選擇了投資項目,等辦完這一系列審批手續時,項目已經被其他國家的企業拿走。為了回避這些審批,有些企業便將外匯截留在境外,直接用于境外投資,使外匯管理失控。當問到這樣做是否會受到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時,企業領導人說:即使受處罰,也比繁瑣的審批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要小得多;再說,外匯管理機關也同情企業的處境,一般是睜只眼閉只眼,不予處罰。這種行政審批耽誤企業投資的案例,不時見諸新聞媒體,成為一個令境外投資企業十分“頭疼”和無奈的問題。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分析各個部門行使審批權的依據會發現,現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不是根據管理目標要求、經過科學論證之后而設計的科學的完整的管理制度,而是國內投資管理制度的一種延伸,是部門的“權力慣性”使然。這就難怪連審批部門自己也說不清審批的目的是什么,這樣管理要解決什么問題,不明白各個審批環節之間的關系是什么,獲得批準的必要條件是什么。這樣產生的管理制度,在實施中出現矛盾和問題,給企業帶來困難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

  境外投資資金管理方式須調整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走出去”戰略,改革現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取消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是十分緊迫的任務。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人民幣還不能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情況下,保持必要的外匯儲備是一個重要的政策目標。但是,保持多大規模的外匯儲備,需要綜合考慮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趨勢等多種因素。另一方面,影響外匯收支狀況的因素也有很多,就經濟因素而言,就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

證券投資和國際貸款等諸多方面的情況,需要采用綜合的外匯管理政策和制度措施來實現管理目標,而不能依賴于某一種管理制度,或對某一個方面的用匯額度進行審批來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只是影響外匯收支狀況眾多因素之中的一個,僅從這一環節進行審批管理,不會對外匯收支產生太大影響。多個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多環節的審批管理,顯然沒有必要,只是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浪費了行政資源。

  應當以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為核心來設計管理制度,把資金的匯入匯出作為主要的管理環節,把其他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要求,作為外匯管理機關把握批準資金匯出的必要條件,而不應當把其他部門的審批作為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金匯出的前提。為了預防國有企業資產通過境外投資渠道流失,則應當由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國有企業管理機關制定相關制度來制約,并通過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財務、經營狀況的后續監督來管理,而不應當對所有境外投資活動采用普遍審批的方式進行管理,剝奪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亟待改革

  企業是創造社會財富的主體,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力量,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加快企業“走出去”步伐,提高境外投資效益,都需要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動員更多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一切管理制度的設計,都應當有利于實現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目標。企業在境外投資,要接受所在國的管理,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約束,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以提供指導和服務為基本原則。

  我國企業國際投資經驗不足,信息渠道不暢,對國際市場的行為規則了解掌握不夠。管理機關所要做的是加強信息體系建設,收集、評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社會治安狀況、民族宗教矛盾等情況,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幫助企業熟悉國際市場規則,盡快成為熟練的國際投資主體;建立風險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為企業提供幫助;組織企業相互交流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自我競爭。這是政府相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走出去戰略的職責所在。

  取消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走出去”戰略的重要措施,不改革現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走出去”的戰略方針就難以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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